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指个人缔结、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包括独身、戀愛、结婚、离婚、再婚的自由。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中華民國建立初期,社会和执政的北洋政府维持旧有的道德体系。婚姻制度仍以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为主流。1915年《民律草案》规定,离婚分为判决离婚、协议离婚。没有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权利。
1920年初期,受婚姻自由思想的影响,中国社会出现较多离婚、再婚现象。同时,此类离婚事件中,多为男方单方意愿离婚,女方成为“新弃妇”。女作家陈衡哲、廬隱表达过对这些“时代的牺牲者”的深切同情。而在当时女性就业、经济独立等权力无法得到保证的背景下。
2021年1月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公民有权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涉和强制。通过法院进行的诉讼离婚,公民的离婚自由受损。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判离婚。半年后再度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判离,是为通行做法。同时存在地方法院不允许离婚的极端案例。湖南省衡阳县发生的宁顺花诉陈定华离婚纠纷案,因男方恐吓、威胁、意图报复社会之举,女方的离婚请求四度被法院驳回。引发舆论关注後,女方方才离婚成功。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定离婚冷静期,引发中国民众疑虑,认为干涉离婚自由。生效前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通知,明确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适用于行政机关办理的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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