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

三十年王翔初租屋契约,浙江省博物馆武林馆区藏]]

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包含線下購物和網路購物)、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7028&article_category_id=205&article_id=12392 行政契約]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大陆法系
中華民國
契-{}-約一詞定義據《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約一詞彙出現在中央法規約1826條法條內容中。

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最常見的就是以「契約行為」發生的「債」的法律關係。實際上,民法是鼓勵以法律行為的方式來建構法律關係,而其中最典型、最基本的一種就是「契約」。

成立與要件
成立要件
契約成立之第一個要件就是須有雙方當事人,而且雙方當事人相互為對立之意思表示。所謂對立,意指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是互補的,例如一方要買、另一方要賣;一方要出租、另一方要承租等。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除需對立外,亦需趨於一致。所謂一致,也就是契約標的是相同的,例如一方要買房子、但另一方要賣車子,雖亦有互補之意思表示,但其標的是完全不相同的,所以也就無法成立契約。 其他的成立要件尚包括:意思表示之內容須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契約為法律行為但有時需具備其他法律事實始得成立等關聯的書籍內列舉出包括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貸(含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僱傭、承攬、旅遊、出版、委任、經理人及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含物品運送與旅客運送)、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合會、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保證、人事保證等計27種。

契約可依各種標準分為許多類型,下表為常見的法律分類類型。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分類方式
!類型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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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1.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式契約。民法中所明文規定、設有特別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
|各地民法規定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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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契約又稱非典型式契約
|
|-
|rowspan=2|2.
|雙務契約「雙務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雙方對於對方互負債務、互有債權的契約。完全雙務:雙方負給付義務,然雙方給付義務具有對價性;例如,有償委任,受任人:負處理委任事務給付義務,委任人:負報酬之給付義務。不完全雙務:雙方負給付義務,然雙方給付義務不具有對價性;例如,無償委任,受任人:負處理委任事務給付義務,委任人:負報酬之給付義務。又雙務契約依法可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的權利(參見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及危險負擔的規定,單務契約則不能適用。
|買賣、互易、合夥、租賃、雇傭、運送、和解等。
|-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契約當事人僅有一方向對方負有債務,而他方享有債權者,則稱為「單務契約」。
|贈與、保證、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無償的委任等。
|-
|rowspan=2|3.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僅須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須目的物交付之契約。
|大多數債權契約、婚約。
|-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為須意思表示合致及現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約。
|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
|-
|rowspan=2|4.
|有償契約為當事人之一方為給付,並約定他方須爲對價給付之契約。
|買賣、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費借貸。
|-
|無償契約為僅一方當事人負擔債務之契約,而負擔債務之當事人不自他方當事人取得對價給付之契約。
|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
|rowspan=2|5.
|要式契約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契約。
|具體規定不盡相同,如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4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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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式契約又稱不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
|近代民法隨契約自由之原則發展,多數契約皆屬非要式契約。如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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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span=2|6.
|要因契約為以給付為成立原因(取得財產上利益為目的)的契約。
|民法上的典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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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契約為不受原因欠缺使效力受影響的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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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契約為發生物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一般定型化契約、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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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附合契約為契約雙方當事人均能協議內容的契約。。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行,合同法被取代並廢止。

普通法系
在普通法系中,契約由普通法原則()、衡平法原則()、以及在地成文法條文構成。

香港
如同其他普通法地區,香港除施行普通法原則與衡平法原則外,也制定了一系列法例規管——《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Cap.457)、《-{zh-hant:不合情理合約條例;zh-hans:不合情理合约条例}-》(;Cap.458)等等法例。香港法例(例如:《-{zh-hant:不合情理合約條例;zh-hans: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的制定是實際上也是在普通法原則及衡平法原則的基礎上制定的。

英國
在英国,契約法除了被成文法所影響,也同時受限於欧盟的指令與规则。。

注释
參考資料
書目
*

相關條目

  • 疏忽的陳述(negligent statement)

*

  • 契約自由原則
  • 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
  • 涉他契約
  • 不利解释原则

*

  • 不恰當的影響力
  • 定型化契約

外部連結
*[http://www.australiancontractlaw.com/ Australian Contract Law]
[https://www.law.cornell.edu/ucc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nited States Contract Law)*]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contract Cornell Law School Wex entry on Contract Law]
*[http://www.jus.uio.no/lm/eu.contract.principles.part1.1995/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http://legal.un.org/avl/ha/ccisg/ccisg.html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Vienna, 11 April 1980]
*[http://www.lexisnexis.com/lawschool/study/outlines/word/contracts.doc LexisNexis Capsule Summary: Contracts]
*[http://www.iaccm.com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tract and Commercial Management (IAC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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