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与人治()相反之概念,亦很容易與以法而治或依法而治()這概念混淆。後者著重於製訂及執行法律條文,但法治則指以人权保障和自由保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法治意味着每个人,包括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与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独裁、人治相对立,而在民主制度中得到體現。然而法治仍有賴社會持續地維護,因為缺乏法治的現象,仍可以在民主国家和专制国家中找到,例如由于忽视、不關心或藐视嚴苛性的法律工作,如果政府没有足够的纠正机制来恢复法律的精神,民主法治就更容易衰退。
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被称为法治国,個體獨立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个法治国中,国家的力量受制于对政府任意行使公权力的约束,以达到守护公民的权利。法治国裏的公民共享以法律为基础的公民政治,并可以安心使用法院向當局申訴提告。
詞源
「」一詞可以追溯到十六、十七世紀的大不列顛,苏格兰神學家在反對國王君權神授說的論述中使用。法治一詞,由英國法學家戴雪在19世紀進一步普及。
概念
早期觀念
當中觀念,早於「」一詞,常見於古代哲學家,諸如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說過:「與其讓公民中的一員統治,不如讓法律統治(It is more proper that law should govern than any one of the citizens: upon the same principle, if it is advantageous to place the supreme power in some particular persons, they should be appointed to be only guardians, and the servants of the laws.)」及「所以即使是法律的捍衛者們,也得遵守法律(so even the guardians of the laws are obeying the laws)」。
管治這個行為可以是統治,也可以是管理,管治者可以稱為政府,管治是統治時管治者則是統治者。
自古以來,管治者管治團體就會設立規則,不過規則是為了管治團體,不是為了管治管治者自身。管治者管治團體,誰管治管治者?最高權力管治者就成了漏洞。針對這個漏洞,歷代思想家所得出之方法是,政府守法。例如:梁啟超將政體分為法治和專制,不論是君主立憲國,還是共和立憲國,立憲國家即為法治國,相反則為專制國。
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後期著作《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根據由多少人統治,將政府分為三種政體,再根據政府守法還是不守法,將每種政體一分為二。於著作中,除了智者神治政體外,守法政府是最好的政體,不守法的政府是壞的政體,在這種好政體的國家之中,統治者是法律的奴僕。制度沒有公義、沒有真相,因為管理人員就算不是單純自私自利,也是為了系統運作或計劃目標(例如東印度公司)而定立和運用法律,是哲學思考者引進公義、真相、真理,或者個案受害者或制度性受害者為自己的情況修正制度,況且社會不斷變化,另外,管理人員所做也可能脫離現實。
三大類定義
雖然法治有各種定義和詮釋,但是可以分成三大類:
形式定義,或稱(道德價值懸空的定義)
實質定義,或稱
機能定義
; 形式定義/薄身定義
稱為形式定義,因為此說定義法治為一系列客觀而明確的準則,符合這些準則即是法治,不符合則否,能機械地判斷,是形式主義式的定義。
說是薄身定義,因為這一類定義僅包括「是甚麼」這一層非評價定義,不包括法律實質上要達成甚麼價值(另一層薄身定義)。主張這一類定義的人有各種理由,使法律和權力的潛在危害性減至最低,這樣更能保障個人權利,或這樣可避免被強加價值,等等。
這些準則有,獨立並不偏不倚的司法、法院透過法律保障個人權利、政府權力由法律賦予並受其約束、無罪假定、公平公開審訊權、免於陷己於罪的權利、提供司法覆核等。
; 實質定義
實質的()法治,又稱為廣義的法治,實質的法治擴充了形式的法治內涵,實質的法治內涵包括保障基本權利,換言之,實質的法治必須是正義的,通常在實質的法治國家中,為了落實實質的法治理念,會設立違憲審查機制,確保通過立法程序的法律不至於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
意義
「法治」原則之核心:本國之內的所有人和所有機構,不論公私,均應接受法律約束,並享有法律賦予的權益,而法律應公開制定,(一般而言)在未來生效,且由法院公開司理:
#不溯及既往原則,沒有人會因為違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懲罰,或是在肉體上或財物上有損失。即是說當權者不能有肆意的權力(),也不能在行為發生後作出有回溯性()的修订法律而懲罰該人;
#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不論其社會地位或其情況;
#法庭的決定是維護人權的最後防線。
英國經歷立憲和後來法治革命,是最早成功法治的國家。法學家兼-{zh;zh-hans;zh-hant|憲制}-法理論家戴雪之著作《憲法學導論》,也是英國憲法其中一個來源。根據該著作,英國憲法的三個要素構成法治:
*普通法佔優越地位,不是橫蠻權力的影響力;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zh;zh-hans;zh-hant|憲制}-法不是個人權利的來源,而是個人權利的結果。
約瑟夫·拉茲
1977年,政治理論家約瑟夫·拉茲確定了幾個法治原則:
*新制定的法律不應該有回溯性。
*法律應該穩定,不應該改變過於頻繁,否則民眾會因為缺乏瞭解新法而無從適應。
*制定法律應該要有明確的規則和程序。
*司法機構獨立必須得到保證。
*自然公正原則()應該得到遵守,特別是公正庭審的權利。
*法院應有違憲審查的終審權。
*每個人都可以使用法院,沒有人使用法院的權利被拒絕。
*執法和預防犯罪的機構不應允許枉法。
歷史
虽然推廣现代“法治”之说法归功于戴雪。但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许多古代文明,包括:古希腊、中國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印度和罗马。
1789年《法國人的權利與公民權利宣言》反映盧梭和其他18世紀啟蒙運動哲學家之影響:主張人人生而自由,權利平等;一切政治聯盟均力求保護天賦且不可剝奪之人類權利;國家擁有至高無上之權力;自由是在不傷害他人之前提下自由行事;法律只能禁止有害行為;法律是公眾意志之表達;若非法律規定之情況或依據其所規定之方式,不應指控、逮捕、囚禁任何人;法律只應規定完全且顯然必須之刑罰,不允許溯及以往之刑罰;所有人在證實有罪之前都應視作清白(即「無罪推定」),因而在最初對待他們時,應避免一切不必要之嚴厲措施;任何人,只要其行為未曾擾亂公共秩序,皆不應因其觀點和宗教信仰受到騷擾;自由交流思想是最重要之權利之一;人權與公民權利應受到軍事力量保護;眾人皆須對國家開支有所貢獻;公眾有權訧稅收事宜投票;社會有權要求公共官員就其行政行為作出解釋;在一個社會,如果法律不能保證實行,權力亦不能明確分離,這個社會就毫無憲法可言;最後,因為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之權利,除非出於公眾需要,否則不應剝奪任何人之財產,因公眾需要而被剝奪之財產應予以補償黄老学派反对法律实证主义,赞同自然法,主张统治者也应该遵守自然法。墨家思想中亦有法治思想的雏形。法家的理论被自秦以后历代统治者所采用,形成中国两千多年的“外儒內法”的政治格局。
在中國歷史上首個大一統的朝代秦朝,秦律為該朝代較完善的法律體系。而後有漢相蕭何制定的《九章律》、曹魏的《魏律》、蜀漢的《蜀科》。晉武帝泰始三年(267年)頒行的《晉律》。隋文帝在位時期又制定頒行《開皇律》。唐朝又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永徽律疏》。之後的五代,有後周的《大周刑統》、宋朝的《宋刑統》、元朝的《元典章》、明朝的《大明律》與《大明會典》、清朝的《大清律例》。
英格兰
1215年,《大憲章》第39章:「任何自由人,若未經身份地位合適之人士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不得加以緝捕、拘囚、剝奪權利或財產,或剝奪法律保護權、放逐,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消其身份地位,吾等亦不強行,或派人強行起訴他。(No free man shall be seized or imprisoned, or stripped of his rights or possessions,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deprived of his standing in any other way, nor will we proceed with force against him, or send others to do so,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equal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然而,这并非世俗的法律,而是以伊斯兰教法的形式存在的宗教法系。1215年,朗登大主教纠集英格兰的贵族们,强迫将约翰国王、未来的君主和地方长官置于法治之下,通过《大宪章》捍卫古老的自由,并以税收作为对国王的报答。宪法的这一根基,被融入到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
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是「法治」史上重要之轉折點:創立一個強而有效之中央政府,同時保證各州之自治權,並(在最初之十項修正案中)保護個人基本權利免受某位現代評論所說之「選舉專制」侵害;它並非統治集團專制命令之產物,而是經過廣泛且高效之辯論後,贏得民意真正支持,才得以產生。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前10條修正案自1791年12月開始實行,就是《美國權利法案》,涵蓋極廣,其中同英國《權利法案》相應和,但有些卻故意偏離英國模式,甚至超越後者
法治國
在大陆法系裡,法治對應的概念是「法治國」()。
違反例子
一個著名英國案例「伯馬石油有限公司訴總檢察長案」正好反映當年英國政府違反了「不溯及既往原則」法治元素。
事緣為二次世界大戰時英軍在承諾伯馬石油公司將會作賠償後,炸毀其公司在緬甸(英屬緬甸、緬甸國)的油田及設施,為要在其撤退後不讓日軍得到有關戰略性設備。可是在戰後英政府卻拒絕伯馬石油公司的賠償要求,儘管英國政府最終在上議院輸掉了官司。後來英國政府運用其政府影響力在國會通過1965年戰爭損壞法令,规定政府並不需要為戰爭造成的損害而作出賠償,而此法律是有追溯性的,並可追溯至二次大戰時期。
人权
狭义的法治认为法治本身并不提供“公正”,但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而实质的法治扩展了狭义的概念,包括某些与此相关的个人的實質性權利。这个扩展则在法理上承认天賦人權,也为憲政国家的憲法最终包括了人权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据。也因此,只有在有法治的国家,人权才能获得保障。就人權保障而言,法治則使普世價值的人權和各國憲法或基本法上的基本權利不受來自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犯。目前,实质法治比狭义法治获得更广泛的认可。
宪政
憲政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理念和政治实践。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在憲政國家,政府和公民的行為都是有邊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為世界是公部門,相對來說公民的行為世界稱作公民社會。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爲了建立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傳統上,憲政本身並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但現代憲政理論往往與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憲法強調「法律具有凌駕於包括政府在內的一切」的法治的必要性。没有法治也就没有宪政。
與其他概念的關係
法治與民主
民主制度的具體表現之一是在人民能直接或間接(透過民選的議員、代表)制定各種法律,如果法律不被尊重或遵守(特別是不被政府所尊重或遵守),民主制度也形同虛設。因此民主制度的內涵也包含了落實法治原則。就民主制度而言,法治是使民主制度能發生實際效力的方法。
法治对民主的保障与人权一样是通过实质法治体现的。狭义法治并不包括民主内涵。
法治與人治
人治(),指政府權力不受限制。人治是一個用來特意表明跟法治相反情況的詞彙
与法治相比,依法而治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是法律工具主义。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依法而治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人治的信念。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律上。
以法而治是指當權者透過法律治理國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並且受該等法律拘束。因此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區別,並不在於法律是否拘束人民(因在這兩個情況下,法律都對人民有普遍拘束力),而是在於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內涵,不單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則即為法制。
只有以法而治而没有法治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
中国大陆法治
中国大陆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共十九大文献指出「任何立法必须有利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实质上是中国共产党维护其领导的工具。当中国共产党最高權力者違背向人民承擔的保障或承諾,或侵犯人民沒有放棄的權力或自由,财产时,不存在政治機制或法律機構用以阻止。这种体制一直沿用至今,因此不能算為法治,而更傾向於法律工具主義。
在1979年中国共产党实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学术界曾开展过是要“法制”还是要“法治”的争论。由于-{zh-cn:普通话;zh-tw:在國語;zh-hk:普通話;zh-sg:华语;}-读音相同,因此学者把“法制”称为“刀制”(“制”字为刀子旁),将“法治”称为“水治”(“治”字偏旁为三点水)。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款,这被中國人看作是“法治”派取得的胜利。中国大陆法学家李步云说:
中共对法制的解释实为人治。著作聲稱中共对法治的理解实则为法律凌驾在政权之上,而法律由党所领导的人大制定,因为中共认为党是超越利益集团的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组织。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现状是人治向法律凌驾于政权之上过渡。
2012年中共十八大后,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多次提到“中国梦”。要实现“中国梦”,剪除腐败,调整贫富不均,依法治国是良策。习近平总书记讲,“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党政官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9年2月,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引述中共中央报刊《求是》报道称,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首次会议上发言,指出必须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决不能走宪政、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路。
正如中國當局聲稱中國實行的是民主制度,中國當局也聲稱中國實行的是法治制度。華人學者稱這種本來就在儒家和法家中存在的思想為「」,中文則稱為以法而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曾说:“The difference....is that,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e law is preeminent and can serve as a check against the abuse of power. Under rule by law, the law is a mere tool for a government, that suppresses in a legalistic fashion.”(翻译:区别在于,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重要的,可以作为对滥用权力的制衡。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只是政府的工具,而政府则以法律的方式压制。)
看法
反對觀點
國際關係現實主義學者、清華大學國際關係學系主任阎学通認為: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陳弘毅:[http://www.aisixiang.com/data/67219-3.html 〈西方古今法治思想之梳理〉] (2013)
- 陳弘毅:[http://www.aisixiang.com/data/67209.html 〈从哈貝馬斯的哲學看現代性與現代法治〉] (2013)
- 世界正義工程計劃:[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sites/default/files/history_and_importance_of_the_rule_of_law.pdf 法治的歷史及其重要之處]
- 世界正義計劃:[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of-law-index 法治指數]
- 法治的歷史: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1213225213/http://www.democracyweb.org/rule/history.php
参见
- 人權、天賦人權(自然權利)
- 歐陸法系:法治国
- 英美法系:人權法案(或稱權利法案)
*憲政主義
- 民主
*以法而治(或稱法制)
- 人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