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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0 篇文章

積極抗辯

積極抗辯()又稱確認抗辯、肯定性答辯,是英美法系的一個法律概念,指訴訟中原告或檢察官聲稱的事實以外的陳述,如為被告證明為真者,即得以使其他的非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失效或減輕。 在民事诉讼中,積極抗辯事由包括訴訟時效、要式契约()、棄權()等,例如美国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c)條中列舉的各項事由。 而在刑事訴訟中,抗辯事由則涵括自衛、精神錯亂、誘捕和追訴時效。 法理敘述 刑事訴訟中,即使被告承認全部犯行,但對於犯罪事實的真實性仍須由檢察官負…

挂靠

问题,许多个人自行购置车辆并将其挂靠在正规客运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车身一般印有后者的标志]] 是一种特别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指由于部分行业存在准入门槛等特殊规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挂靠人)为了从事该行业而向具备资质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被挂靠人)支付费用,从而“借用”其名义和资质开展活动的行为。挂靠关系大多是临时性的,当项目结束后就不复存在,但也不乏长期性的挂靠关系。 在商业领域,挂靠人表面上从属于被挂靠人(例如以被挂…

割让

割让行为是指将財產转让给另一个实体。在国际法中,割让通常指通过条约转让的土地。《巴伦坦法律辞典》将割让定义为“(被迫)交出;放弃;董事会为另一个机构放弃管辖权”。与强行没收财产的吞并相反,割让是自愿的,或者至少表面上是自愿的。 参考文献

反诉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再同時起诉原告。被告反诉与原告起诉可以合并审理。而且被告提起反诉後,原告拒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告。 参考文献

共同行為

共同行为,又称多人行为、协议行为等,是指有两个以上同一目的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伙合合同行为、设立法人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等。其特点是,当事人为多数,且当时人的意思表示并非对立而是并立平行。 共同行为与单獨行为、双方行为相区别。 參考文獻

權利失效

權利失效(德語:Verwirkung),又有譯為「失權」,屬於德國及受其影響的其他法律體系中民法上的概念之一。其乃指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致使義務人依該情況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時,則基於誠信原則,權利人將不能再行使該權利。關於民法上權利的行使,民法對之本來及設有相當的限制,除了其權利之行使不能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之外,在時間方面,則設有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來加以控制。而權利失效的制度則是建構在民法的根本原則-誠信原則之上,…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代表当事人(被代理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或实施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不同於一般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可以基於自由意思將代理權限授權於特定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必須基於法律所規定,並且在法律所定範圍內,始具有代理行為之權限,使相關行為的效果直接及於被代理者。 類型 有些人,在民事法律對行為能力的分類中,並非屬於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因此法律為其設法定的代理人,以代其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

质权

质权(pledge),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而移交的财产,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该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质权不同于留置权。 动产质权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取得 动产质权的设定 质押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

和解

和解是一種契約。《中華民國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若紛爭之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於法官面前達成和解,這種和解並且會發生程序法上之效力,即終結訴訟,且和解之內容將具有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同樣之效力。

親權

親權是指家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一系列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家長 依《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父母有教養子女之權利,但同時也須為20歲以下的子女提供經濟來源、保護及照顧。 子女 18歲以下的子女有權接受家長的照顧,而其年滿18歲之後必須照顧、奉養父母。 特殊情況 若父母對子女施行不當管教(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外),或子女虐待、棄養父母(即家暴),可報警處理。政府單位介入後會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用以限制或取消親權。此外,若父母對20歲以下的子女施…

法律咨询

法律咨詢是指個人或團體以及組織在遇到與法律有關的問題時向律師求助和咨詢,律師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做出解答,解答內容包括分析狀況、說明闡述、提出建議以及提供法律問題解決方案等。尋找法律諮詢的管道並不限於律師本身,在「政府機構」、「民間團體」、「律師事務所」都有提供法律諮詢。因應科技進步,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的管道也非常多,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但時間通常有限,解答內容較為簡略。一般而言,免費法律諮詢所能得到的答案較為簡略,因此若…

絕對權

絕對權(erga omnes)為可對特定法益直接支配的權利,絕對權的效力能對抗不特定的一般人,有異於相對權僅能向特定人請求作為或不作為,故又稱對世權。物權、人格權、無體財產權等、身分權、所有權皆屬之。 注释 參考文獻 參見 相對權 外部連結 [http://smallcollation.blogspot.com/2013/07/absolutes-rechtdroit-ab-solu.html 絕對權]

動產

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於大多數國家与地区並未以法律條文清楚列舉,多認為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如英國、日本、台灣及中國等,而法國民法採列舉方式定義動產,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與土地分離後的花草、果實也屬動產,如電腦、台車等均屬之。。而價值較高,交易上習慣以較慎重方式為之的動產,稱為準不動產,於所有權移轉、租賃、抵押等情況多須登記,如: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屬準不動產。 參見 * 不動產 注释 …

不完全給付

不完全給付(incomplete performance),指在雙務契約中一方未依照債之本旨提出對待給付。舉例而言:X付出100元向Y買蘋果,Y卻給了X一個爛蘋果。Y確實給了X一個蘋果,但X心中並非是想買一個爛蘋果,此時Y給X一個爛蘋果,就是不完全給付。 法源 此理論最早於德國發展,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Reichgericht)於1903年3月6日的判決中,採用 Staub 先生之見解,認為因契約被侵害,致使契約目的之達成受危害時,應類…

物權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又稱為物上請求權,其為一種物權法上的請求權,目的是為了要使物權之內容得以完全實現,故當該物權遇到特定事由的妨礙,導致物權人無法完全實現其基於該物權所擁有之權利內容時,物權人得以行使此等請求權以排除該特定事由之妨礙。關於物權請求權之規定,中華民國民法是規定在第76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是規定在第34、35條。 關於物權請求權而言,主要有三種類型: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 返還請求權 就返還請求權而言,…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指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本意為補充非完全行為能力人之作用,而所謂代理,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以代理權之依據為區分共可分為兩大類,其一為即「法定代理」;另一則為「意定代理」,乃係由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而可藉由代理人行使代理權限所為之法律行為,使本人不必親自而為,但可享有法律關係效果之便。 主要類型 民法規定於若干財產性質之法律行為,特定當事人有法定代理的權限或行為效…

民法 (日本)

民法(明治29年4月27日法律第89号),是在日本国内施行的私法中最重要的法规。广义的日本民法概念,除了该法律之外,还包括《不动产登记法》、《户籍法》等特别法。而狭义的日本民法,就是指该部法律,为了区别,日本法学界也将该法律称为“民法典”。现行日本民法典自1898年7月16日(明治31年)开始施行,由日本民法学家梅谦次郎、富井政章、穗积陈重等三人起草而成。基本上繼承德國民法典的五編制。该部法典共分为总则、物权编、债权编、亲族编和继承编,…

相對權

相對權為能請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並可請求該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和能對抗不特定的一般人的絕對權不同,又稱對人權。而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注释 參考文獻 參見 絕對權 外部連結 [http://smallcollation.blogspot.com/2013/07/relatives-rechtdroit-relatif.html 相對權]

特定物

特定物為交易中由當事人的意思或其他事實具體指定的物,而種類物於交付時也會變為特定物,而以特定之債為標的的交易,於該特定標的物滅失時,則會陷於給付不能的情形。,與種類物相對,如指明某地號的土地、某一部車子等屬之。 參見 *種類物 參考文獻

業主

業主,是房地產業權的持有人,他們有些目的是自住如住宅用家,有些是作為投資如炒家,或者生產如工廠的業主,又或者第一手地皮業主如政府,或第一手建築物業主如地產發展商。 業主地位的法律證據,就是合法地持有屋契、地契或田契等,他們分別又稱為屋主、地主或田主。由於按揭借款原因,屋契可能交銀行等作為抵押,所以該銀行在期間也稱為是項物業的「業主」Equitable owner,依據衡平法。 [http://www.answers.com/top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