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會議員辭職方式
作爲英國其中一個,英國國會議員,亦即下議院議員,並無權辭去其議席。為了規避此限制,欲辭職的議員需申請出任至一「君主轄下之有薪官職」(Office of profit under the Crown);根據法律,接受此類官職將使其自動喪失出任國會議員的資格。為此,英國保留了一法律擬制,將兩個無供給的皇室——齊爾滕百戶管家兼行政官及羅富特莊園管家兼行政官——視作有薪官職,專作辭去議席之用。 自《》通過後,「有薪官職」不再導致議員自動喪失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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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英國其中一個,英國國會議員,亦即下議院議員,並無權辭去其議席。為了規避此限制,欲辭職的議員需申請出任至一「君主轄下之有薪官職」(Office of profit under the Crown);根據法律,接受此類官職將使其自動喪失出任國會議員的資格。為此,英國保留了一法律擬制,將兩個無供給的皇室——齊爾滕百戶管家兼行政官及羅富特莊園管家兼行政官——視作有薪官職,專作辭去議席之用。 自《》通過後,「有薪官職」不再導致議員自動喪失議席…
官方(;有時譯作國王、皇冠、皇權、皇室)泛指英聯邦王國或是其下級行政區劃(如州、省及皇家屬地)政治實體的各種面貌。法律上定義不明確,不同用法有不同意思。可以指君主個人身份、國事上的身份,也可以指法律制度、政府職能及公務員體制。在從英國獨立並繼承普通法制度的共和國,如美國及愛爾蘭,相應的概念被改稱作「人民」或「國家」;主權移交前香港法律一般把The Crown譯作官方(參見官地)。官方是同時代表行政、立法與司法的。最初在英格蘭王國發展出官…
成年年龄(也称成人年龄)是在法律上成为成年人的年龄。一个人一旦到达了这个年龄,就不再视作未成年人,开始对自己的人身、行为和决定行使法律上的控制权,获取先前被剥夺的权利,同时终止其父母对其拥有的权利。 很多国家的成年年龄为18岁,也有些司法管辖区设置了更高或更低的年龄。 法定年龄的不同国家定义 15 (只限制在女性范围内) 16 玻利维亚 (投票必須年滿18歲) 古巴 厄立特里亚 幾內亞比索共和國 (投票參選必須年滿18周歲) 吉尔吉斯斯…
齊爾滕百戶(Chiltern Hundreds),全名國王陛下在白金漢郡斯托克斯,迪斯伯勒,和布爾納姆齊爾滕三百戶的皇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長官(Crown Steward and Bailiff of the three Chiltern Hundreds of Stoke, Desborough and Burnham)是英國政府內一個古老的職位。本職位從十六世紀開始,已經沒有職權,而且從十七世紀開始,已經沒有工資發出。現在,此職位和另一…
无主地()是指在法律上不屬於任何人的土地,可被他國占领、控制和拥有。虽然此原则在现代国际法还被应用,但國際公認的無主地越來越少,其影响力与认可已衰落。 18世纪原理 18世纪欧洲法学家認為:可经由三种方式取得土地: #征服,如英国征服印度; #割让,包括“自愿的”与“强迫的”割让,如毛利人对于新西兰北岛之“让与”(怀唐伊条约),清朝对于香港之“割让”(南京条约)以及台灣的割讓(馬關條約)等皆是; #占有“无主土地”。 为了合理化英人占有…
理性自然人(),是在普通法系裡的一位理性且公正的虛構人士。普通法系使用理性自然人作為基準來比較一個人的作為。此虛構人的行為必須相同於任意自然人在相同情況下應做的正當行為。 個別情況 雖然理性自然人代表一位理想的自然人,但與大多自然人比較此標準不能準確的代表所有自然人在不同情況下應做的行為。因此在不同的情況下會產生不同的理性自然人。常見的包含: ;小孩 對於小孩,理性自然人的行為必須考慮到,代表人的年齡,智能和經驗。 ;智能障礙者 為了確…
诺斯特庄园()是英国曾经存在的一个庄园,旧址位于现今英格兰北约克郡斯卡布罗和一带的区域。1921年,斯卡布罗公司从王室手中买下了这块土地,但没有买下庄园的领主权。 诺斯特庄园王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长官 由于庄园土地所有权早已被出售,庄园的管理者——“诺斯特庄园王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长官”这一职务也就变得有名无实。但这一职务在现代英国却被赋予了新的作用。受限于英国国会的规定,自1624年起,英国下议院议员就不能以任何理由从下议院辞职,但根据《17…
克拉彭公交车上的人()是一个假设的模型。在英国司法系统(尤其是在过失侵权的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该模型判断案件当事人是否符合理性的人的行为标准。克拉彭公交车上的人是一位有教养的、智慧而又聪颖的普通人,而被告的行为将以此标准予以检验。法官(Greer LJ)在霍尔诉布鲁克兰兹赛车俱乐部一案中运用了这个概念。 该词组由(Sir Richard Henn Collins MR)在1903年的一起涉及诽谤的麦夸尔诉西方晨报案(McQuire v…
擬制(),或称法律拟制(),係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由於擬制為法律政策上的一種擬定,並以立法手段將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此與推定不同。 參考文獻 參見 視為 推定 推定與視為 外部連結 [http://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