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抗辯()又稱確認抗辯、肯定性答辯,是英美法系的一個法律概念,指訴訟中原告或檢察官聲稱的事實以外的陳述,如為被告證明為真者,即得以使其他的非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失效或減輕。 在民事诉讼中,積極抗辯事由包括訴訟時效、要式契约()、棄權()等,例如美国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c)條中列舉的各項事由。 而在刑事訴訟中,抗辯事由則涵括自衛、精神錯亂、誘捕和追訴時效。
法理敘述
刑事訴訟中,即使被告承認全部犯行,但對於犯罪事實的真實性仍須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否則將面臨無罪或免除刑罚的判決。刑法典裡的抗辯事由又可稱作「阻卻違法事由」或「辯護理由」、「豁免辯護」,具有限制、豁免被告刑事責任功能。而最常見的無罪抗辯事由是正当防卫
範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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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承擔
** 权威
**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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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反言
** (契約文件)
** contractual provision(和同條款)
**比較過失(目前美國許多州已用比較過失取代助成過失)
** 助成過失
**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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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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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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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 精神障碍辩护
** 緊急避難
** 胁迫行为
** 正当防卫
** 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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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 舉證責任
- 罪責
- 阻卻違法事由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http://terms.judicial.gov.tw/TermContent.aspx?TRMTERM=%E9%98%BB%E5%8D%BB%E9%81%95%E6%B3%95%E4%BA%8B%E7%94%B1&SYS=M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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