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國家,指擁有獨立主權的国家,是國際社會的最基本成員,在國際法中,主權國家是一個非物質的法律實體,並由一個法定政權做為代表行使國家主權,其统治和管理的权力由该国家或組織的人持有,不受他方影響。
主權國家的要件
根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國家做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 固定的居民
- 一定界限的領土
- 有效的政府
- 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具有的權利,相對的即是國家所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得以獨立(Independence)、平等(Equity)與和平共存(Peaceful co-existence)等三個方面來加以展現。
主權國家與承認
國際法上對於主權國家是否一定要它國承認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宣告說()主張它國是否承認不影響主權國家的存在,《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就採用此種主張;構成說()則主張它國承認是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
国际法與主權國家的關係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一條規定:「各國有獨立權,因而有權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權力,包括其政體之選擇,不接受其他任何國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包括各國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應有權利、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等。
現聯合國會員國列表
单元格底色为天蓝色且席位名称加粗者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
现存有限承认国家或政權一览表
- 粗體字為聯合國成員國
注释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Shaw, M.N.,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5th ed., 2003), pp. 189–194.
- 安德烈·科罗塔耶夫(Korotayev): [http://www.scribd.com/doc/28267732/Grinin-Korotayev-The-Primary-Politogenesis-Period-In-Chinese 原初政治组织体的演进]
参见
- 政治實體
- 聯合國會員國
- 成年人
- 獨立運動列表
- 殖民主義
- 公投
- 主权国家的外部资产清单
- 各國建國時間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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