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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09 篇文章

比較過失

比較過失()、或指在美國之外所稱的非絕對助成過失,是一種部分性的法律辯護、即根據原告自己的疏忽所導致的損害程度,減少了原告基於過失索賠所能獲得的賠償金額;反之即減少被告所應承擔的賠償份額。辯護主張時,通常是陪審團的事件調查人員必須決定原告的過失程度、以及所有其他相關行為人他們所造成原告損害的共同過失。比較過失是對助成過失原則的一種修改,如果都是原告的疏忽造所成的甚至是最低限度的損失、即不允許原告的任何追償。 闡釋 助成過失原則 註釋 參…

有罪不罰

有罪不罰()的意思是"exemption from punishment or loss or escape from fines"(免於處罰或損失或逃避罰款)。 在国际人权法中,有罪不罚是指未能将侵犯人权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因此,这本身就构成了对受害者寻求正义和补救的权利的否定。有罪不罚现象在缺乏法治传统、存在腐败或存在根深蒂固的庇护制度、司法系统薄弱或安全部队成员受到特殊管辖权或豁免权保护的国家尤其常见。有罪不罚有时被认为是否认历史罪…

普通襲擊

普通襲擊()是普通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一種罪行, 根據香港法律可以監禁1年。 襲擊的意思是進行打鬥或傷害他人身體,即使有傷害意圖而進行動手/動武,即使對方未有構成實際身體傷害,只要令對方感覺痛楚,或者未有構成身體接觸,而令對方受驚,即可能構成以上普通施襲罪。 根據香港2021年2月的案例(案件編號:KCCC2558/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區諾軒),在耳邊使用揚聲器亦可構成襲擊。 如果有實際接觸的話,則有可能是普通襲擊 亦有可能是AB…

故意缄默

故意缄默(),或拒不答辩,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蓄意选择不发言,而非因生理或心理原因无法发声。 英国司法实践中,主审之前会进行一次单独的庭审,以确定被告是“故意缄默”还是因“神的造访”而失声。过去,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是“故意缄默,” 则会对其施以酷刑,直到他开口或死亡。2023年,在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一位拒绝在庭上发言,陪审团先裁定他为“故意缄默”,随后又判决他所涉刑事罪名成立。主审法官表示,这是他40年职业生涯中首例故意缄默判决。” 在…

強制處分

強制處分()是刑事訴訟中一種用公权力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從而達成犯罪偵查的強制手段,常見的種類包括拘留、逮捕、搜索、扣押、羈押等,根據強制處分所限制的權利不同,其所對應的司法審查也有所不同。基於時效性考量,拘提、逮捕等處分通常直接由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進行,搜索、扣押通常需要法院事前或事後批准,或至少應由檢察官核發相關命令,涉及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的羈押則通常不得由偵查機關擅自發動,而需經由法院加以審查並裁定准許。 種類 根據涉及的基本權限制程度…

公訴程序

公訴程序()指一種某人犯罪的程序。在區分非重刑罪與重刑罪之司法管轄區,最嚴重之罪行為重刑罪;而在一些其他管轄區,則以可公訴罪行(即應當依公訴程序處理的罪行)為較重罪行。 各地情況 香港 所有經公訴程序審理的犯罪,必須由陪審團審訊。一旦某罪名在訂立時,條文中出現「經公訴程序」等字眼,此罪行便屬於可公訴罪行,而對於所有可公訴罪行,皆可在區域法院或更高級別法院經公訴程序審理。但是裁判官依舊有權力以簡易程序處理部分可公訴罪行。 參考資料

公訴提控

公訴提控()是指在被告人在場的情況下正式宣讀刑事控告文件,以將刑事控罪告知被告人。在一些司法管轄區,被告人在接受公訴提控時應答辯;在其他一些司法管轄區則無需答辯。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答辯有所不同,包括認罪、不認罪及等。 各司法管轄區的公訴提控 澳洲 在澳洲,公訴提控為刑事審訊之11個階段中的首個,由法庭書記宣讀公訴書。法官會在公訴程序中作證。 紐西蘭 根據,被告人首次出庭時,會被告知控罪並被問及是否認罪。被告人可選擇認罪、不認罪或暫不答辯。…

全面通缉 (法律术语)

全境通緝()一般是由任何美国或加拿大执法机构向有關个人或其他执法机构发出的通告。其内容一般包括通緝犯或嫌疑犯的信息。全境通缉的目的一般都是危險或者已經失蹤的個人。APB被美国警察使用至少可以追溯到1960年。 全境通緝又被稱為BOLO或者BOL,「be on the look-out」的縮寫。 其他英聯邦王國用法 澳大利亞執法機構使用另一個較長的縮寫:KALOF或者KLO4(Keep a look-out for的縮寫)以代表全境通緝。…

保留所有权利

保留所有权利(),是一种,表示著作权持有人保留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利。这种著作权手续起源于1910年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但现在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然而,这种著作权手续仍被许多著作权持有人使用。 起源 《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第3条规定,任何签署国登记的作品,只要作品内标注了“权利”的“保留”,就授予其在所有签署国的著作权(1954年引进美国)。《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08年修订版的第四条拒绝了这种手续,…

一望而知

一望而知()是一个熟語,也译作我一看就知道,表達的是在事物缺乏明確的定義及屬性時,仍然試圖對其分類的一種方式。 這種表述至少自19世紀起就已經算常見了。與此類似的短語也有出現在亞瑟·柯南·道爾所著的小說《巴斯克維爾的獵犬》之中。在故事中,故事角色歇洛克·福爾摩斯在評價畫作時說:「我一看我就知道(這些畫作)好在哪兒,並且現在就看出來了」。 1964年,在中,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波特·斯圖爾特中應用了該短語以描述他對色情作品的判定標準 }}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民法的制度,中国大陆称诉讼时效,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時效制度的意義 其意義有: 1.尊重客觀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 權利外觀的繼續不變,會產生信賴,例如土地遭他人長期占有而不加以排除,產生社會長期的信賴時,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法…

保釋

保釋(),-{zh-hans:中国大陆称取保候审;zh-hant:中國大陸稱取保候審;zh-cn:中国大陆地区外称保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拘捕或裁定羁押後,在司法程序完成前,繳納一定保證金或接受特定的条件來獲得暫時釋放的法律程序。其目的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以保证刑事诉讼能顺利地进行。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正常到案,则退回保证金。 中国大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中規定的“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

行為 (法律)

行為(,;或,有法律效果的行為)指基於人類自由意思的身體活動。 刑法 刑事責任的歸屬以行為為前提。以及持有()。 民法 行為於民法上,可以是債的權利義務之客體——物以外的權利義務客體均屬行為 }}

法律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或稱禁止錯誤,亦稱違法性錯誤(),是指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其行為沒有違法性。根據刑法犯罪三階理論,該行為不具罪責、不能通過第三階層檢驗,因此不可罰。 與此相對,若行為人對其行為在事實層面合致於何種構成要件具有認識錯誤,則為。若行為人誤認為其有阻卻違法事由,則為。。彼時獲得受害人同意是否可為背信罪之阻卻違法事由尚有爭議,因此埃塞爾在初審獲判無罪。隨後,公訴方上訴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初審法院認定法律認識錯誤…

居住權

居住權(;)是役權的一種,通常以契約或遺囑設立,使權利人得以在他人所有之住宅之上享有佔有、使用該住宅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無類型物權。根據該法,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 參考

過失犯

過失犯(、),在刑法中,它是一種代理性的犯罪意識(拉丁語意為"犯意")、以構成所需之傳統罪行的表現(如:過失致死)相對立於无过错责任的罪行。 即是、犯罪行為人欠缺構成"要件故意"(element intention),其過失行為所成立之罪行。嚴格來說,這不是一種犯罪意識,因為它是指被告的客觀行為標準,而不是指他的精神狀態。 概念 構成犯罪,必須有一個伴隨著犯罪意識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拉丁語意為"有罪行為")(參見)。 參見…

一子繼承

一子繼承(),指單獨繼承,為中世紀及近代德國農民為防止因均分繼承導致農地遭細分,使耕種上發生困難而發展的繼承制度。 在一子繼承制度下,農地及其他農業資產通常由長子繼承,並以現金或其他年金補償其他子女,故一子繼承人在繼承分受相當之優遇,至今於德國部分邦仍採行此繼承制度。 臺灣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台灣)民法上規定子女均分繼承方式分配遺產,過去有佃農制度,而後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因而農地因均分繼承而過度細分的問題較不顯著。 參考文獻

一般處分

一般處分()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非特定,但依特定標準而可確定其範圍而決定而發布的行政處分。 一般處分可分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及「對物之一般處分」,對人之一般處分係其相對人不特定,但有可得確定的範圍,常見於命令集會群眾解散或道路交通管制等;對物之一般處分為不是直接規範國家與個人間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通常以公物的開始、廢止、變更公物使用內容等行政處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