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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簡稱;法定解釋),就广义而言,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含义进行阐释和说明的活动。 在普通法系中,司法機構運用法律解釋的規則來解讀立法機構所立的成文法,以及行政機構根據立法機構授權頒佈的立法,例如行政機構的規章等。 在普通法系和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由於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分離,法律解釋是司法機構獨有的權力。但在一些國家,除了司法機構,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在法律頒佈之後也擁有對法律的具體運用進行事後…

习惯法

習慣法(也稱习俗法或法律習慣)一般是不成文、不經頒布、約定俗成的法則,但法學學者對習慣法無統一定義。習慣法必須是因長期採用而構建的關於行為、義務、責任方面的規則,並且在其規則範圍內必須是帶有強制性的。有效的習俗法必須古遠、確定且合理、具有強制性、不能牴觸成文法。 而在國際法中,習慣法是指由於既定的國際慣例引起的國際義務,而且這種國際義務並非是由正式的書面公約或條約所引起的。 地區 香港 在香港,習慣法是源至1843年的《大清律例》及傳統…

宪法

憲法()或稱國法、國家基本法、憲章或憲制文件等,是國家的根本法也是基本原則或既定先例的法源授權總基礎,構成政體(Polity)、組織或實體的法律基礎,決定國家治理方向。憲法因而是一个主權國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聯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在某些情境下,基本法與憲法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的一個顯著例子;它寫在立法機關、法院案件或條約的許多基本法案中。 憲法涉及不同層次的組織,從主權國家到公司…

法令

法令()一般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之總稱,為成文法(statutory law)及規管法(regulatory law)的基石。 法令在不同政治體制或司法管轄區的官方使用及定義上會有所不同。在君主制中,法令可包含任何皇家文告(royal proclamation)或皇家政令(royal decree),因為其影響到所有公民。在議會制中,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被稱為國會法令(act of Parliament,美國國會法令稱…

判決先例

判決先例(、或),又稱判例、先例、前例。秉承先例()即是依照先例原則判案。在普通法體系下指的是根據先前的法律案件(legal case)而建立起的法律原則或規範。而遵循先例()是一種法律原則,意指法官應該尊重已經形成的判決先例,法院在面對類似的法律案件或是事實時,應該適用先前的規範,作出類似判決。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礎。 只有上诉法庭的判决才对下级法庭有约束力。而上诉法庭一般由三、五、七、甚至九名法官组成。因此,法庭在可行的情况下,…

法典

法典 ()是指详细而全面记述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法律的,或是某个法律体系内关于某一方面的所有法律的成文法。历史上,各古文明的法律大多使用法典纪录。在近代,西方法学经常按照法典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把该体系分类。法典占主导地位的一般称民法体系。法典占辅助地位,而不成文法为基础或主体的,一般称普通法体系。 歷史沿革 最著名的早期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诞生于公元前18世纪,原碑现藏巴黎卢浮宫。比汉谟拉比更早的现存法典还有里辟伊士他…

詔令文書

親手寫於紹興七年(1137年)秋天,特賜岳飛之詔書,以嘉獎其對國家之忠誠。現藏臺灣國立故宮博物院。]] 詔令,民間俗稱為「聖旨」,是皇帝對臣民下達命令或公告事項的正式公文。由於擬旨承宣的機構與功能各有不同,功用、名稱便不同,如詔書、誥命、敕命、敕諭、敕令、諭令、諭旨、聖旨、皇旨、御旨、詔旨、聖批、聖令、皇令、皇榜、金榜、公榜、冊、書、符、檄文。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的詔令則稱{{ruby|懿|-{zh-hans:yì;zh-tw:ㄧˋ}…

行政命令 (美国)

,在1864年6月被印制,带有总统署名。]] 行政命令()在美国是指美国总统行使行政权而頒布及執行的命令。在其他国家,类似的法令可能以政令或委员会命令为人所知。行政命令也可以在州级层面由州的州长或在地方层面由城市的市长发布。自1789年以来美国总统发布行政命令,通常帮助指导行政官员的行动。一些命令当被依照某些国会法案制定时确实有法律效力,这时这些法案给予总统自由决定权。 在美国宪法中的依据 自1789年以来美国总统開始通過发布行政命令作…

提案

提案權(),又稱人民提案權(Popular Initiative),或公民提案權(citizens' initiative),是一種公民請願權力,在得到多數人的連署後,就可強迫政府進行公民投票程序。提案權是直接民主的形式之一,對象是某個法規、憲法修正案(Constitutional amendment)、憲章修正案(charter amendment)或地方規章(Local ordinance),或是直接針對政府或國會,要求他們考慮人民…

自動手諭

自動手諭()也翻作自動詔書、教宗手諭等等,是特定一類教宗文書的稱呼。主要是指在沒有教會成員請求下,由教宗所發布的文告。且結構上與其他須加蓋印璽的文告不同,只需有教宗的簽名即可保有效力。 最早的自動手諭是教宗諾森八世於1484年所發布的。此形式之文件常用於教宗針對某些事件的直接回覆、建立新機構、法規或是特定程序的修改等等。 在教會法中的角色 《天主教法典》第38條和第63條提及自動手諭在行政命令上的角色。 38條規定當自動手諭與所有行政措…

政令

政令()是一種法律文告,通常由國家元首(共和國總統或君主)根據一定程序(通常在憲法中確立)發出,具有法律效力。用於此概念的特定術語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例如,美國總統發布的政令稱作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儘管政令並不等同於命令)。 在一些司法管轄區,由法官發出的某些法院命令稱為判令(),例如離婚判令。 各司法管轄區的政令 比利時 在比利時,法令(;)是社群或大區議會(例如弗拉芒議會)的法律。 聖座 聖座將教宗的諭令(),如…

宗座憲令

宗座憲令(),又稱宗座憲章、宗座制誥,是天主教會發出最高級的教宗詔書。憲令一詞在拉丁文稱為「」,原來指羅馬皇帝頒布的一切重要法律,基於教會法源於羅馬法,因而襲用之。 性質上,宗座憲令是公共文件。一般用於教會重大事件,例如頒布法律或者特別的訓導。另有教義憲令、牧民憲令等特殊標題。宗座憲令基於其莊重、公共的性質,以教宗詔書的形式發出。地位次於宗座憲令的文件稱為通諭。 宗座憲令的開頭 著名宗座憲令 《主的普世羊群》,由若望保祿二世發出,規定教…

法規

的法規,以波蘭文寫成]] 法規(;制定法)是由立法機關正式明文寫成的律例,用以管治國家、城市或地方。一般而言,法規的作用在於命令或禁止一類事物、或用作頒布一項政策。 在某些國家,法規在成為法律以前,須先獲得政府內的最高行政當局同意,最終收錄成為法典的一部份。在不少國家,法規會收錄到法典內,並按不同的主題分類(稱為法典化),《美國法典》就是一個例子。 相關條目 憲法 立法 立法機關 組織法規 成文法 成文法則 *更高法律规则 參考資料 外…

法律淵源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亦称法律的形式,指在某特定國家或政權的法律存在形式。法律渊源一词发源于古罗马的Fontes juris,普遍使用法律渊源一词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且該概念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學研究中也廣泛使用。法律渊源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該理論將某國家、政權或某具體領域的法律在理論上視為一個整體,可以幫助理解某一國家、政權、某具體領域的法律體系。 在传统法律渊源理论中,认为法律渊源可以指:实质渊源…

条约

條約,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受国际法管辖的书面协定。廣義的條約包括有关政治、經濟、軍事與文化等各種協定,条约的名称则有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聯合國宣言和憲章等不同的称呼;狹義的條約指重大的政治性的協定,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等。但並不是所有國際間的協定都是條約,有部份只屬於合約。在許多國家中,透過憲法或法律規定,將條約視為地位等同(或高於)國內法的法律,可為該國法院進行判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