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区
羅湖的邊境禁區告示牌]] 禁区(),是指一个「未經許可不允许进入」的特殊地区或者区域,也可以說受邀請的、指定人士才可進入該區。禁區有多種,例如機場禁區、邊境禁區、休戰區、禁漁區等。 軍事禁區 部分禁区是出于军事需要设立的,比如军事禁区、军事演习场、边防禁区等等。但是禁区也可以用来作为环境保护和物种保护的措施。在爆发传染病或者其它灾难(比如大水、火山、地震、核事故等等)时政府也可以设立禁区来防止灾难的扩大、防止有人趁机抢劫、或者防止有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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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的邊境禁區告示牌]] 禁区(),是指一个「未經許可不允许进入」的特殊地区或者区域,也可以說受邀請的、指定人士才可進入該區。禁區有多種,例如機場禁區、邊境禁區、休戰區、禁漁區等。 軍事禁區 部分禁区是出于军事需要设立的,比如军事禁区、军事演习场、边防禁区等等。但是禁区也可以用来作为环境保护和物种保护的措施。在爆发传染病或者其它灾难(比如大水、火山、地震、核事故等等)时政府也可以设立禁区来防止灾难的扩大、防止有人趁机抢劫、或者防止有人不…
训诫书又指公安训诫,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的公民的所作所為雖然未達到要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程度,但公安机关仍然認為要批评教育該公民時對該公民出具的文書,旨在对該公民谴责与告诫,防止其违法。此处罚相对较轻。 参考文献
搜查令是一种由司法機關發出的法律执行指令,使得执法部门在刑事调查時能合法搜查目标地点、人士或交通工具等,并在此期间搜集與收缴涉及刑事犯罪的证物。 意义 在尊重法治和隐私权與限制警察权力的司法管辖区,司法機關必须在警察刑事调查时給予他們搜查令。 搜查令的必要性各地有异。独裁国家、君主制國家可能不需要搜查令,或者军人(军政府)、警察與政治警察可以无视法规而肆意搜捕,甚至他們抄家都无人會阻攔。 文件内容 一张有效搜查令一般要素包括:嫌疑人全名…
拘捕令,又稱逮捕令,是一項法庭命令,用以指示執法人員及執達吏,去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將有關人士拘捕及監禁,並確保盡快帶上法庭接受審訊。 民事程序下所發的拘捕令 拘捕令,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亦有機會行使,就是當事人犯下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行時,法官便會頒令將有關當事人拘捕,並帶上法庭接受審訊。 當然,除了口頭命令外,有關律師亦會草擬好命令,給予法官簽署,命令中亦會指示執達吏到當事人的住所將他拘捕,及交由懲教署人員看管,並盡快把當事人押送上法庭接受…
沉默藍牆(),也被稱為「藍色守則」()和「藍色盾牌」(),是指美國警察之間的一種非正式沉默守則,這個守則禁止警察報告同事的錯誤、違法行為或犯罪,特別是涉及警察暴行的情況。如果在調查中被問及有關其他警察的涉嫌違法行為(例如在官方調查過程中),遵守此守則的警察會通過裝作不知情來作偽證,掩蓋同事的不當行為。 警察腐敗 這種守則是一種警察腐敗和不當行為的例子。參與歧視性逮捕、身體或言語騷擾、選擇性執法等行為的警察被認為是腐敗的,而遵守此守則的警…
錯誤拘捕()是一種普通法侵權行為,指原告人在沒有頗能成理的因由或沒有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發出的命令的情況下遭羈押。 伊拉克獨裁者薩達姆·侯賽因、沙地阿拉伯及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無理逮捕過許多人。 參見 無理逮捕及拘禁 非法禁錮 參考
全境通緝()一般是由任何美国或加拿大执法机构向有關个人或其他执法机构发出的通告。其内容一般包括通緝犯或嫌疑犯的信息。全境通缉的目的一般都是危險或者已經失蹤的個人。APB被美国警察使用至少可以追溯到1960年。 全境通緝又被稱為BOLO或者BOL,「be on the look-out」的縮寫。 其他英聯邦王國用法 澳大利亞執法機構使用另一個較長的縮寫:KALOF或者KLO4(Keep a look-out for的縮寫)以代表全境通緝。…
邊防人員制服和拘捕嫌疑人]] 常用來限制被拘捕嫌疑人的雙手活動]] 逮捕()是一種強制處分,指以強制力拘束人身自由,旨在為預防犯罪發生或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被逮捕者人權 無罪推定 辯護權 緘默權 非犯罪行為的逮捕 移民收容 藐視法庭 各國逮捕制度 中華民國 現行犯及準現行犯人人均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8條),通緝犯得由利害關係人逕行逮捕(同法第87條),其餘情況限由檢察官和司法警察逮捕。 若是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一般民眾逮捕,須立即將嫌…
逃犯是指那些逃离羁押或者逃離監獄,并在本国躲避执法部门追捕或逃往其他国家的犯人。 如果逃犯逃到其他國家後被本國以及其他國家共同通缉,则该逃犯是国际逃犯。 在美国,美国法警局是追捕逃犯的主要执法机构,但联邦调查局也會参与追捕逃犯。 参考文献
拘留(,)是指国家权力通过合法手段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為,通常被視為是犯罪偵查強制處分,在部份國家或地區可能與逮捕()為同一概念,也可能會予以區分。拘提並不全然應用於刑事程序,部分民事诉讼也可能出現法院拘提当事人、證人的情形。發動拘提的目的通常在於刑事案件偵查,被拘留者通常會被押解至特定處所(如派出所、偵訊室)審問,也可能被直接羈押。法律一般會賦予被拘提者司法救濟的機會,如聲請人身保護令。不過,被特定武装力量控制的被拘留者,並不被視作是「…
的肖像,他是開創性的犯罪學家,也是19世紀早期首個臥底警察部門的創辦人之一。]] 臥底,就是秘密潛入對手陣營、以暗中調查與搜集情報的特工。此外,警察單位也會暗中派出臥底,秘密調查黑幫等集團組織,例如毒品交易。臥底沒有刑事法律豁免權。 參見 臥底警察 举报人 间谍 侦探 參考資料
侮辱公務員罪是一項刑事罪行,指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常見的例子如侮辱警察。本罪並非國際公認的犯罪。 概說 本罪性質上屬於侮辱罪的特別罪,其所保護之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的名譽,而係国家的外部名譽與執法威信,藉以達成公权力的有效運作。不過,以刑罚手段懲罰蔑視、污辱國家權威的行為,在實踐上經常叢生是否侵犯言論自由的爭議;因此本罪並非普遍公認犯罪,一些地區不處罰相關行為,或僅以行政罰裁處之。 各地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設有侮辱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