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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篇文章

主权国家列表

主權國家,指擁有獨立主權的国家,是國際社會的最基本成員,在國際法中,主權國家是一個非物質的法律實體,並由一個法定政權做為代表行使國家主權,其统治和管理的权力由该国家或組織的人持有,不受他方影響。 主權國家的要件 根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國家做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固定的居民 一定界限的領土 有效的政府 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具有的權利,相對的即是國家所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得以獨立(Independen…

領事裁判權

領事裁判權()是一国通过领事等派驻他国的官员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它是一种治外法权。 這種特權在國際慣例上,僅交給在任外交官,一般人民不得享有;在歷史上,曾經也造成殖民主義的國際衝突,主要使用在亞洲與西方的接觸上,比如在華外國人犯法由外國人審,在政治上被視為列強侵犯主權的象徵,不過綜觀法學發展,除了這方面的觀點也要認識到完整的背景,若一個國家的司法確實明顯落後,比如對被告存在秘密審理、表演性判決…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英文: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联合国宪章》规定,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联合国宪章》的内容討論制定於1945年4月25日开幕的旧金山会议,簽署於1945年6月26日的闭幕会议。51个创始…

超國界法

超國界法(),或譯作跨國界法,指包括國內法、國際法、或兩者混和的法律,適用在個人、企業、政府的超國界行為與影響,非僅只單一國家法體系所能規範的法律關係。在西方由美國知名法學者、前國際法院法官菲利浦·傑賽普()所提倡,亦為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及臺灣法律學者陳長文所推廣。 參見 傑賽普國際模擬法庭辯論賽 理律盃模擬法庭辯論賽 國際紅十字會人道法模擬法庭辯論賽 註釋 相關論著 期刊《[http://csil.org.tw/home/public…

國際衛生條例

《國際衛生條例》(,縮寫;,缩写)是一個控制傳染病在全球蔓延的國際條約,目前由世界衛生組織管理,並由其193個成員國所遵守。 摘要 《國際衛生條例》主要是規定遵守協議的國家,需要為嚴重傳播病的爆發向世界衛生組織進行通報。過往的通報範圍只適用於霍亂、黃熱病和鼠疫等,但2007年6月15日生效的新修訂,已要求擴大通報範圍至任何新發現的傳染病及輻射、化學引發的事件。 相關事件 2009年 H1N1豬流感大流行 2014年 全球消滅脊灰工作的挫…

蓮花號案

蓮花號案(),亦名為「荷花號案」,為1926年法國與土耳其兩國因法國籍汽輪「蓮花號」與土耳其籍汽輪「波茲庫」號(S.S. Bozkurt)相撞而產生的國際法糾紛,為國際法上最知名案件之一,於管轄權、國際法法源、與國際法與內國法關係上都有影響力。本案的核心意旨為國家對管轄權之劃定有較寬裁量權(a wide measure of discretion),國際法對之約束有限。換言之,管轄權既繫於國家主權,只要不被國際條約禁止即可行使,而非需條…

战前状态

战前状态( 或简写为)是国际法中的一个术语,指一场战争发生前交战各方的势力状态。该术语经常被用在停战协议的制定上,即交战各方分别退回至战争开始前的位置并重新建立战争前的体系,保证没有一方因战争在政治和经济上得利或受损。 与之相对的还有国际法中的“保持佔有”原则,主张交战各方分别保有各自在战争结束时的局面,则一方可能会因此得利,而另一方受到损失。 实际应用 1812年战争便是一场以“战前状态”结束的军事冲突。在和谈时,处于攻势并已经占领了…

政府間主義

政府間主義(),是一個國際法和政治學概念,指在國際組織中以政府之間的合作為主導的思想。採用政府間主義的例子有聯合國,此外歐洲聯盟也部分使用政府間主義思想。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規定的歐盟三支柱中,第二和第三支柱以政府間主義為原則。按照政府間主義的思想,國際問題的決定權由當事國所有。採用政府間主義的各國際機構事實上給予了會員國否決權。和政府間主義相對的是超國家主義。 參考

非常規引渡

非常規引渡(),中文或稱特殊引渡、特別遞解,是由政府支援,以法外手段將人控制並從一個法管轄區以法外轉移(extrajudicial transfer)至另一司法管轄區。 各地情況 美國相關事件 已知的美國首宗非常規引渡事件,主角是一名劫機犯,他在意大利遭到控制,其後被帶到美國受審。行動得到羅納德·里根總統授權。比爾·克林頓總統授權非常規引渡至已知實行酷刑的國家,稱為。喬治·沃克·布什總統的政府非常規引渡了數百名「非法戰爭人員」(通常未受…

条约

條約,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受国际法管辖的书面协定。廣義的條約包括有关政治、經濟、軍事與文化等各種協定,条约的名称则有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聯合國宣言和憲章等不同的称呼;狹義的條約指重大的政治性的協定,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等。但並不是所有國際間的協定都是條約,有部份只屬於合約。在許多國家中,透過憲法或法律規定,將條約視為地位等同(或高於)國內法的法律,可為該國法院進行判決時…

有條件投降

有條件投降是指在作戰結束時戰敗的一方要求戰勝方允許其提出的某些條件,戰敗方才肯投降。一般來說,提出有條件投降會縮短戰爭的時間,因為這樣能不致於戰敗方失去全部主權及承受太大損失。而歷史上的戰爭也多屬於此。 典型例子 德意志帝國 在德意志帝國於一戰中戰敗後,德國簽訂了「凡爾賽條約」,雖然凡爾賽條約致使德國蒙受巨大經濟損失,且軍事亦受限制,但大致上魏瑪共和國仍然保持自主獨立,而非如二戰中德國戰敗後,遭受盟軍各國瓜分,主權盡失。 參考 參見 *…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的规定运作。国际法院规约的章节包括: 第一章:法院的组织(第2至33条) 第二章:法院的管辖(第34条至第38条) 第三章:程序(第三十九至六十四条) 第四章:咨询意见(第65-68条) 第五章:修正(第69和70条) 根据第38.2条,如果双方同意,法院可以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缔约方 联合国所有的个成员国都经批准联合国宪章,而成为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国。根据联…

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是国际习惯法中重要的原則,意思是外國人與當地居民有同等的待遇。根據國民待遇,如果一個國家將特定的權利、利益或特權授予自己的公民,它也必須將這些優惠給予處在該國的他國公民。在國際協定的背景下,一國必須向其他締約國的公民提供平等的待遇,這通常指對進入當地市場的進口貨品和本地生產的貨品一視同仁。 雖然國民待遇的安排可對外國人有利,但同時意味着當一國剝奪了本國公民權利,可相應剝奪外國人的權利。因此,國際間出現訴求,要求制定待遇的最低標準…

一贯反对原则

一贯反对原则指的是对于一项解决国际争端的由某条约或者协定所确立的规则,该规则由于在很长时间内为国际社会成员所采纳而形成为国际习惯,对于国际习惯通常是所有国家都必需遵守,但是,若果某一个国家在在该项规则确立之初即确立该规则的条约后者协定成立之时就一直持反对态度,则该规则对此反对国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