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份為大陸法系的保全程序,指法院命令債務人做出或不做出非金錢相關的特定行為。其主要由債權人聲請,目的在維持請求時的狀態,以確保判決後債權可順利行使。例如:甲向乙買房,但發現乙遲遲不轉讓房子的所有權後,甲除了能提起訴訟要求履行契約外,還能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禁止乙在訴訟期間轉讓該房所有權。
假處份與假扣押非常相似,但前者僅限非金錢相關的債權請求,後者則只限於金錢相關。撤銷假處份的限制也高於假扣押程序:撤銷假扣押只須提供擔保金,但撤銷假處份則必須證明可透過金錢給付來假處份保全的債權、或當事者會因為假處分而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除此之外,法官可透過假處分,以更靈活的方法保全債權。
由於假處分會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因此聲請假處分時,需證明假處分的必要性,且無法透過假扣押保全。這包括:必須維持目前的權利狀態、或日後可能無法強制執行等。另外,擔保也是假處份的前提條件。
參見
- 禁制令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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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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