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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是一種现代國家統治模式,該模式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單一組織內,以讓這類掌政機關互相制衡。 這一名詞首先在啟蒙時代由英國哲人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所提出,而此種設計通常以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後繼提出的三權分立()而為人熟知,即是將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政府權力分開,參照彼時英國,由君主(或王室領袖)掌管行政權,但不能反抗議會訂定的法律,否則國家有權替換新王。此外,君主亦須任命首相為代表行使行政權,由首相領導的內閣…

法治

法治()是与人治()相反之概念,亦很容易與以法而治或依法而治()這概念混淆。後者著重於製訂及執行法律條文,但法治則指以人权保障和自由保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法治意味着每个人,包括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与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独裁、人治相对立,而在民主制度中得到體現。然而法治仍有賴社會持續地維護,因為缺乏法治的現象,仍…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法律優越原則,即指依法行政都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得牴觸上位階的法規;如此依法行政僅須消極的不牴觸法律規定,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而在法律優位原則的適用前,須確認規範之位階,且法律內容須具體明確。比如,美国州宪法不得牴觸《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第1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在法治國中,依法行政原則可區分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及「積極的依法行政」。法…

基本權

基本權()是一個人生存所不可或缺,且其核心永遠不可侵犯的權利。基本權即為一般所理解的人權,由於此種權力於憲法學上有其特殊的運作模式,故另外以憲法學上基本權之詮釋為內容介紹。 概論 基本權在憲法學上,是一個人生存所不可或缺,且其核心永遠不可侵犯的權利。它的基礎是人性尊嚴(或稱人格尊嚴)。 在德文中,「Recht」一詞同時有「權利」和「法律」兩種意義,前者是指針對個人而言主觀上得以主張者,而後者則是指法規範的客觀存在,因此也在歐陸法系衍生出…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係指任何行政行為或規定均有法律明確授權。 起源 法律保留原則起源於立法國家時期,其當初的用意是在於利用立法權對行政權為完全的限制,亦即國家運作的所有根據,皆應交由立法權以法律的形式形成。 授權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是從法律保留所衍生出的概念,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其授權範圍應明確、目的必須特定且內容必須具體,而不得為概括性、過於寬泛的授權立法。 各國規範 德國 中華…

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泛指一个國家的司法系统「在裁判上獨立」、「在制度上獨立」,是一個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則。 基本含義 司法獨立是法治之一個基本要素。司法獨立主要包含兩方面,即觀點上獨立和憲制上獨立。 ;裁判上獨立 :指司法機構中的法官的判決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法官執行職務時,享有和繼續享有廣泛保障,不會因以法官身分審案時所作行為而負上民事責任。 ;制度上獨立 :指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