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西德條約

共 22 篇文章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nfobox Treaty | name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image = ICCPR-members2.PNG | image_width = 400px | caption = | type= 大會決議 | date_drafted= 1954 | date_signed= 1966年12月16日 | location_signed= 纽约 聯合國總部大樓 | date_sealed= | date_effe…

日內瓦第一公約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又稱日內瓦第一公約(),是世界上第一條國際人道法,由瑞士商人亨利·杜南所提出,並於1864年8月22日由瑞士政府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國際會議上與12國政府代表共同簽訂。,並由國際紅十字會推動及執行,通過接受并在其军事行动中应用这些公约的国家的默示同意中產生强制力。 背景 1859年,救援活動家亨利·杜南目睹了在索爾費里諾戰役時,四萬名受傷士兵因缺乏設施、人員和醫療援助而被迫留在戰場上。回到日內…

禁奴公約

禁奴公約是国际联盟制定的国际条约,于1926年9月25日首次签署,1927年3月3日生效。该公約的目的是确认并推动废止奴隶制和奴隶贸易。1956年由联合国制定的《》进一步拓展了此前公约。截至2013年,共有99个国家签署。中华民国于1926年签署该公约。 参考来源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支持各专门机构和与联合国有联系的国际机构 (2007年7月26日)]]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又称“A公约”,是第2200A (XXI)号决议,它承诺其缔约方致力于向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和个人授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和健康权、受教育权和。是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着共同的序言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 …

兩德過境協定

两德过境协议,全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从联邦德国经其领土通往西柏林,以及两德之间人员和货物交通的协定”(),是西德国务秘书埃贡·巴尔与东德国务秘书赫尔穆特·科尔于1971年12月17日在波恩签署的一项政府间条约。该条约于1972年6月3日生效。 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被分裂为东德与西德。柏林虽然地处东德境内,但被分为西柏林(属西德)与东柏林,由于战后占领权与冷战,西柏林与西德本土之间的交通一直受限。为改善德…

两德基础条约

两德基础条约(,),全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系基础条约”(),由东西两德签署于1972年,变相互相承认对方的主权,废除了原西德哈尔斯坦主义外交政策转而实行新东方政策。 在1971年,战后四占领国对关于柏林问题的柏林四強协定签署后,两德即着手继续谈判边界及主权问题。基础条约正式在1972年12月21日签署于东柏林,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顶住了保守派的反对呼声。東德开始逐渐与西方国家建交,1973年东西德国同时加入联合国。1…

愛麗舍條約

愛麗舍條約(Élysée Treaty)又稱作德法合作條約、法德友好條約,是於1963年1月22日由時任联邦德国总理康拉德·阿登納和法国总统夏爾·戴高樂在巴黎愛麗舍宮簽訂的合作條約。簽訂條約不但推動兩國在二次大戰後的和解進程,成为了德國與法國兩個歐洲核心國家全面和解的象征。在欧洲一体化方面,條約的簽訂為其發展方向奠定了基础和框架结构。法德两国在欧洲一体化的進程上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欧盟建设的「發動機」和「法德軸心」。 根據愛麗舍…

西德对以色列赔偿协议

西德对以色列赔偿协议(或Wiedergutmachungsabkommen,)于1952年9月10日签署,并于1953年3月27日生效。根据协议,西德将向以色列支付战后“安置大量流离失所和贫困的犹太难民”的费用,并通过犹太人对德国的物资索赔会议,赔偿犹太人因纳粹迫害而遭受的生计和财产损失。 参考文献

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

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又称2+4条约()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西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占领国:美国、苏联、英国、法国四国于1990年9月12日在莫斯科所签署。 源由 1945年8月2日,波兹坦会议结束时签署了波茨坦协定。条款中规定,同盟国将占领和管理德国,并划定临时性的德波边界为奧德河-尼斯河线。根据波兹坦协定1.3.1款之规定,该协定将是临时性的:当一个足够能达成此目的的德国政府建立后,一个对德…

波恩专约

波恩专约(),是指1952年5月26日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都波恩,美国国务卿迪安·艾奇逊、英国外交大臣安东尼·艾登、法国外交部长罗贝尔·舒曼与联邦德国总理康拉德·阿登纳签订的关于结束军事占领、恢复主权的条约。 參見 同盟國軍事佔領德國 德國蘇占區 参考文献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八項基本公約之一,旨在取消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仍准許的某些形式的強迫勞動,例如對罷工的懲罰以及對持有特定政見的懲罰。 批准 截至2022年10月,國際勞工組織之187個成員國中已有178國批准該公約,下列9個成員國不曾批准該公約: 汶萊 東帝汶 老撾 馬紹爾群島 緬甸 帛琉 大韓民國 湯加 圖瓦盧 馬來西亞及新加坡曾締約,後退出。另有七個聯合國成員國非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故尚無資格締約:安道爾…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也稱為《斯特拉斯堡協定》、《IPC協定》,是一種國際性条约,為发明专利、發明人證書、实用新型专利和實用證書建立了一個通用的分類,被稱之「国际专利分类」(IPC)。該條約於1971年3月24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簽署,並在1975年10月7日生效、1979年9月28日時修訂、1980年2月28日於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登記。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締約國可成為《斯特拉斯堡協定》的締約。截至2023年4月,《斯特…

倫敦債務協定

倫敦債務協定 (),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債權國於1953年簽訂的條約。談判是於1953年2月27日到8月8日在英國倫敦進行。 倫敦債務協定涵蓋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不同類型的德國債務。其中部分直接來自對於二戰的賠償,部分來自一般的貸款,主要是由美國投資者借給德國企業和政府。德國從一戰後來自凡爾賽條約的160億德國馬克的債務還沒有償還,德國決定償還,這筆錢是欠政府和美國,法國和英國的私人銀行。另有160億德國馬克是美國戰後貸款。 倫敦債務協…

華沙條約 (1970年)

]] 《華沙條約》(德語:Warschauer Vertrag,波蘭語:Układ PRL-RFN),全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在相互關係正常化的基礎上締結的條約》()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西德)和波蘭人民共和國之間的條約。它於1970年12月7日由西德總理威利·勃蘭特和波蘭總理約瑟夫·西倫凱維茨在華沙總統府簽署,並於1972年5月17日得到西德聯邦議院的批准。 ]] 在條約中,雙方都致力於非暴力並接受現有的邊界——奧得-尼斯…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縮寫:),常簡稱作《華盛頓公約》,是根據1963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會員國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而起草的國際公約,旨在避免國際貿易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的生存造成威脅。1973年3月3日,公約文本在美国华盛顿特区舉行的會議上正式訂立並開放簽署,1975年7月1日起生效。截至2025年11月,CITES共有185个缔约方。 為避免與《关贸总协定》()產生衝突,公約在起草過程中特別咨詢了關貿總協定秘書處。 CIT…

彼得斯贝格协议

彼得斯贝格协议(;)是1949年11月22日签署的一项旨在扩大联邦德国(西德)在英国、法国、美国占领下权利的国际协议,被视为联邦德国走向主权国家的第一步。协议由联邦德国首相康拉德·阿登纳和盟军最高委员会(英国)、安德烈·弗朗索瓦-龐賽(法国)、约翰·J·麦克洛伊(美国)签署,签署于今德国波恩附近的内。 主要协议 允许西德作为联合成员加入欧洲委员会。 西德就美国马歇尔计划签署协议,接受援助。 西德同意派代表参加鲁尔国际权威会议,接受对鲁尔…

羅馬條約

《羅馬條約》,正式官方名稱為《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建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EEC)。本條約於1957年3月25日由比利時、法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及西德簽署通過。1993年的馬斯垂克條約將本條約的名稱刪去「經濟」二字,改為《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隨後,2009年的里斯本條約將本條約重新打包成为《歐洲聯盟運作條約》。 羅馬條約規定立約國之間的關稅須逐年調降,並成立一個關稅同盟。本條約建立了一個在會員…

巴黎条约 (1951年)

巴黎條約(,,),由法國、西德、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共六個歐洲國家於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簽訂、並於1952年7月23日開始生效,成立了歐洲煤鋼共同體。該條約已於2002年7月23日、即條約開始生效整整五十年後失效。 歐洲煤鋼共同體是歐洲第一個跨國機構,後來同其他相繼出現的跨國機構一起發展成為今天的歐洲聯盟。 相關條目 歐洲 歐洲聯盟 歐洲經濟共同體 歐洲經濟 西歐 西歐經濟 巴黎 羅馬條約 * 合併條約

南極洲動植物保護措施

《南極洲動植物保護措施》()是在1964年於布魯塞爾舉行的第三次南極條約協商會議上商定的一套措施,作為第八議案。它是南極條約體系的一部分,但於2011年被指定不再通用。 其目標是在南極條約體系的架構內進一步開展國際合作,以促進和實現保護、科學研究與合理利用這些動植物群。 批准 該公約被其他已批准生效成員國批准。列表顯示: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http://sedac.ciesin.columbia.edu/entri/texts/…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VCLTIO)是国家相互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延伸。公约由国际法委员会制订,于1986年3月21日开放签署。 公约第85条规定,公约在35国批准或加入后生效。,有33国批准或加入该条约。因此,该公约尚未生效。 缔约方 33个缔约国家批准或加入了公约:墨西哥、哥伦比亚、阿根廷、乌拉圭、塞内加尔、利比里亚、加蓬、澳大利亚、英国、丹麦、瑞典、爱沙尼亚、白俄罗斯、摩尔多瓦、保加利亚、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