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司法公正

妨礙司法公正()出自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不能得以彰顯。在普通法地區,妨礙司法公正乃係刑事罪,為可公訴罪行之一。由於部分司法管轄區沒有就該可公訴罪行制定罰則,所以可判處的監禁刑期並沒有上限。理論上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現代已經少有罰得如此重的案例。

定義
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具體表現在任何一種下列的行為:

  • 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
  • 提出虛假的指控
  • 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 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
  • 恐嚇、脅迫或騷擾證人
  • 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
  • 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
  • 不當地中止檢控
  • 使原來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在2004年的一場官司中,上訴法庭批評現行的最高刑期不足以起阻嚇作用,其後香港政府研究修改法例,取消7年的刑期上限,跟隨英國交由法官全權決定刑期。最終在2008年立法會通過《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令法院可對妨礙司法公正判處監禁及罰款,刑期及金額均無上限。

類似的刑事罪行包括發假誓、宣誓後給予假證供、藐視法庭等。

著名的罪犯
;

  • 楊受成
  • 謝霆鋒
  • 毛玉萍
  • 刘梦熊

;

  • 約翰·康諾利

参考文献
參見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妨礙司法(obstruction of justice)
*砌生豬肉
*監管之人,誰人監管?

外部連結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