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

習慣法(也稱习俗法法律習慣)一般是不成文、不經頒布、約定俗成的法則,但法學學者對習慣法無統一定義。習慣法必須是因長期採用而構建的關於行為、義務、責任方面的規則,並且在其規則範圍內必須是帶有強制性的。有效的習俗法必須古遠、確定且合理、具有強制性、不能牴觸成文法。

而在國際法中,習慣法是指由於既定的國際慣例引起的國際義務,而且這種國際義務並非是由正式的書面公約或條約所引起的。

地區
香港
在香港,習慣法是源至1843年的《大清律例》及傳統習俗,經修訂後實行。

根據1910年通過的《新界條例》,除了部份與香港成文法例有衝突的條文外,在新界鄉村內可依照清朝律法及習俗去辦事,例如承繼財產、丁權等。條例亦訂明,有關土地的傳受,只有男性才能承繼,女性只有在遺囑及土地承辦書所授權才能繼承。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生效,按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普通法和習慣法,除抵觸基本法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之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而執行習慣法之要件有:
#在社會上有反覆實施之事實
#一般人確信其有法律效果
#須為現行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沒有或未有明文條例)
#須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牴觸
#須不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Hund, John. 'Customary law is what people say it is', ARSP Vol 84 1998, 420–433.
  • J. Comaroff and S. Roberts. Rules and Processes: The Cultural Logic of Dispute in an African Context (1981).

参见

  • 国际习惯法
  • 判例法
  • 不成文宪法

外部链接
*[http://www.icrc.org/customary-ihl/eng/docs/home Customary IHL Database]
[http://works.bepress.com/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017&context=bryan_druzin Druzin, Bryan H. (2014, April). "Planting Seeds of Order: How the State Can Create, Shape, and Use Customary Law,"] BYU Journal of Public Law* 28: 37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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