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罪

侮辱公務員罪是一項刑事罪行,指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常見的例子如侮辱警察。本罪並非國際公認的犯罪。

概說
本罪性質上屬於侮辱罪的特別罪,其所保護之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的名譽,而係国家的外部名譽與執法威信,藉以達成公权力的有效運作。不過,以刑罚手段懲罰蔑視、污辱國家權威的行為,在實踐上經常叢生是否侵犯言論自由的爭議;因此本罪並非普遍公認犯罪,一些地區不處罰相關行為,或僅以行政罰裁處之。

各地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設有侮辱公務員罪

本罪該當,需公務員合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其職務者,始克當之。又稱公然者,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原設有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及第2項《侮辱公署罪》,2021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第2項、並提高第1項之罪罰則。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判後半「侮辱職務罪」部分違憲。

《》第433-5條規定侮辱公職人員罪():

《澳門刑法典》第175條、第176條規定侮辱罪,最高可處3個月徒刑或科120日罰金;而第178條規定,對「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作出侮辱,構成加重侮辱罪,刑罰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2分之1。

新加坡國會2014年通過《》,將侮辱公務員罪擴大涵蓋範圍至公務員及公共服務人員。任何人如果因為公務員或公共服務人員的職務,而向其作出不雅、威嚇、辱罵或侮辱的言行或通訊,會被判最高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長1年監禁。

參見

  • 刑法
  • 侮辱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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