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法律术语

共 209 篇文章

支付

支付又稱付款,是指一方(例如个人或公司)自愿向另一方提供金钱或等价物或有价物的行為,以試圖换取對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另外還債有時也會被視為一種支付行為。付款的一方通常称为付款人,而接收金錢的一方稱為收款人。 付款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例如: 現金、支票、借记卡、信用卡、银行转账、加密貨幣以及手機(移动支付)。 股票、以物易物 一般而言,收款人可自行决定接受何种付款方式。 付款之前通常收款人會提供发票或账单。在某些行业(例如旅行和酒店)中…

恶魔的证明

恶魔的证明()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却无法完成的证明。在古代,与恶魔的证明相对的是神圣的证明(probatio divina)。 类似的命题 夜间倍增:假设所有人晚上睡着,所有事物的尺寸大小扩大一倍,包括一切测量仪器等。这一现象发生了却无法被证明。 桶中之腦:当你睡着时,你的大脑被技艺高超的医生与科学家取下,放入一缸营养液中,大脑连接这电极,模拟信号传入大脑,比如你想掐自己一下时,便有相应的信号传入大脑。你无法否认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 亨普…

契约

三十年王翔初租屋契约,浙江省博物馆武林馆区藏]] 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包含線下購物和網路購物)、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契约中的一个术语,一项免责条款,解作一種人們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观情况。当这种情况发生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契约时,可以免除契约中的责任。这个法定免责事由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具体概念的解释如下: 不能预见: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 不能避免: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者即使尽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者避…

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為契約法上之解釋原則。英美法上認為情事變更原則係指契約成立或履行中,遭遇不可預料的障礙(unexpected obstacles),或新情況(new condition)致使契約履行發生困難或不利益,且非兩造當事人於訂約時所得預見時,當事人得在法院主張此原則,以作為調解契約內容之衡平措施。 台灣民法係規定於第227條之2:「I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

陪審團

潘興縣法院內的陪審團座席]] 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平民團體。陪審團的歷史根源可追溯到歐洲古代的日耳曼民族部落習俗,並隨著中世紀盎格魯-撒克遜人(日耳曼人的一支)的遷徙而將此習俗帶入今日的不列顛地區。現代形式的陪審團則起源於12世紀中,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的時候,當時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區與村落的6至12人為代表來審訊疑犯。 概要 陪審團在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的司法區最為普及,例如英…

车匪路霸

车匪路霸是指在公路、铁路路线及站点针对过路司机和乘客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车匪路霸案件在中国大陆从1980年代开始猖獗。例如杭州铁路公安部门仅1993年的第1季度就破获“车匪路霸”案件123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48起。例如李红奇车匪路霸团伙于1996年上半年在河南、安徽境内的21个县市的几条国道上抢劫作案41起,殴打116人,捅伤36人,抢走现金30余万元,最终团伙八人被枪毙。至今,车匪路霸仍是公安部严打的对象。 发展历史 …

假處份

假處份為大陸法系的保全程序,指法院命令債務人做出或不做出非金錢相關的特定行為。其主要由債權人聲請,目的在維持請求時的狀態,以確保判決後債權可順利行使。例如:甲向乙買房,但發現乙遲遲不轉讓房子的所有權後,甲除了能提起訴訟要求履行契約外,還能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禁止乙在訴訟期間轉讓該房所有權。 假處份與假扣押非常相似,但前者僅限非金錢相關的債權請求,後者則只限於金錢相關。撤銷假處份的限制也高於假扣押程序:撤銷假扣押只須提供擔保金,但撤銷假…

實質影響力說

實質影響力說,中華民國法律術語,是中華民國法院對於貪污罪的定罪標準之一,它起源於最高法院於2010年對於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的判決先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新創理論,用來取代先前習用的「法定職權說」(一般以本身固有職權內及事務官職務為考量範圍)及「非主管監督圖利罪」(一般以非屬固有職權及政務官職務為考量範圍)。 歷史 在龍潭購地案中,中華民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刑事判決)認為法定職權說與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無法適用於此案,認為時…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是指故意制造假的文件或刪改文件以達致誤導他人的目的或滥用他人名义的行为,通常會因而得到利益(但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未經文件的擁有人授權而複製文件並不是偽造文書,但若之後以有關的複製文件來誤導他人就算是偽造文書。 大學的文憑防偽機制 偽造文憑和學歷證書是一種常見的偽造文書行為,以往通常是靠人事單位主動向校方求證,或倚靠駐外單位的文憑認證機制,但若是海外大學文憑則難免出現求證錯誤、語言障礙或手續繁雜等困難的情形。 近年,由於網…

簡易程序罪行

簡易程序罪行()指特定普通法地區的一類適用簡易程序的罪行。此等罪行的嚴重性相對可公訴罪行低,而犯此等罪行者,不應被採取陪審制或依公訴程序定罪。 各地狀況 香港 在香港,除非被告同時被控可公訴罪行,否則簡易程序罪行只可在裁判法院審理。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次序條例》,主要針對任何輕犯罪的罪行。 英國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簡易程序」()在指裁判法院所進行的無陪審團的審訊程序。受委任的法官或由或三名裁判官組成的委員會會決定被告是有罪還…

祭祀公業

祭祀公業,簡稱祭業,又稱祭田,為福建與臺灣的特殊社會團體,是以祭祖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淵源於宋代時之「祭田」。 背景 福建 在福州舊時的大家族,每年幾乎都會舉行大型祭祠活動,還時常請人唱戲、擺下宴席,都得花不少錢。這些錢,多數都由族人捐款。捐款剩餘的錢,家族方面就會購買些房產商鋪良田,後出租給別人,收取來的租金用做充抵祭祠的花銷,這就叫「祭業」。除了祭業外,還有供族人子弟念書的「學田」、補貼守墓族人的「墓田」其名稱多為享祀人之名稱或…

24小时规则

24小时规则(、)是一项国际法规则,即除中立国家法律有相关规定或某些特殊情况外,任何处于战争中的国家,其军舰不得在对其中立的国家港口、锚地或领海内停留(或航行)超过24小时。 该规则是给予武装冲突中立国的一项权利与义务,旨在防止冲突方利用中立水域躲避敌舰,从而侵犯相关国家的中立性,这是无害通过原则的一种体现。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于1904年2月11日发布的《就日俄战争的中立宣言》中,也规定了类似款项。 为弥补部分国家的立法缺失,海牙第…

緊急避難

在許多國家、地區的刑法中,緊急避難(;)可能是違法行為的正當化事由。尋求依賴這種辯護的被告辯稱,他們不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作為犯罪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們的行為是防止更大傷害的必要條件,並且沒有其他更具體的法律規定(例如正當防衛)可用以免除刑責。 該法律术语或可如此解釋,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外的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許多國家的法律均明文規定:因職務或業務而承擔特別義務者,不能適用對自己的緊急避難主張。而為了…

不在场证明

不在场证明(源自拉丁語詞彙 alibī,意思是“其他地方”)是一個人的陳述,該人可能是犯罪者,說明他們在特定犯罪發生時所處在其他位置,而不是在案發現場。 在警方調查期間,通常會要求所有可能的嫌疑人提供他們在相關時間段內的下落的詳細信息,在可能的情況下,通常會透過其他人或其他方式(例如通過檢查通聯記錄或信用卡收據,或檢查閉路電視錄影等)輔助證明。 在刑事審判期間,不在場證明是被告提出的辯護理由,以證明他們不可能犯下罪行,因為他們在被指控的…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即恶法非法,是一种支持自然法的表达,承认只有正当且正确的权威才具有合法性。它已成为世界各地的一条标准。 这种观点与自然法理论家,包括约翰·芬尼斯和朗·富勒密切相关。 参见 人权史 拉德布鲁赫公式 沒有真正的蘇格蘭人 参考来源 外部链接 [http://www.ashgatepublishing.com/default.aspx?page=637&calctitle=1&pageSubject=625&sort=…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原文為,意為「法無明文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或稱作罪刑法定主義(),是指:一個行為只有經過法律明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如果一個行為在發生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者,即不受刑事處罰,是刑法学上的重要原则,也就是無法律即無犯罪,罪刑法定原則讓國家不能擅斷而恣意的對人民實施處罰,並讓人民可以預見法律規範,保障人權。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

惡意檢控

惡意檢控: 是否故意及帶有惡意去進行(或唆使進行)民事或刑事訴訟, 是否具有合理理據支持, 而起訴結果是否因為對被訴一方有利。 起訴是否「惡意」,法官可從被告的起訴動機去決定,例如:是否屬於「報復性檢控」。 在其他司法體系或其他場合,「惡意起訴」跟「濫用司法程序」有所區別:有些場合可能分別專指刑事及民事上的用途;但其他場合亦有可能指透過司法程序進行「非法」又或「不必要」的訴訟。具體定義要視乎場合而定。 主要案例 Sheldon Appe…

暫准判令

暫准判令()是普通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一種法庭判令。此判令一般用於離婚程序上,並意味著法院根據所有證據,信納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在香港、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庭頒下暫准判令之後,須最少6個星期才可以繼續申請最終判令()。如雙方沒有爭議便有機會獲批最終判令,但如果雙方仍有爭議(如子女撫養權未解決),法院便需先處理爭議。 另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参考文献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是一项普通法罪名。根据以往判例,行为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即犯“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 有关行为是性质猥亵、引起公愤的行为;及 发生行为的地方是公众能到达或公众能目睹有关行为的地方,及必须能被两名或以上在场人士目睹,即使他们实质上并无目睹。 在香港,发生行为的地方(公众地方)不包含互联网,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地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