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泰國—英國關係

共 9 篇文章

宝宁条约

《宝宁条约》是1855年4月18日英国与暹罗王国之间签订的條約,旨在令暹罗对外贸易自由化。 签订条约的是五位暹罗、香港总督及英国全权公使约翰·宝宁爵士。 之前在1826年,暹罗与英国间曾签订过另一份条约——伯尼條約,而这份新条约详尽阐述了贸易的规则与规章,并通过创建一个新的进出口系统而使贸易自由化。 这份条约允许曼谷的外国人进行自由贸易,而对外贸易在之前曾是从重征收的皇家税务課稅对象。这份条约还允许了英国在曼谷设立领事馆,保障其完整的治…

英國駐泰國大使館

英國駐泰國大使館(;)是英國派駐泰國的最高外交代表機構,於1856年設立,原為英、泰兩國簽署《宝宁条约》之後所設的英國駐曼谷領事館,後於1895年升格為公使館,至1947年升格為大使館。 英國領事館第一代館址位於昭拍耶河河畔,與石龍軍路只是一河之隔;第二代館址則位於奔集路和無線電路的交會處,在1926年完工,當地原為郊區,後於20世紀末改建為中央商务区,成為市中心的核心區域,但和旁邊的高樓大廈相比,館址一直能維持綠意盎然的狀態,直至20…

英泰互不侵犯條約

英泰互不侵犯條約(英語:Anglo-Thai Non-Aggression Pact)由英國政府與泰國政府於1940年6月12日在泰國首都曼谷締結。英泰互不侵犯條約是英國外交政策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在於避免以武力抵抗大日本帝國在東亞的侵略行動,因為泰國即將成為日本的盟友。 英國政府與泰國政府於1940年8月31日在曼谷交換了英泰互不侵犯條約的批准書,該條約於同日生效。 英泰互不侵犯條約的效力期限為五年,除非該條約被延長。該條約於1941…

1909年英国—暹罗条约

《1909年英国—暹罗条约/曼谷条约》()也称《1909年曼谷条约》(),是英国与暹罗王国于1909年3月10日在曼谷就英屬馬來亞領土劃分議題签署的一项条约。 根据条约,英屬馬來亞分成两个部分。由今天北大年府、陶公府、宋卡府、沙敦府和惹拉府组成的地区仍由泰国人控制,而吉打州、吉兰丹州、玻璃市州和登嘉楼州则被划入英国势力范围,成为其保护国。后来,四个州与柔佛州一道,成为了马来属邦。 相關 拉玛五世 泰國南部 脚注

日本入侵缅甸

| casualties2 = {{unbulleted list | 共2,431人死亡(包括各類原因) 不明數量坦克被毀他們關心的問題包括引進印度工人來為許多新興產業提供勞動力,以及隨著土地被用於出口作物種植或抵押給印度放債人,傳統社會在鄉村地區的消失。獨立壓力不斷增長。當緬甸遭受攻擊時,緬族不願意為保衛英國當局出力,許多人紛紛加入支持日本的運動。 英国的防御 英國為防衛其遠東屬地所制定的計劃包括建設連接新加坡和马来亚與印度的機場。…

泰国—英国关系

泰英關係,是指歷史上的泰國和英國(包括現在泰王國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之間的雙邊關係。泰國和英國早在1610年起便有往來。 歷史 1610年,英屬東印度公司派出船隻全球號攜同英國國王詹姆斯一世的信件前往暹羅。全球號在1612年抵達暹羅時,受到暹羅王室的歡迎。其後,暹羅使者亦在1684年趁訪問法國途中訪問英國,並到訪英國國王查爾斯二世的皇宮。 1826年6月20日,英國和暹羅簽訂《伯尼条约》。根據條約,暹羅成為英國的盟友,抵抗阿瓦…

伯尼條約

《伯尼条约》是一份在1826年6月20日暹罗王国和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在曼谷的條約。英方派出來自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代表,而暹罗方的代表則是拉玛三世。此條約依照之前一個已經在1826年2月24日生效的条约,暹罗成為了英國的盟友,在第一次英緬戰爭之中一同對付缅甸的阿瓦王朝。暹罗军队实际上是有出兵支援的,但因為1821年的暹罗入侵吉打州事件所产生的恶感和怀疑讓暹羅軍並未積極應戰。 历史 在1822年,约翰·克劳福德访问了暹羅王拉玛二世的朝廷…

英泰和平條約

英泰和平條約(英語:Anglo-Thai Peace Treaty)於1946年1月1日由英國政府與泰國政府在新加坡簽署,英泰和平條約結束了英國與泰國兩國之間的戰爭狀態。英泰和平條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該條約於1951年8月23日在聯合國條約彙編中註冊。 條約的影響 英泰和平條約的主要成果是撤銷了泰國對撣族諸邦和四個未合併之馬來屬邦的併吞。英國取得的成果不如預期,主要是因為美國反對對泰國採取任何懲罰行動。例如,他們無法削減泰國武裝部隊的規…

泰國駐英國大使館

泰國駐英國大使館(英語:Embassy of Thailand, London)是泰國駐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外交代表機構。 泰國駐英國大使館還在南肯辛頓維多利亞路2號設有空軍專員辦公室,在梅費爾特福德街11號設有商務專員辦公室,在南肯辛頓王子門28號設有教育專員辦公室。 自1965年以來,泰國駐英國大使館一直位於當前地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