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室訓令 (香港)
《'》()是英屬香港時期的憲制性法律文件,又名《皇室法令*》。當中的37條條文,提供了香港行政局及立法局運作的具體細則安排,訂明立法程序,並進一步明確指出及規範香港總督的權力,包括任免議員和官員、赦免死囚、處置殖民地土地等,以作為《英皇制誥》的補充規定。 沿革 1843年,為了給予英國政府對香港的管治提供指引,當時的英国君主維多利亞女王以皇家特權立法的形式頒發了《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皇室訓令》由英國君主以王璽蓋發,直接頒予香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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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英屬香港時期的憲制性法律文件,又名《皇室法令*》。當中的37條條文,提供了香港行政局及立法局運作的具體細則安排,訂明立法程序,並進一步明確指出及規範香港總督的權力,包括任免議員和官員、赦免死囚、處置殖民地土地等,以作為《英皇制誥》的補充規定。 沿革 1843年,為了給予英國政府對香港的管治提供指引,當時的英国君主維多利亞女王以皇家特權立法的形式頒發了《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皇室訓令》由英國君主以王璽蓋發,直接頒予香港總…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是香港法例第241章,1922年時由殖民地政府因應海員大罷工事件訂立,並於1997年過渡到特區政府繼續適用。現行條文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其認為屬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或議會休會時),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毋須先經過立法機關審議。 《緊急法》的前身可追溯到1844年港府立法機關通過,及後被倫敦政府廢除的《戒嚴法》。1922年訂立《緊急法》以來,港府曾經使用《緊急法》應付騷亂,如…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英語: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強積金或MPF),是香港的一項政府主導的退休保障計劃,香港立法局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基金。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背景 早於1966年,港英政府已就在香港設…
香港居民()指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香港身份證的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權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1949年两岸分治格局產生後,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将港澳兩地的華裔居民视为本国公民。香港居民可申请中华民国华侨身份。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華裔居民,…
《英皇制誥》(;1843年-1997年),通稱「香港憲章」,是英屬香港的重要憲制性法律文件,為皇室制誥的一種。 概況 1843年4月5日,為了給予英國政府對香港政府的統治提供指引,英女皇維多利亞以君主特權立法的形式頒發《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並於同年6月26日在香港總督府公佈。其後經過數次重修,,內容主要確立香港總督的職權、授權設立行政局與定例局(其後改稱立法局),以及各官員的職責等等。於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地位由《香港特…
香港《穩定幣條例》於2025年8月1日生效,在香港建立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的發牌制度,旨在規範虛擬資產活動,維護金融穩定並促進金融創新。根據該條例,任何在香港發行或宣稱錨定港元價值的法幣穩定幣的機構,必須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申請牌照。持牌發行人必須滿足儲備資產管理、妥善隔離客户資產、維持穩定機制以及按面值贖回等規定。 牌照發放日期 *2026年4月10日 相關政策 發牌要求 任何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如美元、歐元等)或錨定港元的穩定幣…
警司警誡計劃(),簡稱警司警誡,是香港一種處理罪行的方式,乃由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行使酌情權,向18歲以下犯罪的青少年施行警誡及進行監管。而在2008年起,此計劃延伸適用至65歲以上干犯任何刑事罪行而被警務人員調查的長者,涉案的長者在接受總警司警誡後將不獲起訴。 歷史 警司警誡計劃在1963年推出,最初計劃僅適用於14歲以下的青少年,後來分別在1966年、1987年及1995年推展至15、16及18歲以下的青少年。 計劃詳情 計劃目…
妨礙司法公正()出自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不能得以彰顯。在普通法地區,妨礙司法公正乃係刑事罪,為可公訴罪行之一。由於部分司法管轄區沒有就該可公訴罪行制定罰則,所以可判處的監禁刑期並沒有上限。理論上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現代已經少有罰得如此重的案例。 定義 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an act, a se…
《行政監督法》是2013年出版的臺灣行政法專書,由陳智暄撰寫,出版者為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書中探討臺灣行政監督體系的理論架構與制度運作,涉及行政程序、監察制度、政風、廉政等主題,並以香港申訴專員公署作為對照案例,分析其於臺灣行政法體系中的適用性與問題。 學術影響 本書內容已被多篇行政法與公共政策領域的博碩士論文引用,作為行政監督制度研究的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延伸阅读 外部連結 [https://lis.ly.gov.tw/ly…
薪俸稅是香港直接稅中的入息稅,課稅年度是每年西曆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歷史 1940年,港府為預備戰時需要經費,開始向1939年4月1日至1940年3月31日年薪超過4800元者徵收薪俸稅,首年約有三至四千人需繳付香港華字日報, 1940-05-12 第8頁香港華字日報, 1940-10-06 第7頁。 概況 薪俸稅是香港政府主要收入之一,在2013/14年度的收入達到556億元,佔了政府收入的12.2%稅。超過一半在職人士不…
法律援助服務局(,簡寫為LASC,是根據《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香港法例第489章)成立的獨立香港法定機構,負責就法律援助政策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該局在不干預法律援助署的日常運作下,監察該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 成員 主席 主席須不屬公職人員、大律師或律師,而行政長官認為他並非與大律師行業或律師行業有其他直接關係。 ;歷任主席: 李澤培(1996年9月1日-2006年8月31日) 陳茂波(2006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 李家…
暫准判令()是普通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一種法庭判令。此判令一般用於離婚程序上,並意味著法院根據所有證據,信納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在香港、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庭頒下暫准判令之後,須最少6個星期才可以繼續申請最終判令()。如雙方沒有爭議便有機會獲批最終判令,但如果雙方仍有爭議(如子女撫養權未解決),法院便需先處理爭議。 另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参考文献
法學專業證書(,簡稱:)是香港一年全日制或兩年兼讀制學士後密集式法律專業執業課程。 這是根據香港法例《法律執業者條例》、《實習律師規則》及《大律師(認許資格及實習)規則》規定的法律執業認許資格之一。修畢課程並通過校內試的畢業生可以透過「見習律政人員計劃」向香港律政司申請成為見習律政人員,或受僱於一間律師事務所後向香港律師會申請成為並至少2年,或向香港大律師公會申請成為,並以至少一名執業年期不少於5年的執業大律師作為導師(Pupil Ma…
在法律程序中,刑事法庭可以對被控犯罪的人判以強制令(),包括有義務履行某些條件或參與某些活動以換取暫緩或縮減刑罰,譬如感化、有條件釋放或其他有條件判決。例如,被裁定酒後駕駛或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強制接受酗酒或物質濫用康復服務。 這個詞是有矛盾的,因為接受「強制令」是被告人的自願行為,被告人也可以選擇被普遍認為更嚴厲的選項,例如監禁(實際上如何權衡由個人決定)。從這個意義上說,強制令並不是真正強制性的,而是一種法律擬制,其…
按照香港的《僱傭條例》(香港法例57章),當僱員有權依其服務年資獲得僱主須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僱主可在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中,利用僱主供款部份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以抵銷應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歷史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條文於1974年和1986年引入《僱傭條例》時,容許僱主從其按年資支付的酬金或公積金抵銷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即所謂「對沖」安排)。其後強積金制度亦承襲了有關安排。僱主在向僱員發放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後,可從僱員…
酷刑聲請(英文:Torture claimant)是香港一種政治庇護的方式。酷刑聲請者聲稱在自己國家遭受政治迫害或受到酷刑,所以來到香港申請尋求政治庇護。香港的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負責審核他們是否符合酷刑聲請的資格。。 至2018年3月,尚未完成的酷刑聲請個案還有4,420宗,同時已有16,977宗酷刑聲請個案完成審核,其中獲確立酷刑聲請的有120宗,可見不足1%的個案能符合酷刑聲請資格。 酷刑聲請制度 以往酷刑聲請者在等待審訊期間,被…
法律界功能界別()是香港立法會選舉功能界別之一,選民包括香港律師會會員、香港大律師公會會員、政府的律政人員等等,一般持有訟務律師(大律師)或事務律師 (律師)的專業資格。這個界別是1985年香港立法局選舉首批設立的十二個功能組別之一。截至2019年登記選民人數為6,843人。 自界別議席設立以來,議員一直曾由泛民主派人士擔任(但1991年的葉錫安就是例外),2021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之後,則由建制陣營人士擔任議員。 歷任議員 歷屆選舉結…
香港大律師公會()創建於1948年,為香港唯一的法定訴訟律師(或稱大律師)專業團體。現任主席為毛樂禮,副主席為許紹鼎及薛日華。 職能 香港大律師公會是一個專業團體,大律師公會的宗旨詳列於大律師公會的「規例與規條」內,當中包括: 一、維持大律師專業的尊嚴及獨立性; 二、改善香港司法的執行; 三、訂明大律師專業、紀律及操守之守則; 四、促進法律專業人員的互相了解及良好關係。 歷任主席 換屆改選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主要執事,包括主席、副主席、名…
香港律師會()是香港一間有限公司形式運作的專業團體,該社團在1907年已經存在。會員都是香港事務律師。其成立目的是為了爭取會員的社會地位和利益。依香港法例指定,所有香港事務律師必須是此會的成員。據官方網站指,截至2024年6月30日擁有執業證書的事務律師共有11,553人。現任會長為湯文龍。 歷屆會長 法律周 香港律師會自1991年起每年舉辦法律周,秉承關愛社會的精神,宣傳法律服務,為社區提供更全面的法律知識。多年來,法律周引入新的活動…
普通襲擊()是普通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一種罪行, 根據香港法律可以監禁1年。 襲擊的意思是進行打鬥或傷害他人身體,即使有傷害意圖而進行動手/動武,即使對方未有構成實際身體傷害,只要令對方感覺痛楚,或者未有構成身體接觸,而令對方受驚,即可能構成以上普通施襲罪。 根據香港2021年2月的案例(案件編號:KCCC2558/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區諾軒),在耳邊使用揚聲器亦可構成襲擊。 如果有實際接觸的話,則有可能是普通襲擊 亦有可能是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