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所有权利(),是一种,表示著作权持有人保留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利。这种著作权手续起源于1910年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但现在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然而,这种著作权手续仍被许多著作权持有人使用。
起源
《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第3条规定,任何签署国登记的作品,只要作品内标注了“权利”的“保留”,就授予其在所有签署国的著作权(1954年引进美国)。《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08年修订版的第四条拒绝了这种手续,所以《伯尔尼公约》签署国内的作者无需使用“保留所有权利”即可保护他们的作品。但是,由于并非所有《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签署国都是《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例如美国1955年才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10年至1952年间,大多数《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签署国内的出版商为了保护作品,会同时使用“保留所有权利”和版权符号。
这个词继续被艺术家、作家和内容创作者广泛使用,以警告人们其作品不能被自由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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