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名“對稱性”,指法律中出於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而要求政府必須注重手段正當性的一個原則。很多時候,为了达到合法的目标,而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這些手段有時無可避免會侵犯基本人權,因此就有比例原則,以在人權和手段之間做出權衡,比例原則是為了確保基本人權不受政府各種手段過度干預而生的。換句話說,相称性原则要求目标和达成目标的方式之间的对价(consideration)需要平衡,以最小化政府政策對人權的干預,因此一切因為比例原則而廢止或修改的政策,人權都可算是其背後的原因。

判例
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ome Department Ex P Daly [2001] (英國)
Daly案中 ,一名長期關押的重刑犯,針對監獄檢查其通信的行為,提出基於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的司法覆議,英國法官使用比例原則判斷剝奪服刑的囚犯的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權力,和監獄的安全要求的對價是否平衡來是判决。

Woo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of the Metropolis [2009](英国)
在wood案中,一名反对军货交易的活动者在一军火公司年会外被警察拍照,年会结束后,该活动者的照片被警察保留,该活动者提出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的司法复议。法官使用比例原则,通过判断警察保留照片的行为,和预防犯罪目的之间的对价是否平衡来判定。

香港禁蒙面法判決中的相關運用(2019-2020)
2019年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24名立法會現任議員及1名前任議員對《禁蒙面法》提出的司法复核頒下判詞,法庭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於違反《基本法》,而行政長官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自行就《禁蒙面法》進行立法,其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因此裁定《禁蒙面法》違憲,律政司亦因此暫停按有關法例執法。

隨後上訴法庭推翻原訟法庭裁定《緊急條例》違憲的決定,並裁定《禁蒙面規例》是根據《緊急條例》合法制定的。上訴法庭亦就《禁蒙面規例》的相稱性與原訟法庭於某些問題上持有不同看法。上訴法庭裁定禁止任何身處未經批准集結的人士使用蒙面物品是相稱的,但在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禁止使用蒙面物品則不然。

該案于2020年12月21日經終審法院頒最終判辭,5名法官維持上訴庭裁定《緊急條例》不違憲的決定,亦一致裁定和平集會禁蒙面的限制合乎比例:,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強烈內容審查標準():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方屬合憲。(近似)

可支持性審查標準():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方屬合憲。(近似)

明顯性審查標準():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方屬合憲。(近似)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各國比例原則

目前大法官在違憲審查程序中進行比例原則的操作時,都會引用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條文:「以上各條(按:指第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包括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訴訟權、工作權等在內的權利)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作為比例原則在憲法中的法理依據。然而,從民國35年制定時起,中華民國憲法的本文至今未曾修改過,尤其是第二章(即第七至第二十三條)的權利義務部分,更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也未有著墨,而在國民政府制憲國民大會制訂並通過憲法本文的當時,比例原則尚未被發展出來,因此中華民國憲法中並沒有關於比例原則的相關規定(相同的情況在法律保留原則中也發生)。不過,比例原則仍為法治國家中重要的原則之一,為了在不修改憲法本文的前提下把源自海外的比例原則引入臺灣,司法院大法官便利用文義解釋的法學方法,將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所必要者外」五個字解釋為比例原則、「以法律限制」五個字解釋為法律保留原則,而作為上述兩個重要原則在憲法本文上的法理依據。

參照: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919014519/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36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36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7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71號解釋]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903084900/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76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76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87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87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7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7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10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10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14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14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3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23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9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69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80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280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64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64號解釋]

文內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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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ebbe-Wolff, Gertrude (2014),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the Case-Law of the German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Human Rights Law Journal 2014, p. 12-17

相關條目

  • 違憲審查
  • 三重審查基準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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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erms.judicial.gov.tw/TermContent.aspx?TRMTERM=%E6%AF%94%E4%BE%8B%E5%8E%9F%E5%89%87&SYS=M 比例原則] - 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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