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盟约》即《國際聯合會盟約》,是国际联盟的宪章。该公约于1919年6月28日作为《凡尔赛条约》的第一部分,在法国凡尔赛签署。并于1920年1月10日与条约的其余部分一同生效。
创立背景
国际联盟的最初草案甚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就已开始制定。位于伦敦的布莱斯小组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被1915年成立的英国国际联盟协会所采纳。1918年12月,简·克里斯蒂安·斯穆茨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后来又增加了代表捷克斯洛伐克、希腊、波兰和罗马尼亚的成员。该小组考虑了赫斯特和威尔逊总统顾问戴维·亨特·米勒共同撰写的初步草案。1919年头四个月期间,小组进行了十次会议,试图协商未来国际联盟基础公约的确切条款。
在随后的谈判中,不同国家提出了各种重大异议。法国希望国际联盟能组建一个国际军队来执行其决定,但英国担心这样的军队会被法国所主导,而美国则无法同意,因为只有国会才能宣战。日本要求插入一个支持种族平等原则的条款,与现有的宗教平等条款相对应。
在威尔逊离开期间的某个时刻,国际平等问题再次被提出。对支持“国家平等和其国民的公正待遇”的动议进行了投票,得到了19名代表中11人的支持。威尔逊回来后宣布,其他代表的“严重异议”否定了多数票,该修正案被驳回。最终在1919年4月11日,经修订的赫斯特-米勒草案获得通过,但并未完全解决关于国家平等、种族平等以及新联盟如何切实执行其各项任务的问题。
新成立的联盟将包括一个代表所有会员国的大会、一个仅限于大国成员的执行理事会,以及一个常设秘书处。会员国被期望“尊重并保护其他成员国免受外部侵略”,并“裁减武装至与国内安全相一致的最低点”。所有国家都被要求在诉诸战争之前提交仲裁或司法调查。执行理事会将设立一个国际永久法院,对争端作出裁决。
该条约于1920年1月10日生效。1924年对第4、6、12、13和15条进行了修订。该条约与联合国宪章有类似的条款和结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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