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是一项普通法罪名。根据以往判例,行为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即犯“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

有关行为是性质猥亵、引起公愤的行为;及

发生行为的地方是公众能到达或公众能目睹有关行为的地方,及必须能被两名或以上在场人士目睹,即使他们实质上并无目睹。

在香港,发生行为的地方(公众地方)不包含互联网,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地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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