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遣返公约()是1926年6月23日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23号公约(C023)。公约于1928年4月16日生效。
内容
公约第三条规定海员在受雇期间或在受雇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其雇用港口的权利;
规定以下情况被视为已被(适当)遣返:
海员在一船上获得适宜的工作,该船系向其本国或其受雇用港口航行者;
海员在其本国或其受雇用港口,或在一临近港口,或在船舶开航的港口被送登岸者。
例外
公约第四条声明了四种例外,此四种情况的海员滞留者不得令其负担遣返费用:
在船上服务时遭受伤害;
船舶失事;
非故意或过失而得疾病;
由于不能由海员负责的事由的解雇。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47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缔约国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自动退出了本公约,目前公约仅对13个国家生效。
(1934)是唯一一个加入之后主动退出的国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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