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中華民國)

礦業法是中華民國礦產領域的一門法律,1930年12月1日起施行,後歷經17次修正,2023年進行最近一次修改。

歷史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未對在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制定的礦業法有過大規模的更改。根據該法律,不需評估周圍環境就可開採礦石。大約1970年代,台灣礦業開始發展。礦業法被指缺乏環保和人權觀念,向財團傾斜;其中的第31條與第47條被認為是「霸王條款」,根據礦業法第31條,當礦業公司的礦權到期前可申請延展,政府原則上是允許繼續延長礦權,特殊例外才能駁回,駁回後可能還要補償業者的損失;47條則是當土地主反對礦業公司征用土地時,礦業公司只要作出一定的補償依舊可以先使用土地。因此2017年起又有台灣民間團體和原住民呼籲修改礦業法。

2017年2月16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提出修改礦業法以保護環境以及台灣原住民權益,並轉交立法院審議。2017年7月,立法院首次審查礦業法,歷經7次委員會討論以及4次黨團協商;至2023年5月24日朝野終於取得共識,主要增訂礦權申請展限期間的存續問題、主管機關審核效期、原住民諮商同意、環評管制等條文。2023年5月26日礦業法三讀通過。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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