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會議員辭職方式

作爲英國其中一個,英國國會議員,亦即下議院議員,並無權辭去其議席。為了規避此限制,欲辭職的議員需申請出任至一「君主轄下之有薪官職」(Office of profit under the Crown);根據法律,接受此類官職將使其自動喪失出任國會議員的資格。為此,英國保留了一法律擬制,將兩個無供給的皇室——齊爾滕百戶管家兼行政官及羅富特莊園管家兼行政官——視作有薪官職,專作辭去議席之用。

自《》通過後,「有薪官職」不再導致議員自動喪失議席,但法令特別將上述兩個職位歸入其他會導致喪失議席的職位(如法官、公務員、上議院神職議員等)之中,確保此憲政慣例得以延續。(議員因獲任這些職位而喪失議席的情況極為罕見;最近一次為1981年因獲任命為巡迴法官而喪失其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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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官職僅爲名義上的「有薪官職」——實際上並無職責或薪金。齊爾滕百戶最後一次任命管家治理已為16世紀;羅富特莊園的主建築在1600年已被形容為「不宜居住」。現時保留這兩個官職只是用以滿足《》及其前身之法例要求。(如上述之十五名議員,當中十四名均在翌年補選中再次當選。)

歷史
起源
理論上,國會議員從未被允許辭職——國會一般會忽視或拒絕議員提出的辭職要求,僅在1604年至1629年間允許五位議員因健康不佳而辭職。1624年3月2日(新曆)國會通過決議正式禁止議員辭職:「……某人一旦經正式選舉當選議員,就不得放棄(議席)。」當時,擔任國會議員被視為一種義務,而非權力和榮譽的象徵更甚者,議員一職直至1911年為無薪職。 《1701年皇位繼承法令》則將決議寫入法律,表明「任何人一旦出任皇室職位或從皇室獲取利益,即不得擔任國會議員。」不過該禁令過於粗疏,導致出任內閣大臣亦會喪失下議院議席。

程序發展
18世紀後期,越來越多的議員采用皇室管家一類職位(主要使用齊爾滕百戶管家一職)來辭任國會。佩勒姆及後致函老威廉·皮特,表明他將尋求喬治二世協助。在1856年針對將詹姆斯·薩德利爾(James Sadleir)逐出國會的辯論中(薩德利爾因詐欺罪而潛逃國外),時任政府承諾會拒絕薩德利爾提出的任何辭職申請。(薩德利爾及後於1857年2月被逐出國會)而當在1861年因背負一萬英鎊債務而辭去議席時,其任命書改爲不再稱呼齊爾滕百戶管家為一榮譽職位。

部長級補選
《》及之後的《》均將閣員職位視作皇室官職。因此,當議員出任政府閣員(包括首相在内)時,同樣會喪失其下議院議席,而須透過才能重獲議席。1919年的《閣員重選法令》(Re-election of Ministers Act 1919)規定,在大選後九個月內被任命為閣員者,無需再參與補選;而1926年該法令獲進一步修訂,全面廢除了部長級補選制度。

新芬黨議員辭職
2011年1月20日,新芬黨議員格里·亞當斯向議長遞交辭職信,但並未申請任何皇室官職。(此舉在新芬黨政治立場上不可接受)1月26日,財政部發言人表示:「依照長期以來的慣例,財政大臣已將此信視為申請羅富特莊園管家兼行政官一職,並已批准該任命。」他僅表示拒絕接受該職銜,但並未否認此舉使其得以辭去議席之效力。

另一位新芬黨議員馬丁·麥吉尼斯於2013年1月2日辭去議員職務,並獲任命為羅富特莊園管家兼行政官。麥吉尼斯也聲明他拒絕接受該職銜。

現行程序
法律
1975年通過的《》整合過往與國會議員辭職相關之法令。法令第四條表明:

附表一列出了會導致國會議員喪失資格的官職。根據法令第六條,出任該等官職之議員,其議席即告懸空;若官職擔任者在選舉中贏得議席,該選舉亦即告無效。

辭職公告與動議
欲辭職的議員會向財政大臣提出申請,並由其簽署委任令,將該議員任命至任一官職。獲任者將一直出任該官職,直至另一名議員獲任命或其自行申請解除。}}

下議院議長在獲悉該任命後,下議院議程紀錄會登載該任命及所導致之議員資格喪失:

其後,前議員所屬之政黨會動議發布以舉行補選(若該議員為無黨籍、所屬政黨並無其他議員或,則由政府動議),並登載至下議院議事錄。

上述公告及動議的措辭可能略有差異。

歷史上使用過的職位
以下職位曾被下議院用以辭去議席,但目前已不再使用:

  • 伯克郡東亨德雷德莊園管家兼行政官(Steward and Bailiff of the Manor of East Hendred, Berkshire):首見於1763年11月辭去於布里奇沃特之議席以角逐格洛斯特郡選區之補選,一直使用至1840年。莊園在1750年前為皇室所有。由於莊園管有,需設有以處理租戶事務,故此職並非全無職責。1806年及1808年發出的委任令均表明此職現「被下議院用以辭去議席,實際管理事宜則由副管家負責。」此職只被使用過兩次:一次在1841年,第二次是在1843年。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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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國上議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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