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邊契據
平邊契據(,也譯作單邊契據)是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一種法律文件,其僅對一個人或幾個人共同行事以表達積極意圖具有約束力。 嚴格來說,平邊契據並非合約(contract),因為它只約束一方,並且表達的是意圖(intention)而不是承諾(promise)。 用於改名 平邊契據最常見的用途是作為「改名契」變更人的姓名。在英國、愛爾蘭、香港、新加坡等普通法適用地區,平邊契據普遍用於此目的。在英國,平邊契據亦被用於來更改兒童的名字,只要所有對該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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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邊契據(,也譯作單邊契據)是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一種法律文件,其僅對一個人或幾個人共同行事以表達積極意圖具有約束力。 嚴格來說,平邊契據並非合約(contract),因為它只約束一方,並且表達的是意圖(intention)而不是承諾(promise)。 用於改名 平邊契據最常見的用途是作為「改名契」變更人的姓名。在英國、愛爾蘭、香港、新加坡等普通法適用地區,平邊契據普遍用於此目的。在英國,平邊契據亦被用於來更改兒童的名字,只要所有對該兒童…
{{Infobox legislation |short_title = 基要服務團條例 |legislature = 香港立法局 |image = Coat_of_arms_of_Hong_Kong_(1959–1997).svg |imagesize = 200px |long_title = 本條例旨在就設立基要服務團而訂定條文。 |citation = |enacted_by = 香港-{}-立法局 |date_commence…
強制拍賣(又稱強制售賣,或簡稱強拍),是香港特區政府於1999年香港立法會通過的一項公共政策。该政策由《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545章)()授权,目的為改善高齡樓宇收購重建效率,並為收購物業時遇到業權欠妥、無法追溯業主身份、或業主未立遺囑而去世等問題提供解決途徑。 內容 條例 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任何人集齊同一地段 90% 或以上業權,並向土地審裁處信納基於現有樓宇的樓齡或其維修狀況,該地段…
包攬訴訟()在香港是刑事罪行,原意是要保護律師這個專業及使沒有律師資格的人(unqualified person)不能與律師競爭,以確保客戶的利益也受到保護。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在 Winnie Lo v. HKSAR (2012) 15 HKCFAR16 的判決,包攬訴訟的定義,用一般市民的字眼來形容,是指有人干涉一場訴訟並瓜分賠償。 所以刑事包攬訴訟的定義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1. 訴訟代理人不成功不收費;及 2. 瓜分客戶的賠償:意思…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簡稱法改會,於1980年1月成立,屬於香港公營機構之一,主要責任為研究由香港律政司司長或者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轉交的《香港法律》的改革課題。委員會成員由香港行政長官參照律政司司長的意見委任。 組織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由香港律政司司長出任當然主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出任當然委員,另外亦有若干委員。 小組委員會 法改會轄下各個現正運作的小組委員會: 檔案法 公開資料 電腦網絡罪行 歷史 2012年…
公民拘捕權()是指香港法律賦予市民可以在無法庭命令情況下,逮捕懷疑犯下指定罪行的人。包括謀殺、傷人、襲擊、縱火、盜竊等等。市民在使用此權力時,不能單單主觀認為對方是犯法便制服對方,而是要確保對方所犯的法是可逮捕的罪行,而且刑罰是可判超過12個月監禁。 這個權力在香港俗稱「101拘捕令」,法例同時授權市民在制服犯人時可使用合乎時宜的武力,目的是為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令他不得逃走, 但不包括故意傷害疑犯的暴力。如果市民在行使公民逮捕權期間誤…
香港《家庭暴力條例》是香港政府於1986年制定的民事法例,主要就家庭暴力(當中包括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受害人的民事補救事宜訂定條文,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令,以免受另一方的「騷擾」。 至於,涉及刑事成分的家庭暴力個案主要以《[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5BE4D86FBC4C1AEA8825648C000…
社會服務令()是普通法地區如英國和香港的一種刑罰,為替代監禁的一項判刑選擇。社會服務令既有懲罰的成份,也有使違法者改過自新的作用。 歷史 1984年11月23日,香港立法局正式通過香港法例第378章《社會服務令條例》,確立社會服務令的合法地位。但香港真正開始實行社會服務令,要到1987年1月1日,社會福利署開始在香港其中3間裁判法院(中央/灣仔裁判法院、觀塘裁判法院、荃灣裁判法院)進行為期2年的試驗計劃。經過檢討後,社會服務令於1992…
感化令()是指法庭判處犯罪者於一定時間內受到感化主任(俗稱感化官)定期上門評核犯罪者的行為及表現,情況與為警司警誡相似,分別在於前者由社會工作者負責,後者為警司,並且視乎法庭所給予的指令來衡量是否對其判處監禁作為處罰。 歷史 1956年,《香港警察監視法例》通過,皇家香港警務處於是成立警察監視組以執行相關法例、以及負責執行類似現時感化令的事務。當犯罪者犯案,法庭可以對該名罪犯判守警察監視行為。至1982年後,監管犯人的事務改為由懲教署負…
婚姻監禮人()指在香港註冊結婚不必在入境事務處婚姻登記處內進行,而可以選擇由律師所擔任的婚姻監禮人在任何地點、日期及時間進行。 簡介 自2006年4月21日起,在香港申請結婚的新人可以自由選擇婚姻監禮人,但是香港法例規定婚姻監禮人必須是律師,所以也可以稱為婚姻監禮律師制度。然而,申請結婚的新人還可以選擇在入境事務處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 最新情况 入境事務處2006年7月14日公布,自4月21日委任首批婚姻監禮人至今,已有693名婚姻監禮…
《殘疾歧視條例》是香港政府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中傷及騷擾而制定的法例。該法例可以保障殘疾人士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在以下方面免受歧視、中傷或騷擾: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地方) 會社及體育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士也在這些範圍內受到保障。 條例的實行 《殘疾歧視條例》旨在保…
校本條例是香港立法會於2004年7月通過的《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內的一項教育統籌局政策。政策規定全港中學及小學,必須在2010年前成立向政府註冊的法團校董會,並加入由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辦學團體代表,將減至佔校董會總人數的6成,學校亦必須列明法團校董會的權力和責任。 立法背景 2001年,教統局提出《校本條例》草案。2002年11月,《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刋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 實施情況 整體情況 整體來…
沈澄紀念獎學金(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Charles Ching Memorial Scholarship)是香港大律師公會為紀念香港的著名法官、資深大律師沈澄而設立的獎學金基金。獎學金旨在鼓勵更多法律從業員參加大律師執業資格試,成為大律師。 獎學金於2001年成立,並於2002年開始頒發。申請者必須持有法律學位,或是法律學院應屆畢業生。 歷屆得獎者 2002年:黃紀怡 2003年:唐思佩 2005年:梁希…
香港法學教育,一般是指在香港為培養律师而設的法學教育。 香港的法律体系是基于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在训练事务律师(solicitor)及诉讼律师(大律师,barrister)方面与英国类似,但又不尽相同。除透过海外律师资格考试(Overseas Lawyers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寻求在香港获认许为执业律师或执业大律师的人士外,任何寻求在香港或认许为法律执业者的人均需要持有法学专业证书(PCLL)并通过资格检…
*因狂亂駕駛而傷人 香港 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條(各類車輛的司機因狂亂駕駛而傷人)如下: 中文版本於如下: 審訊的方式 在香港,「因狂亂駕駛而傷人」屬於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該罪行只能以公訴程序審訊。 刑罰 在英格蘭及威爾斯,此罪行可處兩年監禁,在北愛爾蘭及香港 參見 不小心駕駛 參考文獻
《公司條例》是香港的公司法,載有600多條條文和24個附表,為所有香港公司的運作提供法律架構,對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和商業中心的地位相當重要。 歷史 《公司條例》於1932年訂立(《香港法例》第32章),在1984年進行大規模檢討,現時大致與英國《1948年公司法》及其後的《1976年公司法》的改革一致。《公司條例》主要由公司註冊處負責實施及執行。截至2007年底,共有655,038間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當中645,986間為私人公司、…
在美國、加拿大(至少在安大略省)、香港、英國和愛爾蘭,**不小心駕駛: 英國 在英格蘭、威爾斯和蘇格蘭,不小心駕駛(driving without due care and attention)最初由《》第3條(後由《199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2條代替)訂定相應處罰。犯下該罪行的駕駛人會被處以3至9個違例駕駛分數,以及最高5,000英鎊的罰款。 參考文獻
阻街是指妨礙公眾地方秩序或衛生的罪行,在香港通常处以罰款,不留案底,但也有监禁的处罚。 例子 遊行、示威 小販 商店放置商品於店前的空地 司機到目的地載貨及卸貨 站壁拉嫖客 在馬路上步行,阻礙後方車輛通過 街頭表演、行銷、宣傳推廣活動 佔用官地作私用 水貨客街頭執拾貨物 香港法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83…
《電訊條例》是香港法例第106章,於1962年訂立,旨在規管電訊、電訊服務與電訊設備的使用。除了規管一般電訊公司發牌事項外,條例亦限制電訊行業的反競爭行為、電話竊聽、在通訊器材發播淫褻內容,並禁止市民在未獲批准下在大氣電波廣播內容。由於條例涉及多項觸及通訊自由等範圍,其執行情況近年屢受香港輿論關注。 2007年11月律政司指香港民運人士司徒華出席一個無牌電台的節目,對他予以起訴,但同樣有出席節目的親政府人士卻未受起訴,再次令公眾關注條例…
自簽擔保守行為(簡稱簽保守行為或守行為,英語:Binding over)是普通法地區如英國和香港一種處理刑事案件的判罰,方式分為兩種。 有條件的釋放 當法庭決定執行「有條件的釋放」,便會要求當事人承諾,在不多於3年的期限內不觸犯某些指定條件,通常是不再犯同一罪行或其它性質相近的罪行。執行方式是於當事人認罪或法庭宣判有罪後,由法庭指定擔保的金額(以香港為例,不多於2,000港元)、守行為的範圍及期限。違反守行為命令者要向政府繳納該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