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是指家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一系列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家長
依《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父母有教養子女之權利,但同時也須為20歲以下的子女提供經濟來源、保護及照顧。
子女
18歲以下的子女有權接受家長的照顧,而其年滿18歲之後必須照顧、奉養父母。
特殊情況
若父母對子女施行不當管教(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外),或子女虐待、棄養父母(即家暴),可報警處理。政府單位介入後會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用以限制或取消親權。此外,若父母對20歲以下的子女施暴,則子女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奉養父母之義務。
相關的法律規定
以下是在《中華民國民法》中,有關於親權的規定:
參考
- 子女撫養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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