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地
无主地()是指在法律上不屬於任何人的土地,可被他國占领、控制和拥有。虽然此原则在现代国际法还被应用,但國際公認的無主地越來越少,其影响力与认可已衰落。 18世纪原理 18世纪欧洲法学家認為:可经由三种方式取得土地: #征服,如英国征服印度; #割让,包括“自愿的”与“强迫的”割让,如毛利人对于新西兰北岛之“让与”(怀唐伊条约),清朝对于香港之“割让”(南京条约)以及台灣的割讓(馬關條約)等皆是; #占有“无主土地”。 为了合理化英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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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地()是指在法律上不屬於任何人的土地,可被他國占领、控制和拥有。虽然此原则在现代国际法还被应用,但國際公認的無主地越來越少,其影响力与认可已衰落。 18世纪原理 18世纪欧洲法学家認為:可经由三种方式取得土地: #征服,如英国征服印度; #割让,包括“自愿的”与“强迫的”割让,如毛利人对于新西兰北岛之“让与”(怀唐伊条约),清朝对于香港之“割让”(南京条约)以及台灣的割讓(馬關條約)等皆是; #占有“无主土地”。 为了合理化英人占有…
的士站原則(),又稱驛站原則、不得拒聘原則,是實施普通法的地區對執業大律師規管的一項原則:執業大律師接到案件後,除非存在利益衝突,否則只要當事人能夠支付費用,便必須接受委聘。這項原則與的士排在的士站頭位時不得拒載的情況相似,因而得名。這項原則可以保障不受社會歡迎的人士依然可以聘請大律師。 註釋 參見 *
澳洲的太平紳士()是獨立客觀的見證人,屬於志願性工作,有一定名額限制,通常是由社区中有良好纪录的公民擔任,有权见证与签署法定声明及宣誓書,以及公证文件副本。太平紳士只負責見證文件的真偽,不負責其正確性,服務是免費的。 澳洲太平绅士制度的母法源是《2002年太平紳士法令》(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 2002),各州再依照此法訂定各州太平绅士的架构规范,各州給予太平紳士的權力以及任命條件都有所不同。例如在昆士兰州,…
英格蘭法律()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直接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虽然英国在宪政上属于单一制国家,但是其内部存在三大主要法律体系,包括英格兰法律、蘇格蘭法律及。其中,英格兰法律在英国历史上直接影响了爱尔兰的法系,但是对苏格兰方面则只有部分影响。英格兰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包括刑法和民法。 英格兰法律并未正式地被编纂成法典:英美法系实质是由法官在法庭上适用法律、案例(遵循先例)作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是英国最高的民事上诉法院,其裁决对其他所有法庭…
財產法()是有關各種不動產和動產所有权的法律。財產包括各種受到法律保護的資源主張,例如土地和動產,也包括知识产权。財產可以透過契约交換,若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可以提出侵权行为訴訟以保護自身權利。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現代政府中第一個將絕對所有權放在法令中的法典,但在中世纪的伊斯蘭教法和伊斯蘭教法學中已有提到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在中古及近代早期英格蘭英美法系法院的封建制度中也有類似的概念。 註解 參考資料 AA Berle, 'Prope…
令状是由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机构(法院)签发的正式书面命令。法院發出的包括逮捕令、传票、強制執行令在內的這些命令性質的文件都屬於令状。 最早的令状並不是司法機構發出的,而且是英国君主向指定人员发出的书面命令,要求其采取君主指定的行动。 参考文献
衡平法(),在普通法系中,是指历史上普通法系的司法系统针对普通法的不足,而发展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也譯作公義、平衡法。 历史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衡平法和法律相互关联,但是衡平法是“更好形式的司法公正”,衡平法需要跳出法律的限制,以更“公正”来用来修改法律的严酷,从而让司法更加公正(Aristotle, 5.10 6.11),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衡平法和法律一起构成了布的经和纬:法律是经线,必须要强大,坚固,有个性。而衡平法是纬…
理性自然人(),是在普通法系裡的一位理性且公正的虛構人士。普通法系使用理性自然人作為基準來比較一個人的作為。此虛構人的行為必須相同於任意自然人在相同情況下應做的正當行為。 個別情況 雖然理性自然人代表一位理想的自然人,但與大多自然人比較此標準不能準確的代表所有自然人在不同情況下應做的行為。因此在不同的情況下會產生不同的理性自然人。常見的包含: ;小孩 對於小孩,理性自然人的行為必須考慮到,代表人的年齡,智能和經驗。 ;智能障礙者 為了確…
答辯()在法律是指反對某人或某事的莊嚴聲明,因此一般用以反陳述、辩护以及、回應问题,或,或者是問題的正確解決方案。 在普通案件中,答案是由被告發出的訴狀,這个答案通常在提交并送達原告后在一定的時間限制内上訴或刑事起訴或起訴書已送達被告人。答案可能可選,也就是有多个答案供選擇。“預答案”,就是驳回或者抗辩;上述議案如不成功,被告必须提交答辯申訴。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来到法庭前通常会有传讯。在刑事案件起诉时,传讯时的问题和答案会公开在法庭,…
不合法被殺(),或作非法被殺,是一個英美法系(英格蘭法律制度)的概念,指當有人的死因有可疑,而需要法院召開死因庭(Inquest)去聆訊死因,「不合法被殺」可以是聆訊的其中一個結果。若有人被裁定為不合法被殺,则代表其致死案件涉及刑法,可能是謀殺、誤殺、殺嬰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案件會即时轉為刑事案件,因此,警方有權介入,又或因應死因庭的裁決而要重新調查已結案的個案,目的是收集足夠的證據以識別和起訴肇事者。 死因庭一般並不會指出任何人…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是一项普通法罪名。根据以往判例,行为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即犯“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 有关行为是性质猥亵、引起公愤的行为;及 发生行为的地方是公众能到达或公众能目睹有关行为的地方,及必须能被两名或以上在场人士目睹,即使他们实质上并无目睹。 在香港,发生行为的地方(公众地方)不包含互联网,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地方。 参考文献
準備程序(英語:preparation procedure)在法律上是指訴訟-{zh-hans:程式; zh-hant:程序;}-開始時,審判期日前所進行,為了便利實體審判程序而進行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準備程序主為便利陪審團掌握案情在開審時作出判決,其中常包括審前會議。在歐陸法系則是安排利於法官作出審判的各種程序。 參見 刑事訴訟法 陪審制 外部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
嚴重身體傷害 (grievous bodily harm)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是指蓄意或惡意向受害人加以嚴重身體傷害。基於人類身體完整性及普通法中「傷害」原則,在所有普通法國家中嚴重身體傷害都是極嚴重及必須對犯罪者實施監禁的罪行之一。以英國為例,惡意傷人(malicious wounding)和蓄意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最高刑罰為五年及終身監禁。 定義 構成嚴重身體傷害的要素在不同普通法國家中略有不同,但一般都包…
受託人是指在法律或道德上與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建立了信任關係的人。典型來講,受託人謹慎照看另一人的金錢或其它財產。比如,受託人,如股份制信託公司或銀行的信託部門的一方,接受信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妥善保管或進行投資。
电子邮件免责声明()是添加到电子邮件中、与邮件主体分开的免责声明、通知或警告。添加此类免责声明的原因包括确保保密、版权、合同订立、诽谤、歧视、骚扰、特权和病毒等问题。 据《经济学人》报道,长期以来人们已不再关注免责声明,声称其在法律上无法强制执行。根据该报道,一位律师得出结论称,尽管在美国许多已发表的法院意见中,电子邮件免责声明被认为具有相关性,但其法律效力仅限于特定情况。 电子邮件免责声明通常涉及的问题 保密 免责声明可能被用来降低将…
决疑论()是一种推理过程,旨在通过从特定案例中提取或扩展理论规则,然后将这些规则重新应用于新实例来解决道德问题。这种方法适用于应用伦理学和法学。该术语通常含有贬义,以批评尤其是在道德问题上(如诡辩)使用巧妙但不合理的推理。
失物是普通财产法中的一種概念,指的是脫離其所有者的控制同時也沒有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或動產。如果一物品是在原先所有者並非要放置(例如走在路上手機掉在路上,並非自己刻意要放在地上)且所有者難以找到的地方發現,则一般认为該物品屬於失物。在普通法中,失物的拾得者可以向除失物原主以外的任何人主张占有该物品的权利。 参考文献
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格蘭及威爾斯、愛爾蘭共和國、加拿大、香港、印度、澳洲、紐西蘭、馬來西亞、新加坡),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是一種與簡易程序罪行相對的罪行。可公訴罪行只能在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確立表面證據後,方可進入公訴程序。 在美國,類似嚴重程度和規則的犯罪被稱為重刑罪,也規定以公訴程序檢控。 蘇格蘭作為一個混合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檢控官(procurator fiscal…
附带意见(拉丁语单数:Obiter dictum,拉丁语复数 obiter dicta),又称判词旁论,指法官或仲裁员在判决书中不具拘束力,“附带”的论述。 附带意见的概念源自英国普通法,将判决书分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以及不具约束力(但具有说服力)的附带意见。 Obiter dicta 拉丁语的字面意思是“说的其他内容”。英语中根据地区不同,通常简称为 obiter 或 dicta。 意义 司法判…
澳大利亚原住民土地权(Native title in Australia,或译为“原住民土地業權”、“原住民所有权”)是指澳大利亚法律对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在土地上的权利的承认。这些权利来自他们遵循自己的传统法律和习俗。1992年,澳大利亚普通法在Mabo v Queensland (No 2)案中首次承认了原住民土地权。1993年,原住民土地权法案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范和修改 。 原住民土地权意味着,有时候,原住民在英国占领土地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