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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nfobox Treaty | name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image = ICCPR-members2.PNG | image_width = 400px | caption = | type= 大會決議 | date_drafted= 1954 | date_signed= 1966年12月16日 | location_signed= 纽约 聯合國總部大樓 | date_sealed= | date_effe…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是于1972年11月23日签署的国际条约,该条约建立了旨在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世界遗产名录,并设立世界遗产委员会以执行公约内容。该公约于1965年至1972年完成制定。 该公约定义了可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明确了各国政府识别潜在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加以保护、保存的职责。签署国承诺保护其领土内的世界遗产,并定期报告其保护状况。公约还规定了世界遗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未滿18岁的所有人。 《兒童權利公約》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並涵蓋所有人權範疇,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這公約共有196個締約國,得到绝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認(或有條件承認),截止至2026年,當中只有美國沒有加入。 《兒童權…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通稱《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是在聯合國體系之下的國際人權公約,其目的是要防止世界上繼續存在有酷刑或其他相似的行為。該公約並要求各個締約國必須在其管轄的領域內,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與發生,且禁止各締約國將人送回可能使該人遭受到酷刑的國家。 公約的全文在1984年12月10日於聯合國大會通過,接著就有20個國家簽署。 概要 本公約的架構是依循著《世界人權宣言》和…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全稱為《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是1994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法国巴黎,于1996年12月26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 背景 各缔约国承认荒漠化和/或干旱是全球性问题,影响到世界所有区域,需要国际社会联合行动,防治荒漠化,缓解干旱影响;注意到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认识到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

禁奴公約

禁奴公約是国际联盟制定的国际条约,于1926年9月25日首次签署,1927年3月3日生效。该公約的目的是确认并推动废止奴隶制和奴隶贸易。1956年由联合国制定的《》进一步拓展了此前公约。截至2013年,共有99个国家签署。中华民国于1926年签署该公约。 参考来源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支持各专门机构和与联合国有联系的国际机构 (2007年7月26日)]]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又称“A公约”,是第2200A (XXI)号决议,它承诺其缔约方致力于向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和个人授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和健康权、受教育权和。是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着共同的序言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Infobox treaty | name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 long_name = | image = RCEP Chinese Map.png | image_size = 280px | caption = RCEP全体成员: 藍色:東盟成员 紫色:中國大陸、日本、韓國 蓝绿色:澳大利亞、新西蘭 | type = 自由贸易协…

越老友好合作条约

越老友好合作条约(,,),是老挝人民革命党和越南共产党于1977年7月18日在万象签署的条约,10月31日生效,有效期25年,是当时越南构思建立“印度支那联邦”的重要布局。 条约内容 条约内容一共七条,主要包括: 捍卫发展越南和老挝的特殊关系; 不断加强各领域的团结互信,长期合作与互助; 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彼此的合法利益,不干涉彼此的内部事务; 捍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反对帝国主义和外国反动势力破坏的一切计划和行为; 双方严格尊重并充分…

舊金山和約

《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通稱舊金山和平條約或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起草人為日後擔任美國國務卿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語書寫,另有法語、西班牙語、日語等3種語言之正式譯本。 舊金山和約的目的是解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投降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1883年订立于法国巴黎,史称《巴黎公约》,后历经7次修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援引的是该公约1979年的最新修订文本。《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迄今已有175个缔约方,是缔约方最为广泛的知识产权条约之一。 在公约签订的同时,成立了巴黎联盟。 中国 1984…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八項基本公約之一,旨在取消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仍准許的某些形式的強迫勞動,例如對罷工的懲罰以及對持有特定政見的懲罰。 批准 截至2022年10月,國際勞工組織之187個成員國中已有178國批准該公約,下列9個成員國不曾批准該公約: 汶萊 東帝汶 老撾 馬紹爾群島 緬甸 帛琉 大韓民國 湯加 圖瓦盧 馬來西亞及新加坡曾締約,後退出。另有七個聯合國成員國非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故尚無資格締約:安道爾…

印度支那停战协定

印度支那停戰協定(),為1954年7月20日法國在日內瓦與越南民主共和國(北越)、寮國、柬埔寨簽訂的協定。 印度支那停戰協定內容規定:法國在越南、寮國、柬埔寨停止敵對行動,在法屬印度支那全境實現停火。法國政府將尊重越南、寮國、柬埔寨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從印度支那三國撤退其軍隊。越南以北緯十七度線以南劃出臨時軍事分界線,並建立非軍事區;三國分別進行自由選舉,在民主基礎上的獨立和統一;三國不參加任何軍事同盟,任何其他國家不應在其領…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縮寫:),常簡稱作《華盛頓公約》,是根據1963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會員國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而起草的國際公約,旨在避免國際貿易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的生存造成威脅。1973年3月3日,公約文本在美国华盛顿特区舉行的會議上正式訂立並開放簽署,1975年7月1日起生效。截至2025年11月,CITES共有185个缔约方。 為避免與《关贸总协定》()產生衝突,公約在起草過程中特別咨詢了關貿總協定秘書處。 CIT…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简称:,又称曼谷条约)是由东盟11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和东帝汶)在东盟框架下达成的一项无核武器区条约。该条约于1995年12月15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条约会议上开放签署,并于1997年3月28日生效,规定其成员国不得开发、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拥有或控制核武器。 条约规定区域是由缔约各国领土及其各自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组成的区域;其中“领土”是指陆地领…

東亞能源安全宿霧宣言

《東亞能源安全宿霧宣言》()是2007年1月15日第二屆東亞峰會於菲律賓宿霧舉行期間,由16個國家代表在三小時會議後簽訂的協議。各國同意促進能源安全,並致力尋找替代能源,減少對傳統能源的依賴。 宣言列出了一系列旨在提供「可靠、充足和可承受」的能源供應的目標。 。宣言由10個東盟成員國(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汶萊、越南、老撾、緬甸、柬埔寨),以及中國、日本、南韓

巴黎和平協約

巴黎和平协议(,)是越南共和国(南越)、美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及“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又称越共)于1973年1月27日在巴黎签订的一个和平协议。 巴黎和平谈判史 巴黎协定的谈判于1968年5月13日开始,于1973年1月27日结束,但不可不提到这一历史性谈判前所发生的一切问题。 1964年8月美军发动东京湾事件。1965年2月,美军开始地毯式轰炸北越的城市乡村。1965年3月大量美军地面部队进入越南南方作战,高峰时达到55万兵…

第一次西貢條約

《西貢條約》(),又稱《壬戌和約》()、《第一次西贡条约》或《法国、西班牙和安南和平友好条约》,指的是西元1862年由大南國阮朝政府與法蘭西第二帝國、西班牙王國之間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西元1858年,由於二名西班牙傳教士被大南帝國阮朝政府處決,法國與西班牙聯合出兵以「懲戒」大南。法西聯軍一度佔領峴港,後轉而攻取南圻。大南軍在南圻的戰敗使時任大南皇帝阮福時(嗣德帝)非常沮喪。西元1862年,阮福時派遣潘清简、林维浃兩位前往法、西聯軍佔領的…

第二次西貢條約

《法越和平同盟條約》,又稱《甲戌和約》()或《第二次西貢條約》(),是1874年越南阮朝和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1873年,法國人讓·迪皮伊在中越邊境從事走私,與越南發生衝突。安鄴大尉奉南圻統督馬里·儒勒·杜白蕾(越南稱作「游悲黎」)之命,率領法軍前往北圻處理此事。安鄴未經許可便攻破了河內,逮捕了阮知方,史稱北圻變故。不久後法軍在北圻遭到越南軍隊和黑旗軍的襲擊,安鄴陣亡。 杜白蕾得知後,派遣南圻民政視察專員保罗-路易-费利…

法越凡爾賽條約

《法越凡爾賽條約》(或《越法凡爾賽條約》)是由越南歷史上與法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簽訂於西元1787年11月28日。條約由法國天主教巴黎外方傳教會傳教士百多祿代表阮王阮福映(簽約時任,拒約時為越南皇帝)與法王路易十六簽訂。 源由經過 西元16世紀時期,大越帝國(後黎朝朝廷及割據北部的莫朝朝廷)與法蘭西王國(瓦盧瓦王朝/波旁王朝)發生聯繫。西元1777年,盤踞大越帝國南部二百餘年的半獨立政權阮王(阮主,外國稱之廣南國)直系家族為鄭主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