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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09 篇文章

緘默權

緘默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美国从英国移植了沉默权制度,1789年提出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米兰达警告的运用,成为沉默权在美国真正确立的标志,据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的第11(2)(庚)條规定,审判被控刑事罪时被告享有“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之权利”。 澳門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除法律規定之例外情况外,嫌犯在訴訟程序任何階…

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间接责任的对称。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是法学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纪律检查术语(参看:领导责任)。 在法律上,间接责任是指一个实体为侵犯他人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提供便利,但没有从侵权中获得利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指个人缔结、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包括独身、戀愛、结婚、离婚、再婚的自由。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中華民國建立初期,社会和执政的北洋政府维持旧有的道德体系。婚姻制度仍以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为主流。1915年《民律草案》规定,离婚分为判决离婚、协议离婚。没有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权利。 1920年初期,受婚姻自由思想的影响,中国社会出现较多离婚、再婚现象。同时,此类离婚事件中,多为男方单方意愿离婚,女方成为“新弃妇”。女作家陈衡哲、廬…

居所

在法律上,居所指用于居住的地点,其具体定义因司法管辖权所属者而异。居所的概念在、房地产、、非法侵入和方面有重大意义。 法律定义 居所(英格兰和威尔士) 英格兰法律制度将居所定义为独立的“实质”住宿单位,例如建筑物、建筑物的一部分、拖挂式房车、船屋或其他。通常不会将帐篷视为实质住宿单位。 居所(美国各州) 北卡罗来纳州普通成文法规 § 160A-442将居所定义为“任何用于或计划用于人类居住的建筑物、结构、或活动房屋或是它们的一部分,以及…

通緝

的通缉令,其中包括了被悬赏者的个人信息、照片、所涉罪行、悬赏金、悬赏者的联系方式等通缉令中常见的要素。]] 通緝是指警察、法庭等执法机关搜捕在逃嫌疑犯的行为。为了尽快逮捕嫌犯,执法机关通常会面向社会发布通緝令,其中會提及案情、被通緝人士個人資料及賞金等信息。 在中國古代,有江湖人物以尋找通緝犯,交官府為事業。在美國牛仔電影中,也有以捉通緝犯為業的人物角色,常稱為「賞金獵人」。 部分個案 呂樂:香港著名的「華探長」,原香港警务处刑事侦缉处…

追索權

追索权(recourse; right of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

醫療機構的附隨義務

醫療機構的附隨義務是指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除了負有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之主要義務外,亦負有說明、保密、以及轉診等附隨義務。其中尤以說明義務最為受到熱烈討論。 說明義務 基本上說明義務應該包括診斷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後果、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方案及其利弊、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以及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醫院的設備、能力、及醫師的專業能力限制或範圍(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

城堡准则

城堡准则(,又譯為堡壘原則),亦称城堡法(castle law)或居所防御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居住防衛權,一種法律原則,始於羅馬法,存在於英美法中,赋予在特定情况下,被侵犯人可以对于入侵其宅邸(在某些美國州份,也可以是机动车或工作场所等合法占用的空间)的进犯者使用武力(甚至是致命武力)进行防范和对抗的权力,而对于所造成的后果免于法律责任且不被起诉。 在西方文明里,宅邸非暴力性的法律概念始于罗马共和国…

舉證責任 (法律)

舉證責任(、Standard of proof、證明度),又稱提供证據的責任,是在證據法中有多義且模糊的概念,此責任通常取決於相關實體法律的規定,法庭採納的推定及規則可能在不同情境下移轉舉證責任。 對於舉證責任問題歸屬為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存有分岐:一般大陸法系國家把舉證責任定於實體法(如民法典),而普通法系國家則常把舉證責任當成程序法問題,然而英美普通法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在當事人雙方因證據矛盾都無法說服陪審團時,舉證責任就成實體法問…

寒蟬效應

寒蟬效應()法律用語,是指當下對言論自由的「阻嚇作用」——即使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然而,在一般情況下,寒蝉效应現在經常以法律或其他行動讓公眾感受到壓力,從而使得合法的講話被實際上禁止。该詞語源自美國法律,早於1950年使用。然而,進一步明確使用,是在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小威廉·布倫南,用在司法判決中,作為一個法律術語。 在中文裡,將「Chilling Effect」翻成寒蟬效應,是源自成語「噤若寒蟬」。蟬鳴於夏秋,不久即死。古人不察,以為…

授權資本

授權資本(),即所謂的額定資本(又稱資本總額),是指公司根據章程文件的授权向股东发行的最大股本额。经股东批准,授權资本可以改变。部分授權资本可以不发行。已发行给股东的那部分授權资本被称为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一般來說,資本稅就是依照該金額收取。目前学界對授權資本的存廢,有支持與反對兩種立場。如英國律師會(The Law Society)的主流觀點是反對取消,認為如果取消將弊大於利。 參見 资本 實收資本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 曾炳霖:《論…

工業所有權

工業所有權(,,)又稱知識所有權,係指產業上對於不具備有體性之利益的排他性支配權,與著作權同屬無體財產權,通常不僅限於工業,亦包括農業、採收等。在英國法概念上指專利權、實用新案權、商標權、新型設計權四種,但於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則不侷限於前述4種,並包括商標、商號、原產地標示、原產地名稱及防止不當競爭等相關制度。 參考文獻

定型化契約

-{zh-hans:格式合同;zh-tw:定型化契約}-()又稱為附合契約,-{zh-hans:于台湾称作;zh-tw:於中國大陸稱}--{zh-hans:定型化契约;zh-tw:格式合同}-,另有稱附和合同、定式合同、附從合同及標準合同或稱盟約等,指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契約之內容,並以此與不特定相對人訂定契約,不特定相對人在訂定契約時無法磋商契約之內容,提供定型化契約的一方處於要約人的地位,相對人則由承諾或拒絕要約之意思表示決定是否受…

備忘錄

備忘錄(,簡寫為 memo),意指任何一種能夠幫助記憶,簡單說明主題與相關事件的書面資料。它源自於,由動詞 memoro (原義是「提及、回憶、相關的」),所形成的動名詞,意為:「這是應該被記住的」。 在商業辦公、法律文件或外交談判中,一些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文件通常都會被稱為備忘錄,可以是簡單的字條、文件,或是通訊記錄。備忘錄可以有各種形式,也不一定有固定格式,各個機構內部可以自行決定它的格式。 作為法律文書,備忘錄記錄了某些交易或是契約…

代替物

代替物 (,,,)在民法學上係指為交易上不注重物之個性,而可以同種類、品質及數量的其他物代替之物,例如纯度100%的1盎司黄金可以用另1盎司相同纯度的黄金代替,1元纸币可以用另一张1元纸币代替;於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契約,僅能以代替物為標的物。代替物與不代替物相對,如金錢、酒、米等屬之。 參見 *不代替物 參考文獻

不代替物

不代替物(,)為交易上注重物之個性,而不能以同種類、品質及數量的其他物代替之物,不替代物並不能作為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契約的標的物,與代替物相對,如土地、房屋等屬之。 參見 *代替物 參考文獻

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原则(,衡平法上的不容否認)是英美法系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意即「說話算話」。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契約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20世纪…

無害通過

無害通過(),國際法專有名詞,指他國船舶通過地主國領海之权利。19世纪末,以习惯法规的方式出现。是平衡沿海国家领海主权和公海航行自由的产物。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达成四项公约及一项议定书。其中《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四条指无害通过权适用于一切船舶。潜水船艇则须在海面上航行并揭示其国旗。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7条亦重申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公约中,对无害…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係指任何行政行為或規定均有法律明確授權。 起源 法律保留原則起源於立法國家時期,其當初的用意是在於利用立法權對行政權為完全的限制,亦即國家運作的所有根據,皆應交由立法權以法律的形式形成。 授權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是從法律保留所衍生出的概念,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其授權範圍應明確、目的必須特定且內容必須具體,而不得為概括性、過於寬泛的授權立法。 各國規範 德國 中華…

治外法权

在國際法中的治外法權(),即一項免除在地法律管轄的情形,其通常為外交談判所獲得的權限。歷史上該概念的體系基礎,可溯源到起於羅馬法的商法和海事法;而其始源體系的大多數條文約定,则来自十一世紀以降意大利城邦的實際運用。1689年中俄訂約互定被認為是中國治外法權之雛形,而有關體系的制度化,則以1843年及以後所訂各種中外條約為準。治外法權可以視為國際法秩序演化的一種反映。。於現代,該概念也可部分地適用於實體處所,諸如賦予外交機構、外國軍事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