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監禮人()指在香港註冊結婚不必在入境事務處婚姻登記處內進行,而可以選擇由律師所擔任的婚姻監禮人在任何地點、日期及時間進行。
簡介
自2006年4月21日起,在香港申請結婚的新人可以自由選擇婚姻監禮人,但是香港法例規定婚姻監禮人必須是律師,所以也可以稱為婚姻監禮律師制度。然而,申請結婚的新人還可以選擇在入境事務處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
最新情况
入境事務處2006年7月14日公布,自4月21日委任首批婚姻監禮人至今,已有693名婚姻監禮人獲委任。
自2006年4月下旬推出婚姻監禮人計劃後至6月底,已有超過600對準新人透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並有超過450對新人已由監禮人為他們證婚。
資料顯示,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的地點,包括監禮人的辦事處、酒店、會所、公園、婚姻服務公司的禮堂,以及鄉村的祠堂等。
入境處預計,將有更多準新人在下半年度結婚旺季選用婚姻監禮人提供的服務。
香港的婚姻監禮人的任期為5年。
費用
選用婚姻監禮人
登記費,用於呈交擬結婚通知書:HK$305港元
婚姻監禮律師費:大約 HK$3,000港元 至 HK$5,000港元,昂貴的可以高達HK$8,000港元(由市場決定)
選用舊制
登記費,用於呈交擬結婚通知書:HK$305港元
婚姻註冊費:(平日)HK$715港元;(假日)HK$1,935港元(法定)
参看
- 入境事務處
- 婚禮
*澳門:第11/2024號法律《修改〈民事登記法典〉》於2024年7月1日生效後,私人公證員可以行使類似香港婚姻監禮人職能,在事先通知民事登記局的情況下,在擬議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婚禮
外部連結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1227205310/http://immd.gov.hk/chtml/pnotice_accm.htm 符合《婚姻條例》(第181章)附表4所訂明的婚姻監禮人的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第1及2段的律師及公證人可申請成為婚姻監禮人。]
** [http://www.immd.gov.hk/pdforms/mr67_c.pdf 入境事務處《婚姻監禮人委任/續期委任申請書》附加小冊子《怎樣申請“成為婚姻監禮人”》]
** [http://www.immd.gov.hk/pdf/list_of_civil_celebrant%28c%29.pdf 獲委任的婚姻監禮人]
- [http://www.legco.gov.hk/yr04-05/chinese/bc/bc62/general/bc62.htm 香港立法會《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及會議的紀要]
- [http://hk.news.yahoo.com/060320/12/1m7a2.html 入境事務處表示,婚姻登記官由今日開始,接受要求委任為婚姻監禮人的申請。]
- [http://www.civilcelebrant.com.hk/qualifications1 婚姻監禮人的基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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