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檢控:
是否故意及帶有惡意去進行(或唆使進行)民事或刑事訴訟,
是否具有合理理據支持,
而起訴結果是否因為對被訴一方有利。
起訴是否「惡意」,法官可從被告的起訴動機去決定,例如:是否屬於「報復性檢控」。
在其他司法體系或其他場合,「惡意起訴」跟「濫用司法程序」有所區別:有些場合可能分別專指刑事及民事上的用途;但其他場合亦有可能指透過司法程序進行「非法」又或「不必要」的訴訟。具體定義要視乎場合而定。
主要案例
- Sheldon Appel Co. v. Albert & Oliker, 47 Cal. 3d 863, 873 (1989).
參考資料
參看
- 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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