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國際海洋法

共 4 篇文章

毗连区

规定的海洋区域]] 毗连区(英语:Contiguous zone),又称“邻接区”、“海上特别权”,是指沿海国根据其国内法,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了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而设立的特殊海域。 毗连区拥有国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国可以在该区域行使与下列事项相关的管制: 其中第二款是“紧追权”的体现。 毗连区的产生 有关毗连区的制度产生于18世纪30年代,原因是沿海国为了本国利益,需要将某些权利的行使范围扩大到…

等距原則

等距原則,也叫中间线原则,是大陆架的划界方法之一。通常情况下,海岸相鄰國家間的領海需要划定界限;而当海岸相向國家間的海域寬度,小於兩國主張的領海宽度之和時,也會產生劃界問題。國際上,最早提出劃界理論的學者是自然法學派鼻祖赛缪尔·冯·普芬多夫,他主張以中間線原則做為河川、湖泊、海灣或領海的划界标准。 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間进行領海劃界时,原則上采用等距原則,即以距兩岸最近之點或諸點等距離之各點連接所組成的線來作為兩國劃界之依據。 等距原則是…

無害通過

無害通過(),國際法專有名詞,指他國船舶通過地主國領海之权利。19世纪末,以习惯法规的方式出现。是平衡沿海国家领海主权和公海航行自由的产物。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达成四项公约及一项议定书。其中《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四条指无害通过权适用于一切船舶。潜水船艇则须在海面上航行并揭示其国旗。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7条亦重申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公约中,对无害…

公海公約

公海公約(),亦稱聯合國公海公約,是聯合國召集的第二次海洋法會議,於1958年決議的四大海洋法公約之一。此公約之多數原則皆已包括在後來新增定的1982年海洋法公約之中。 公海公約是用以規範各國船隻、設施在公海上的活動,以確保公海向全世界開放並保障各國之合法利用。 定義公海 該公約稱公海者,即不屬領海或一國內水之海洋所有各部份。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份屬其主權範圍。 公海自由 公海公約最重要的精神是規定了「公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