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慣例()又稱憲政慣例,是指未明文訂定於宪法條文中,經由長期之憲政運作所形成之政治習慣,並普遍經過公眾認同。該術語由戴雪於1883年首次提出。
在各國的政治實踐中,著名的憲政慣例諸如美国总统僅連任一屆,是由首任總統乔治·华盛顿樹立的典範,直到1941年才由小羅斯福打破。此後美国国会通過了《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明文限制總統只能連任一次(即最多擔任兩屆總統共8年)。完成過兩個非連續任期的總統亦不能第三次參選總統或者尋求連任。
參考文獻
憲法慣例()又稱憲政慣例,是指未明文訂定於宪法條文中,經由長期之憲政運作所形成之政治習慣,並普遍經過公眾認同。該術語由戴雪於1883年首次提出。
在各國的政治實踐中,著名的憲政慣例諸如美国总统僅連任一屆,是由首任總統乔治·华盛顿樹立的典範,直到1941年才由小羅斯福打破。此後美国国会通過了《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明文限制總統只能連任一次(即最多擔任兩屆總統共8年)。完成過兩個非連續任期的總統亦不能第三次參選總統或者尋求連任。
參考文獻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