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客體
權利客體,是民法學中的名詞,指能為民事上的權利主體所支配者,包括有形的物和無形的財產,以及權利等。不同歷史社會背景下,權利客體所指涉的範圍有所不同,例如在現代的民法中,人身不能被視為權利客體,但在奴隸制的時代,奴隸即被視作權利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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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客體,是民法學中的名詞,指能為民事上的權利主體所支配者,包括有形的物和無形的財產,以及權利等。不同歷史社會背景下,權利客體所指涉的範圍有所不同,例如在現代的民法中,人身不能被視為權利客體,但在奴隸制的時代,奴隸即被視作權利客體。
法律行為依行為之內容為區分,可分為身分行為與財產行為。所謂身分行為,是指可以發生親屬法上關係或效果的法律行為,不同於財產行為,乃是發生財產法上關係或效果的法律行為。由於身分行為直接發生或消滅身分關係的法律行為,故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重視個人意思,國家基於身分關係是作為社會組織的重要基礎,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而設有限制,往往設有強行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決定或僅在限制範圍或種類內選擇。 分類 一、純粹身分行為及身分財產行為 依行為之性質而有…
不融通物又稱不流通物,為不能為私權上的交易客體者,不得買賣,甚至持有,以不融通物為標的的契約無效,如公園、道路、毒品、機關廳舍等均屬之。 不融通物類別 一般而言,不融通物可分為以下幾類: 古物及法物 古物及法物只屬於文化資產的古物、古蹟等。 公有物 公有物又稱公務用物,包括國家或公共團體或其他公法人所有之物,意即基於國家公權力目的所使用之物,如政府機關的建築物、監獄、軍艦等皆屬之。 公用物 公用物為以直接供一般大眾使用為目的之物,包括如…
衡平仲裁概念來自參考1985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相關規定。該法規定:「僅於當事人有明示合意授權的情況下,仲裁庭始得依衡平原則或以衡平仲裁人的地位作成仲裁判斷」 衡平仲裁又分「抽象衡平」及「具體衡平」二種,兩者差異在於概念於實踐個別,也就是不盡然依照法律的一種仲裁類型。衡平仲裁在某些爭議案件常常用來當成仲裁判斷標準,不過,該仲裁類型仍需客觀且透明化。 參考資料 *[http://www.lcs.com.tw/tw…
一次處分為一次履行後法律效力即為終結的行政處分,而此類型處分的效力也僅限於當次行為,如欲對於相同行為為行政處分,則須再為一次行政處分。 參考文獻
融通物又稱流通物,為可為私權上交易的客體者,可買賣、持有,以融通物為標的契約有效成立,一般私人所有物均屬之。 參見 *不融通物 參考文獻
消費物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一次即為消滅或改變本質,而無法再用於同一目的的物,消費物可為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的標的物。訂立使用消費物為目的的契約須移轉物的所有權。與非消費物相對,如酒、米、柴、鹽、油及金錢等屬之,而金錢較特殊,金錢因一次使用後,移轉於他人,無法再使用,所以為消費物 參見 *非消費物 參考文獻
聯立契約屬混和契約的一種類型,為由兩個或以上不失原有個性的獨立契約組成,但各獨立契約具有牽連結合、不可分離之關係的契約型態,數契約中如有一個契約不成立、無效、撤銷或解除,聯立契約中的其他契約也發生相同法律效果,而各契約不一定須存在於同一契約書上。例如甲向乙買車,而乙須將車庫租給甲的情形。 參見 *結合契約 參考文獻
結合契約(德語:Verbundene Verträge)為增進契約訂立時的便利性,將數個並無連帶關係的契約定於同一契約書上的契約類型,屬無名契約(非典型契約)的一種,結合契約中的各契約皆不須依賴的其他契約即能獨立存在,契約整體亦不需各契約相互依存就能成立。例如房屋的買賣和整修契約訂立於同一契約書上。 參見 *聯立契約 注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