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即公平

正義即公平: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學的()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85年发表的一篇文章。罗尔斯在这篇文章中阐述了他对正义概念的理解,包括正义的两个主要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則。

罗尔斯按照“词汇优先”原则排列这些正义原则:首先是自由原则,其次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如果这些原则在实践中发生冲突,这一顺序决定了它们的优先级。然而,这些原则并非独立运作,而是共同构成一个统一、全面的有关正义的概念——“正义即公平”。它们的应用始终以确保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人群受益为核心目标,而不是让其受到伤害或被忽视。

罗尔斯最初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这一理论,并在他后来出版的《》一书中扩展了其中的若干主题。

第一项原则:自由原则
第一个原则指出,每个人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某些权利和自由比其他权利更重要或更“基本”。哲学家强调,在罗尔斯看来,个人对基本生活资料和家庭的占有权是实现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而对不受任何限制的私人财产绝对所有权并不属于应当给予保障的自由权利。这些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且任何政府都不得侵犯;另一位哲学家指出,罗尔斯认为,社会只有在其基本原则由处于公平环境的公民代表共同决定时,才能实现公正。

第二项原则: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正义即公平”中分配正義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尔斯赋予公平机会平等原则高于差异原则的词汇优先权。他认为,一个社会不能在剥夺人们获得某些职务或岗位机会的情况下,通过社会或经济上的差异来试图最大化最弱势者的利益。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所有的社会职务和岗位机会都应平等向每个人开放,无论其社會背景、种族或性别。这一原则比“机会的形式平等”要求更高。罗尔斯认为,人类潜能不仅应被视为一种权利,还应获得实际的平等机会保障。

差异原则
差异原则对社会不平等进行规范,它只允许存在那些有利于最贫困者的不平等现象。这一原则常被误解为“涓滴经济学”,但罗尔斯实际上更倾向于将其理解为一种财富“向下扩散”的机制。通过要求社会制度优先保障最弱势者的利益,罗尔斯旨在对自然产生的不平等(如个人的先天才能或体能差异)进行制度性的补偿。

罗尔斯为“差异原则”辩护的依据是:由于“公平机会”一词具有词汇优先性,在可能实现的帕累托最优方案中,公正的选择应当是使最弱势的人受益,而不是那些在财富、地位或资源上最占据优势的人。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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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法律

参考资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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