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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

求刑是指特定的机关与个人要求国家审判机关惩罚犯人並判刑。在中華人民共和国,求刑一般由检察机关提出。在少数情况下也會有個人提出求刑。 參考資料

公正評論

公正評論或公允評論(Fair Comment)是在誹謗案中被告人常用的辯護理由,即被告人的問題說話是被告人真心相信是建基於事實,亦符合公眾知情權;比方說,有報刊發佈消息,說某城中名人到處留情,其後遭名人訴諸法庭,告以誹謗罪名,報刊可以辯稱它說的是公正評論,因為名人曾對外宣稱他在內地和台灣都有女朋友,而身為名人,他的行為公眾有知情權。 在香港,最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是謝偉俊訴鄭經瀚一案,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李啟新勳爵(Lord Nicho…

引導性問題

引導性問題(leading question)或暗示性審問(suggestive interrogation),通常用於描述審問嫌疑犯的情形,是指提問內容包含了審問者對事件的解釋與想法。 引導性問題使被審問者的回答容易被組合成審問者內心預先設想的故事,無法充分反映真實情況,也容易讓被審問者有所警覺,因此通常是被要求避免的。 示例 ;例一 :「昨晚八點你是否在總統府?」 此問題透露出審訊者想知道關於總統府的線索。非引導性的問題應如:「昨晚…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形式。 来源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论述见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四)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

相對權

相對權為能請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並可請求該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和能對抗不特定的一般人的絕對權不同,又稱對人權。而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注释 參考文獻 參見 絕對權 外部連結 [http://smallcollation.blogspot.com/2013/07/relatives-rechtdroit-relatif.html 相對權]

特定物

特定物為交易中由當事人的意思或其他事實具體指定的物,而種類物於交付時也會變為特定物,而以特定之債為標的的交易,於該特定標的物滅失時,則會陷於給付不能的情形。,與種類物相對,如指明某地號的土地、某一部車子等屬之。 參見 *種類物 參考文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特性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非法律主体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一方。物不能成为法律主体,因为法律主体必有意志,才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利益和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因此,物权关系中人与物的关系并非法律关系,而是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物权关系是人与对物享有物权的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具有强…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或者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并不是完全从属于当事人。他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只要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只要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独立的实施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决定诉讼行为的内容和方式。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诉讼行为是以诉讼代理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诉讼代理人没有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其代理诉…

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蕴含的阐述,是一类刑法学概念。 其效力上通常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于刑法所做的解释,具有法律同等效力,通常是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作出的解释,这种立法解释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而司法解释则是司法机关(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理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也不得采取类推解释方式。学理解释则是指国家未授权的机关组织及个人所做的解释和分析,没有…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是中華民國民法在侵權行為責任中規定的一種特殊態樣。當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毀壞,而造成損害他人之權利時,應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侵權責任法中有相類似的規定,但並不是以「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名,而係規範於「物件損害責任」一章之中。 概說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規定於中華民國民法第191條。該條第1規定為:「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凡工作物所引發對…

语词矛盾

语词矛盾(拉丁语:Contradictio in adiecto),也翻译作形容词矛盾、形容语的矛盾、定义中的矛盾,意即两个互不兼容的名词和修饰它的形容词连结起来所产生的矛盾,例如,「有角的圆」、「木材的铁」等。 弗里德里希·尼采称,勒内·笛卡尔赋予思维自我的“直接确定性”("immediate certainty")和阿图尔·叔本华赋予意志的“直接确定性”,是一种涉及到形容语矛盾的表达方式,是名词和形容词之间的矛盾。 参见相关 矛盾语…

胁迫行为

在法律哲學上,強迫或脅迫(Duress in American law)是指一個人的行為是受到暴力,威脅或針對該人的其他壓力所造成的結果。布萊克法律大辭典(第六版)定義脅迫為"任何非法威脅或強迫使用...誘使其他人[他們]行動[或不行動] 的方式,否則不會[或會]"( "any unlawful threat or coercion used... to induce another to act [or not act] in a m…

種類物

種類物又稱不特定物,為交易中當事人僅以種類、數量、品質等較不具體的方式指定的物,而給付種類物,債務人應給予中等品質之物,而種類物於交付時也會變為特定物,而以種類之債為標的的交易,於該特定標的物滅失或具有瑕疵時,則不會陷於給付不能的情形,如以種類物為買賣標的,該標的有瑕疵時,買受人可以請求交付無瑕疵的物,而不會發生給付不能。 與特定物相對,如某一廠牌的汽車、某一廠牌的腳踏車等屬之。 參見 *特定物 參考文獻 -

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法院在訴訟時對涉案當事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訴訟保全分為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由於被告人可能會藏匿或毀壞財產,會使原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補償(例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而被告會藏匿財產導致無資金賠付),所以有必要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参考文献

非消費物

非消費物又稱不消費物,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後仍可保持原本的形體及本質,而可重複用於同一目的的物,非消費物可為使用借貸及通常寄託的標的物。訂立使用非消費物為目的的契約不須移轉物的所有權,只要移轉-{zh-hans:占有;zh-hant:占有}-即可。與消費物相對,如書、土地、汽車、建築物、衣服、寶玉、鑽戒等屬之。 參見 *消費物 參考文獻

Computo

Computo是一个拉丁语词汇,在古代法律(archaic law)系统中,computo是一种令状(writ),其效力可以强迫一个人交出账目。它是针对下列人员制定和执行的: 第二遗嘱执行人(executors of executors); 继承人的监护人,对继承人在未成年时(未到法定年龄段)所做的或所遭受的重大破损等浪费进行赔偿; 法警; 内侍; *接受者。 文献资料

退回证券

退回证券(back-bond),也翻译作具結、反担保、赔偿保证书、退还担保证书,是一种附认购权证的债券经执行转换权利后所换得的新债券。在苏格兰法律系统中,它是对另一契据的条款进行限定的契据,或对另一契据的目的进行声明的契据。因此,一种表面上的绝对处分,由一种退回证券加以限定,可以表示被处置的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的有限性质,这在英格兰被称为“信托契书”(deed of trust)。 參考文獻

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为了保护表演者或者演奏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邻接权相对于作者权利而言,包括表演者、广播者的权利等。 关于保护邻接权的国际条约主要有《罗马公约》。

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本座说是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律本座说由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

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是指第三人得以自己名义为当事人(他人),就属于他人之实体法上之权利或义务,实施诉讼之权能。诉讼担当可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意定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诉讼担当是以本人名义为第三人(当事人)实施诉讼之權能,而代理则是直接以当事人名义为其实施诉讼之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