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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奴公約

禁奴公約是国际联盟制定的国际条约,于1926年9月25日首次签署,1927年3月3日生效。该公約的目的是确认并推动废止奴隶制和奴隶贸易。1956年由联合国制定的《》进一步拓展了此前公约。截至2013年,共有99个国家签署。中华民国于1926年签署该公约。 参考来源

蘇聯—立陶宛互不侵犯條約

《蘇聯-立陶宛互不侵犯條約》()是立陶宛和蘇聯在1926年9月28日簽署的互不侵犯條約。該條約重新確認了1920年《蘇俄-立陶宛和平條約》的所有基本條款。也是在1926年的這份互不侵犯條約中,蘇聯繼續承認立陶宛擁有維爾紐斯和维尔纽斯地区的主權,儘管這些地區自1920年熱利戈夫斯基兵變起,便一直處於波蘭統治之下。它還承認立陶宛在克萊佩達地區的利益。作為交換,立陶宛同意不加入任何針對蘇聯、反對蘇聯的聯盟組織。這意味著,立陶宛將在國際上遭受孤…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是1926年6月24日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22号公约(C022)。公约于1928年4月4日生效。 内容 公约规范了船主(或其代表)与海员双方签订的海员协议条款。 公约(第六条)规定了协议应载明的项目,如海员姓名,订立协议的地点日期,船舶名称,船员人数,承担航程,海员职务,上船的地点日期,给养标准,工资数额,终止条件等。 公约(第七条、第八条)还规定了缔约国法律应规定船主(船长)得立即解雇…

海员遣返公约

海员遣返公约()是1926年6月23日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23号公约(C023)。公约于1928年4月16日生效。 内容 公约第三条规定海员在受雇期间或在受雇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其雇用港口的权利; 规定以下情况被视为已被(适当)遣返: 海员在一船上获得适宜的工作,该船系向其本国或其受雇用港口航行者; 海员在其本国或其受雇用港口,或在一临近港口,或在船舶开航的港口被送登岸者。 例外 公约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