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係指任何行政行為或規定均有法律明確授權。
起源
法律保留原則起源於立法國家時期,其當初的用意是在於利用立法權對行政權為完全的限制,亦即國家運作的所有根據,皆應交由立法權以法律的形式形成。
授權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是從法律保留所衍生出的概念,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其授權範圍應明確、目的必須特定且內容必須具體,而不得為概括性、過於寬泛的授權立法。
各國規範
德國
中華民國
- 《憲法》第23條:
「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條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具體表現。
層級化法律保留
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
參考文獻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五),司法院出版
-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19417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與授權明確:與法國法的比較] ,黃源浩,月旦法學雜誌303期,2020年8月,頁27-44
引註
參見
*公法
*法律優位原則
*法治國
*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比例原則
*(請求部署網路偵查技術令狀)
外部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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