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拉丁語法律術語

共 69 篇文章

无主地

无主地()是指在法律上不屬於任何人的土地,可被他國占领、控制和拥有。虽然此原则在现代国际法还被应用,但國際公認的無主地越來越少,其影响力与认可已衰落。 18世纪原理 18世纪欧洲法学家認為:可经由三种方式取得土地: #征服,如英国征服印度; #割让,包括“自愿的”与“强迫的”割让,如毛利人对于新西兰北岛之“让与”(怀唐伊条约),清朝对于香港之“割让”(南京条约)以及台灣的割讓(馬關條約)等皆是; #占有“无主土地”。 为了合理化英人占有…

附带意见

附带意见(拉丁语单数:Obiter dictum,拉丁语复数 obiter dicta),又称判词旁论,指法官或仲裁员在判决书中不具拘束力,“附带”的论述。 附带意见的概念源自英国普通法,将判决书分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以及不具约束力(但具有说服力)的附带意见。 Obiter dicta 拉丁语的字面意思是“说的其他内容”。英语中根据地区不同,通常简称为 obiter 或 dicta。 意义 司法判…

自成一類

自成一類()是一个拉丁语短语,意思是“属于其自己的种类”,也譯作「獨特的」。 许多学科使用该术语来指代独特实体,包括: 生物学,用于不适合归入含有其它物种之属的物种 创造艺术,用于超越了传统流派界限的艺术作品 法律,当需要对案件或权力进行特别且独特的解释时使用 哲学,用于表示无法概括为低层次概念或包含在高层次概念中的思想、实体或现实 参考资料

皇家金庫忠僕

君王財庫奴僕( ;),即皇家金庫僕人、皇家金庫忠僕,是中世紀時基督教歐洲內,一個賦予猶太人法定地位的術語。該定義是12世紀時於神圣罗马帝国始創,到13世紀後被正式法定確立。具備這類身份的猶太人會得到統治者的特別保護,作為交換要向對方支付費用抵償。 内容 皇家金庫僕人的表述,在最初出現時名財庫綁定服侍Chamber bondage,是作為居於神聖羅馬帝國內的猶太人的法定地位術語,其最早由亨利四世(1050-1106)在1103年美因茲和約…

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又稱保全一罪不二罰()、禁止二重起訴、禁止一罪兩審,屬於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論述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項罪名而再次面對承擔罪責的風險。該原則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印度),視為憲法權利,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 在多數國家中,一事不再理為訴訟上的抗辯手法之一,且此種抗辯為一種初步事項(preliminary matter),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被告若抗辯「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autrefoi…

休會待續無期

休會待續無期(,)代表議程暫停,沒有為另一次會議定下開會日期,其中「」在拉丁語的意思為「沒有日期」或「無期」。因此,會議無期,即代表無限期休會。立法機關的無限期休會等同沒有為再開會定下日期。 此詞可用於美國國會,當該屆國會任期來到終結之時,且預料此屆別的全體議員不會再以同樣身份開會之時,便會宣布「休會待續無期」。「休會待續無期」與「解散議會」之分別:前者可以讓議員參與,後者不能。 立法機關使用情況 美國 一屆美國國會通常都有至少兩個會期…

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或称为缺席判决,指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代理人未出席审判、且未陈述意见的审判。其英语中的对应词汇为“*'”,其中“”是拉丁语“缺席”的意思。 在英美法系,这个词汇不仅是一个空间的描述,并暗示過程可能侵犯了被告在犯罪审判中出庭的权利。在被告人未能出庭辩解的情况下定罪是违背自然公正原则的,因此需要特別謹慎處理,才能做出裁定。所以这种审判有時需要被告人律师的出席,確認審理透明合理,傳喚票是否寄達等等,根据国家而定,才能走下一步程序。在…

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稱為刑法無溯及力,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為,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不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派生自罪刑法定主義,是確立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行政法亦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基於此原則,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以衡量公益與利益保護之結果,會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的溯及既…

未完滿的婚配

未完滿的婚配,在天主教《教会法》中的術語為已準予但未完滿()、已準予且未完滿()。如果舉行婚姻慶典(準予),但配偶尚未進行性交(完滿),則該婚姻被稱​​為未完滿的婚配。教廷法院的審裁處有排他的權限,可以免除那些只有“正當理由”才能授予的非完滿婚姻,這個過程不應與宣布婚姻無效的過程混淆,這是在1983年《教会法》一個單獨標題中處理的。 參考 Ayrinhac, Very Rev. H.A., S.S.,D.D.,D.C.L., Marri…

拉丁語法律術語列表

拉丁語法律術語列表()是在法律術語、及法律格言中所使用的相關拉丁語術語之列表,而本條項這些「拉丁語法律術語」只是部分列表;列表中的法律術語條項本身全部、或者實質上均源自於拉丁語。 普通法 民法 教會法 備註 參考文獻 Gabriel Adeleye & Kofi Acquah-Dadzie. World Dictionary of Foreign Expressions: A Resource for Readers and Write…

踏刑

中遭受踏刑而死。1892年出版。]] 踏刑(;hard and forceful punishment)是一種利用人或畜牲的踐踏來奪取受刑者性命的一種刑罰。踏刑在世界各地都有記錄,特別是出產大象的印度、泰國和古迦太基,這些國家都會讓身型笨重的大象把犯人踩死。 印度北部從前也有一個蘇丹,造了一台特別的夾板刑具。夾板分上、下兩層,每層重約300公斤,有垂直的路規相連,以方便移動上層的夾板。上層留有一個開口,用來固定犯人的頭部。蘇丹會叫妃嬪逐…

血统主义

血统主义()又称属人主义,是自然人原始国籍确定的原则之一,指以自然人的血统关系(即父母国籍)为标准确定其原始国籍,是由亲子遗传而取得国籍的法律原则。与之相对的概念是出生地主义也称属地主义。血统主义又分为两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 两系血统主义(又称双系血统主义)指原始国籍的取得可参考父母双方。依照各地的法律不同,可能是取得父母所有国籍中的一个或多个。 单系血统主义(又称父系血统主义)指优先采用父亲国籍,只有在子女是非婚生时随母亲。 還…

逕為判決

逕為判決(簡稱 JNOV、;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verdict),是指美国法院的民事案件中,法官推翻陪審團判決並推翻或修正陪審團認定(verdict)的情况。 於民事案件,逕為判決允許法官修改或替代那些没有法律根据的判決,但是敗訴律師请求的逕為判決只有在很少情况下会被法官接受。通常只有在賠償金額明顯過高、极为不合理或者完全不為法律支持時,逕為判決才会被接受。在刑事案件,只有被告可以申請逕為判決。 參美國憲法…

追溯法令

追溯法令(、溯及既往;),相对于不溯及既往原則或祖父條款,是代表對新制度或新法律被設立前已發生或已裁決的案件,以該新法進行再審判的權力。 在刑法中,追溯法令可能會令新法成立前已進行的合法活動遭到起訴,或加重已經被判決案件的被告人刑事責任(一般禁止法律如此應用);反之,遭到起訴或裁決的案件亦可能會受惠於追溯法令,而獲撤銷起訴或減刑(例如中國大陸和澳門)。此情況常見於廢除死刑的國家或地區改爲對已判死的罪犯執行終生監禁或更輕的刑罰。 註釋 參…

讓正義得以伸張

讓正義得以伸張(;)為拉丁語法律術語。 現代使用 Fiat Justitia為英國皇家空軍憲兵及東加勒比最高法院的座右銘,亦為牛津大學納菲爾德學院及斯里蘭卡法學院的校訓。 Let Right Prevail為安大略省律師會的銘言。 參見 * 即使昊天崩塌,也要秉行公正 參考文獻

締約上過失

締約上過失()為德國學者耶林(Rudulf v. Jhering)於1861年所提出的一種法律概念,且現為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的契約法中的一個重要的概念。其屬於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制度,介於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之間。其主要的概念是,當事人因自己之過失而導致契約不成立或無效時,對於信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該要賠償其因為此種信賴而生的損害(信賴利益)。 譬如說,住在臺北的甲欲將其位於臺東山上的房子賣給乙,而雙方在訂立契約後,甲才發現該屋早已被…

現行犯

在犯罪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馬上便被發覺者,為現行犯(或),重在發覺之時間。這是狹義上的現行犯定義。 另外就算不是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即時被發現的現行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以現行犯論,因其情節,與現行相似,亦視為廣義的現行犯,即準現行犯: 被逮時為犯罪人者。 發覺這個犯罪者的期間,雖不是犯罪實施的當下或犯罪後的短期間,但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明顯可被懷疑作為犯罪者。 上述的準現行犯有學者認為過於寬鬆,…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英語發音:,或稱危害行为)是普通法刑法学的一個概念,乃構成犯罪的要素之一。 普通法的犯罪是由「犯罪意識」()加上「犯罪行為」()所構成,所謂的犯罪行為即是指構成犯罪的行為,例如謀殺罪的犯罪行為就是杀人。如果一個人僅有犯罪意識,而沒有外在的犯罪行為,是不能被刑法所處罰的;而此兩者也必需同時存在,不能夠以事前或事後的犯意來指控犯罪,稱為「共時性」。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http://plato.stanford.edu/en…

特別法原則

特別法原則(),源自拉丁語法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指若果有兩項法律適用於同一個處境時,管轄特定範疇的法例(特別法)應優先和凌駕於僅管轄一般事務的法例(一般法)。此原則後成為法學學說。該原則均適用於法學理論和法務,亦不受國內法和國際法的限制。 該原則的出現是源於在部份法律系統中較早頒佈的法例較為籠統,而往後定立的新法例對管轄範疇較具針對性和條文更為清晰,在該原則下,這些較新和具體的特別法便能凌駕於較舊和模糊的一般法之上。但該原則在法…

法律源于事实

法律源于事实()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认为法律是由既成事实确定的,即使这些事实是通过违法手段达成的也无法改变。与之相对的还有“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原则,认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在法理上是无效的,政治势力不能通过违法手段获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