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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8 篇文章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nfobox Treaty | name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image = ICCPR-members2.PNG | image_width = 400px | caption = | type= 大會決議 | date_drafted= 1954 | date_signed= 1966年12月16日 | location_signed= 纽约 聯合國總部大樓 | date_sealed= | date_effe…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是于1972年11月23日签署的国际条约,该条约建立了旨在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世界遗产名录,并设立世界遗产委员会以执行公约内容。该公约于1965年至1972年完成制定。 该公约定义了可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明确了各国政府识别潜在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加以保护、保存的职责。签署国承诺保护其领土内的世界遗产,并定期报告其保护状况。公约还规定了世界遗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未滿18岁的所有人。 《兒童權利公約》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並涵蓋所有人權範疇,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這公約共有196個締約國,得到绝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認(或有條件承認),截止至2026年,當中只有美國沒有加入。 《兒童權…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通稱《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是在聯合國體系之下的國際人權公約,其目的是要防止世界上繼續存在有酷刑或其他相似的行為。該公約並要求各個締約國必須在其管轄的領域內,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與發生,且禁止各締約國將人送回可能使該人遭受到酷刑的國家。 公約的全文在1984年12月10日於聯合國大會通過,接著就有20個國家簽署。 概要 本公約的架構是依循著《世界人權宣言》和…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全稱為《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是1994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法国巴黎,于1996年12月26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 背景 各缔约国承认荒漠化和/或干旱是全球性问题,影响到世界所有区域,需要国际社会联合行动,防治荒漠化,缓解干旱影响;注意到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认识到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

日內瓦第一公約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又稱日內瓦第一公約(),是世界上第一條國際人道法,由瑞士商人亨利·杜南所提出,並於1864年8月22日由瑞士政府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國際會議上與12國政府代表共同簽訂。,並由國際紅十字會推動及執行,通過接受并在其军事行动中应用这些公约的国家的默示同意中產生强制力。 背景 1859年,救援活動家亨利·杜南目睹了在索爾費里諾戰役時,四萬名受傷士兵因缺乏設施、人員和醫療援助而被迫留在戰場上。回到日內…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支持各专门机构和与联合国有联系的国际机构 (2007年7月26日)]]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又称“A公约”,是第2200A (XXI)号决议,它承诺其缔约方致力于向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和个人授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和健康权、受教育权和。是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着共同的序言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 …

东盟宣言

《东盟宣言》(;也称为《曼谷宣言》)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创始文件。此宣言由5个东盟创始国的代表,分别是他納·科曼(泰国)、敦阿都拉萨(马来西亚)、拉惹·勒南(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以及(菲律宾)于1967年8月8日在泰国曼谷签署。 《东盟宣言》阐明了东盟的3大基本原则,即:「合作」、「友好」及「不干涉」。此外,8月8日也被定为东盟日。 参见 东南亚国家联盟 東盟憲章 * 多米諾骨牌理論 参考资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1883年订立于法国巴黎,史称《巴黎公约》,后历经7次修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援引的是该公约1979年的最新修订文本。《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迄今已有175个缔约方,是缔约方最为广泛的知识产权条约之一。 在公约签订的同时,成立了巴黎联盟。 中国 198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OP-CEDAW)是一项国际条约,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建立了申诉和调查机制。议定书缔约方允许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受理个人申诉或调查“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之情形。该议定书已促成委员会就家庭暴力、育儿假和強制絕育等问题对成员国作出多项裁决,并对墨西哥華雷斯城系统性杀害妇女事件进行了调查。 该议定书于1999年10月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2000年12月22日生效。截…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是1925年6月5日第七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C019)。公约于1926年9月8日生效。 內容 公约第一条规定会员国对任何另一会员国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待遇。 批准情形 截至2019年為止,已有121國批准該公約。中華民國於1934年4月27…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八項基本公約之一,旨在取消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仍准許的某些形式的強迫勞動,例如對罷工的懲罰以及對持有特定政見的懲罰。 批准 截至2022年10月,國際勞工組織之187個成員國中已有178國批准該公約,下列9個成員國不曾批准該公約: 汶萊 東帝汶 老撾 馬紹爾群島 緬甸 帛琉 大韓民國 湯加 圖瓦盧 馬來西亞及新加坡曾締約,後退出。另有七個聯合國成員國非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故尚無資格締約:安道爾…

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的宣言

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的宣言发布于1921年,是一项多边条约,缔约国承认内陆国家有成为海事船旗国的权利,即内陆国可注册船只、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只入海航行的权利。截止2013年,已有超过50个国家认可该宣言,且国际法承认所有国家均有权于海上航行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 参考文献 John N. K. Mansell, Flag State Responsibility: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Contemp…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縮寫:),常簡稱作《華盛頓公約》,是根據1963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會員國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而起草的國際公約,旨在避免國際貿易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的生存造成威脅。1973年3月3日,公約文本在美国华盛顿特区舉行的會議上正式訂立並開放簽署,1975年7月1日起生效。截至2025年11月,CITES共有185个缔约方。 為避免與《关贸总协定》()產生衝突,公約在起草過程中特別咨詢了關貿總協定秘書處。 CIT…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简称:,又称曼谷条约)是由东盟11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和东帝汶)在东盟框架下达成的一项无核武器区条约。该条约于1995年12月15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条约会议上开放签署,并于1997年3月28日生效,规定其成员国不得开发、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拥有或控制核武器。 条约规定区域是由缔约各国领土及其各自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组成的区域;其中“领土”是指陆地领…

東亞能源安全宿霧宣言

《東亞能源安全宿霧宣言》()是2007年1月15日第二屆東亞峰會於菲律賓宿霧舉行期間,由16個國家代表在三小時會議後簽訂的協議。各國同意促進能源安全,並致力尋找替代能源,減少對傳統能源的依賴。 宣言列出了一系列旨在提供「可靠、充足和可承受」的能源供應的目標。 。宣言由10個東盟成員國(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汶萊、越南、老撾、緬甸、柬埔寨),以及中國、日本、南韓

伯尼條約

《伯尼条约》是一份在1826年6月20日暹罗王国和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在曼谷的條約。英方派出來自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代表,而暹罗方的代表則是拉玛三世。此條約依照之前一個已經在1826年2月24日生效的条约,暹罗成為了英國的盟友,在第一次英緬戰爭之中一同對付缅甸的阿瓦王朝。暹罗军队实际上是有出兵支援的,但因為1821年的暹罗入侵吉打州事件所产生的恶感和怀疑讓暹羅軍並未積極應戰。 历史 在1822年,约翰·克劳福德访问了暹羅王拉玛二世的朝廷…

国际联盟盟约

《国际联盟盟约》即《國際聯合會盟約》,是国际联盟的宪章。该公约于1919年6月28日作为《凡尔赛条约》的第一部分,在法国凡尔赛签署。并于1920年1月10日与条约的其余部分一同生效。 创立背景 国际联盟的最初草案甚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就已开始制定。位于伦敦的布莱斯小组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被1915年成立的英国国际联盟协会所采纳。1918年12月,简·克里斯蒂安·斯穆茨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后来又增加了代表捷克斯洛伐克、希腊、波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