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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物

集合物()又稱聚合物,為由數個仍保有原先個性及經濟價值的單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獨立經濟上價值一體性的物。而集合物的所有權存在於集合物的各個個體,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為交易標的,可由當事人意思、交易習慣或法律規定決定。可分為事實上的集合物,為由當事人的意思或經濟上的作用而及合為一體的集合物,如畜群;及法律上的集合物,為法律上認其為一體的多數物及權利,如企業、繼承人的繼承財產、公司的財產等。 參見 單一物 合成物 參考文獻

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一種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就某項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通常這裡所指的權利,係指形成權而言。除斥期間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繼續存在的原有社會秩序,在民法維持社會秩序的機能上,佔有重要的地位。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相較之下,除斥期間多為不變期間,不得由當事人任意或合意延長或縮短;且除斥期間一概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且其期間較短;當除斥期間屆滿之後,權利當然消滅,亦即形成權不能行使。且與消滅時效不同的,在於除斥期間是否屆滿,縱使當事人未…

請求權

請求權()是权利類型的一種,指向特定一方請求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其所請求的法律依據則稱作請求權基礎。在法律上,請求權一般較常見於私法體系(如財產法和身分法的請求權),不過公法體系中亦有請求權的存在(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在私法上,請求權具有一定期間的消滅時效,若權利人逾期不行使,相對人將會取得可以對抗該請求權的抗辯事由,稱作「時效抗辯」。 權利種類 私法上請求權 私法上的請求權主要是基於財產法與身分法。常見的請求權如下: ;財…

形成權

形成權()是一種私法上的权利,其作用在於使法律关系發生、變更或消滅,而經常與請求權混淆。形成權的行使屬於單獨行為,權利人只要透過健全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無需相對人協力完成。常見類型包括契约的和等等。 概說 形成權是一種主观权利,權利人藉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直接使法律关系取得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效果,並且無需與相對人意思合致。民法所規範的形成權包括以下數種: 懸賞廣告 期權 承認權 同意權 撤回權 撤銷權 (或稱優先承購權) 有…

單一物

單一物()為各構成部分已喪失各自的個性,而外觀形態上能獨立成為一體的物。單一物的所有權存在於物之整體,交易時須以整體為交易標的 ,單一物的其中一部份,原則上不能獨立為交易標的。可分為出自自然者,如牛一隻、馬一隻等;出自於人為者,如書一冊、房屋一棟;出自社會觀念者,如一雙鞋、一雙手套等屬之。 參見 合成物 集合物 參考文獻

合成物

合成物()又稱組合物,為數個未失其原先個性的物結合成一體的物,合成物的構成部分仍可識別,一般為由多數單一物結合而成。合成物的構成部分仍為獨立物,但法律上視構成部分僅是物的成分,合成物的其中一部份,原則上不能獨立為交易標的,須以合成物整體為交易標的。如一部汽車、一間廠房、一個鬧鐘、一台電腦等屬之。 參見 單一物 集合物 參考文獻

原物

原物(,)又稱母物,為能產生孳息的標的物或法律關係,如生蛋的母雞、生產果實的果樹、因法律關係能產生利息的本金等均屬之。 而原物主義源自羅馬法,指原物所有人有權收取孳息,現行法律也採原物主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時,非原物所有人則能收取孳息。 參見 * 孳息 參考文獻

主物

主物()為具備獨立效用,並得為權利義務的客體之物,從物可協助主物的效用,主物與從物皆為獨立之物,從物並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權,所以主物與從物共有兩個所有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依當事人約定,如汽車、船、腳踏車。 參見 *從物 注释 參考文獻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為一種法律上的概念,是法律能力的一部分,其與「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為法律行為之資格,亦即個人以獨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而言。民法中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個人可以自主其與他人間在私法上的關係,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須要為其自己所為之行為負責,然而如何知道該人是否具有足夠的判斷能力來決定自己與他人間的私法關係,並進而對此負責,則有賴「行為能力」這個概念來加以規範與判斷。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

從物

從物( 、)為不屬於主物的成分、與主物同屬一人所有及可協助主物的效用的物,主物與從物的劃分如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則依習慣為優先考量;從物的處分效果及所有權歸屬與主物相同。如汽車的備胎、燈的燈罩、腳踏車的鈴鐺、小船的槳、電視的遙控器等皆屬之。從物一般須具備以下要件: 為獨立之物 主物與從物皆屬獨立之物,從物並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權,所以主物與從物共有兩個所有權。 常助主物的效用 依照從物的性質,需恆常性地協助主物經濟目的的效用,從物與主…

可分物

可分物(,,)為分割後仍可保持原本性質及其價值的物,可分物可作為可分債權,與不可分物相對,數人分割共有可分物時,可將原物分配,如金錢、米、酒及土地等屬之。 參見 *不可分物 參考文獻

不可分物

不可分物(,,)為分割後將改變原本性質及其價值的物,與可分物相對,不可分物可作為不可分債權,數人取得不可分債權時,僅能由該數人債權人全體請求給付,多數債權人僅得以折價補償或變價方式分割,而無法運用實體分割,如牛、馬及鋼琴等屬之。 參見 * 可分物 參考文獻

司法院釋字第365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5號釋憲案,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中華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作出解釋。當時這個法條規定當父母親在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上有不同意見時,以父親意見為主。該釋憲案由梁秋蓉女士、張佩君女士、羅瑩雪律師和147位立法委員共同的聯署支持,於1994年7月26日提出,同年9月23日由司法院秘書長公布。 大法官釋憲結果認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與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人民不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

民法

民法或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規範私人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或法典,內容涵括財產法和身分法。 民法規範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規範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在法典中,前者又稱為身分法(在一般大陸法系中,人格權部分則規範於財產法條文內)、後者則亦稱為財產法。民法以法律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範各式法律行為,并规定各类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些国家的民法…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在法律层面上代表一家社会组织的自然人。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律,一家社会组织可以构成法人,即法律拟制的人。法人职权的行使要落实到具体的、真实的人身上,即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

继承

繼承(英语:),在所有权人死亡后,将其财产、债务、爵位、世袭官职等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继承人。移轉的程序及資格承受之人,通常遵循法律和習俗而定。 所有的人類文化都有繼承規則,繼承死者的遺產是普世文化通則之一;而在當代,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常见的继承方式。是被繼承人死後,由其配偶或一定親屬,當然地、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非一身專屬權之財產上權利以及義務。繼承人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

条约必须遵守

Pacta sunt servanda ,拉丁语意为“条约必须遵守”, 是一條布爾查德法律格言,也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則,並屬於國際習慣法。国际法教授汉斯·韦伯格 (Hans Wehberg) 表示,此一社会秩序规则具有深远的道德和宗教影响。 在最普通的意义上,该原则應用於私人契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因此意味着忽视各自的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該原則已知最早出處是公元 13 世纪的教士Cardinal Hostiensis…

追索權

追索权(recourse; right of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

代替物

代替物 (,,,)在民法學上係指為交易上不注重物之個性,而可以同種類、品質及數量的其他物代替之物,例如纯度100%的1盎司黄金可以用另1盎司相同纯度的黄金代替,1元纸币可以用另一张1元纸币代替;於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契約,僅能以代替物為標的物。代替物與不代替物相對,如金錢、酒、米等屬之。 參見 *不代替物 參考文獻

不代替物

不代替物(,)為交易上注重物之個性,而不能以同種類、品質及數量的其他物代替之物,不替代物並不能作為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契約的標的物,與代替物相對,如土地、房屋等屬之。 參見 *代替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