憲法修正
|thumb|220px]] 憲法修正()簡稱修憲,指修改國家的憲法,部分國家採取直接修改憲法本文的形式,另外也有以「憲法修正案」(如美国)或「增修條文」(如中華民國)的形式加以補充更正者。在程序上,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考量通常比普通立法程序來得嚴苛,例如提高出席率要求或高門檻的多數決限制,以及像是公民投票的最終確認程序,以此確立憲法修正的正當性基礎。 以日本、大韩民国、中華民國、意大利、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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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mb|220px]] 憲法修正()簡稱修憲,指修改國家的憲法,部分國家採取直接修改憲法本文的形式,另外也有以「憲法修正案」(如美国)或「增修條文」(如中華民國)的形式加以補充更正者。在程序上,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考量通常比普通立法程序來得嚴苛,例如提高出席率要求或高門檻的多數決限制,以及像是公民投票的最終確認程序,以此確立憲法修正的正當性基礎。 以日本、大韩民国、中華民國、意大利、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
頒予呂秀蓮之特赦證明書]]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罰,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國即存在特赦,有所謂「八議」之同罪異罰之說。學者認為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 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
憲法慣例()又稱憲政慣例,是指未明文訂定於宪法條文中,經由長期之憲政運作所形成之政治習慣,並普遍經過公眾認同。該術語由戴雪於1883年首次提出。 在各國的政治實踐中,著名的憲政慣例諸如美国总统僅連任一屆,是由首任總統乔治·华盛顿樹立的典範,直到1941年才由小羅斯福打破。此後美国国会通過了《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明文限制總統只能連任一次(即最多擔任兩屆總統共8年)。完成過兩個非連續任期的總統亦不能第三次參選總統或者尋求連任。 參考文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表示法律必須平等的保護所有的人。為了達成這個法律原則,需要建立法治體系,通過正當法律程序與平等保護條款,為所有的人提供在法律上平等的正義保障。在中國歷史中被稱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常被誤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這個法律概念有時也被稱為民治主义()。基於這個理念,反對奴隸制度,成為現代自由主義的基本信條。 歷史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概念不論在東方或西方都於相當早的時期便已萌芽。目前已知…
憲政危機()在政治學中是指政治憲法或其他基本管轄法律被認為無法解決的政府職能中的問題或衝突。這個定義有幾種變體。例如,有人將其描述為由於憲法未能履行其核心職能,或至少有很大的失敗風險而引發的危機。 危机可能源于多种可能的原因。例如,政府可能想通过一项违反其宪法的法律;宪法可能无法为特定情况提供明确的答案;宪法可能很明确,但在政治上可能不可行;政府机构本身可能会步履蹒跚或无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者政府官员可能会根据对法律的狭隘解释来证明…
委任立法,又稱授權立法、次級立法、二級立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委任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可以替立法機關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規章之制度。委任命令為行政立法的一種,英、美法系國家稱為委任立法,相對委任命令大陸法系國家多存在執行命令之行政立法。 簡介 委任立法就是立法機構將本身立法權之一部份或全部,授權於行政機關,使其所制定之規章,效力同於法律。該制度產生咸信來自羅馬會議的立法機構產生。不過,近代委任立法概念則來自14世紀的英國。 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