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國皇陛下意願而定
隨國皇陛下意願而定(,簡稱),君主為女性時為隨女皇陛下意願而定(,簡稱)是英国、英聯邦王國及其它君主立憲制國家的刑法和公法當中一個法律術語。 在公法中,官员職位(例如首相)如果在法律上沒有固定任期,其任期可稱「隨國皇陛下意願而定」、「聽憑國皇陛下旨意」或「任期不定,國皇陛下可隨時將其免任」(to hold office at/during His/Her Majesty's pleasure)。 在刑法上,若果法律處分沒有預定期限,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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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國皇陛下意願而定(,簡稱),君主為女性時為隨女皇陛下意願而定(,簡稱)是英国、英聯邦王國及其它君主立憲制國家的刑法和公法當中一個法律術語。 在公法中,官员職位(例如首相)如果在法律上沒有固定任期,其任期可稱「隨國皇陛下意願而定」、「聽憑國皇陛下旨意」或「任期不定,國皇陛下可隨時將其免任」(to hold office at/during His/Her Majesty's pleasure)。 在刑法上,若果法律處分沒有預定期限,則指…
不當得利是民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致使他人受有損害,而負有利益返還責任之情形。為民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历史 罗马法 在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的历史基础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著作《民法大全》。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存于古典罗马法中,但罗马的法律编纂者最终根据古典罗马时期的两种诉因,condictio 以及 actio de in rem verso,阐明了不当得利原则。而在 actio de in rem verso 中,…
宣誓下作假證供(,又稱發假誓、偽證罪、作偽證),指在正式宣誓後說謊或作出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它是一種刑事罪行,因為證人宣誓過會說真話,而為了確保法庭的公信力,證人的證供必須可信。宣誓下作假證供會剝奪法庭公平審判的能力,造成誤判,所以是嚴重的罪行。 证人就事实提出论述有误并不构成伪证罪,因为当事人能力所限,可能经常非刻意地得出不精确的结论。人本质可能是诚实的,但受到错误观念影响可能会导致记忆的准确性降低。和其他普通法罪行一樣,罪犯除了要有…
頒予呂秀蓮之特赦證明書]]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罰,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國即存在特赦,有所謂「八議」之同罪異罰之說。學者認為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 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
污點證人是一種法律協商制度,也稱證人免責協商。為檢方藉由與犯罪嫌疑人中罪行較輕者協商減刑,換取犯罪嫌疑人作證,以利偵辦案件之制度。 定義 污點證人必須認罪,且需經過檢察官同意始能轉為污點證人。 各國制度 美國 中華民國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滿足以下四項條件之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可轉為污點證人換取減刑。 #證人本人便是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的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 #須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保稅倉庫()或保稅()是應稅貨物可以存儲的安全區域或其他建築物,貯存其中的商品可以暫時豁免關稅。之後作轉口之用,或於免稅商店出售的商品,通常都會存放於保稅倉庫之中。由於得到稅務豁免,商品存入之時需要繳交保證金,待提貨後退回。進口商可以在保稅倉庫中作有限度的加工及重新包裝。在已發展國家極為普遍。 定义 邊境的保稅倉庫。由羅伯特·魯尼恩所拍攝,時間介於1900年到1920年]] 保稅倉庫是經海關核准的存放保稅貨物的專用倉庫。根據國際通行的保…
妨礙司法公正()出自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不能得以彰顯。在普通法地區,妨礙司法公正乃係刑事罪,為可公訴罪行之一。由於部分司法管轄區沒有就該可公訴罪行制定罰則,所以可判處的監禁刑期並沒有上限。理論上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現代已經少有罰得如此重的案例。 定義 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an act, a se…
一事不再理(;),又稱保全一罪不二罰()、禁止二重起訴、禁止一罪兩審,屬於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論述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項罪名而再次面對承擔罪責的風險。該原則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印度),視為憲法權利,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 在多數國家中,一事不再理為訴訟上的抗辯手法之一,且此種抗辯為一種初步事項(preliminary matter),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被告若抗辯「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autrefoi…
不動產所有權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享有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以“中华民国民法”为例,從狹義上來說為中華民國民法第三編(物權編)第二章(所有權)第二節(不動產物權)的章節名。該章節中規範了土地暨建築物所有權的範圍,以及相鄰土地的各個所有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所謂「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從廣義上來說,不動產所有權是由兩個不同的法律專有名詞,一是不動產,二是所有權所組成。簡單來講就是闡述不動產所有權的意義內容與種類。…
視為(),在法律上屬於擬制,對於某種事物的存在與否,依法規認同擬定,使類似事實擴大認定為同一,即使結果與事實相反也不允許舉證推翻。 《》第九版對deem的解釋為:視某物彷彿為他物,或具備本不具備的屬性。當情況需要制定法律擬制,「視為」就是個實用的詞語,它可用於正反兩方面的情況,既可正面地視某物為其實際上不是的事物,亦可反面地視某物不是其實際上是的事物。該詞語應避免用於其它用途,諸如「如果他視為適合」(if he deems fit)、「…
立场书()是对某个问题提出有争议的意见——通常是作者或某些特定实体的意见的文章。立场书发表在学术界、政治、法律和其他领域,目的是让听众相信所提出的意见是有效的并且值得倾听。 立场书的范围从最简单的给编辑部的“读者来信”()到最复杂的学术形式。大型组织也使用立场书来公开该组织的官方理念和建议。 适用范围 学术 学术界的立场书可以用以讨论新兴主题,通过对该主题的广泛客观讨论,来证实或证伪提出的意见或立场。 政治 立场书介于绿皮书和白皮书之间…
生效日期()或截止日期(),是某些內容被視為生效的日期,可以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日期。這可能與紀錄事件發生的日期不同。 參見 * 參考文獻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上債權人利用公權力(法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手段。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所請求的是金錢、可替代物、有價證券等,可以向法院申請發此「支付命令」,用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簡便手段,不必透過訴訟,就可以擁有與執行名義的特殊程序。 意義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上「督促程序」的一環。督促程序顧名思義,即是債權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個法律上的程序。但其債務僅限於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者是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才行。而且債權…
或有權益(),又稱待確定權益,是一種未確定的權益。將享有該權益的人及將產生該權益的事件都尚未確定。 未來權益(future interest)即屬或有權益。 參考文獻
所写的关于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的裁决书。此页内容确立了米兰达警告的基本要求。]] 米兰达警告(),又譯米兰达忠告、米兰达告诫、米兰达公约 、米兰达宣言或米蘭達法則,是指美国警察、检察官在逮捕罪犯时(或者审讯罪犯时)告知嫌疑人他们所享有的沉默权:即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执法人员的提问、拒绝向执法人员提供訊息之权利。米兰达警告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384 U.S. 436 (1966))中确立的规则,时任美国首席大…
過錯推定責任是大陸法系中由侵權而引發的責任類型,即,在特定情形下,行為人若不能證明對方具有過錯,則因推定的過錯(,)而所需承擔的責任。 相對於過錯責任,此乃舉證責任倒置之情形。相對於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所基於之推定為可受反駁之推定(,),即,行為人有相反證據時,不承擔責任。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侵害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又如,德國民法規定 若所飼養之動物乃為維持飼養人職業、營業或生…
過錯責任()是大陸法系民法中最為一般的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因具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而須承擔的責任。 參考資料
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以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進而向外表達的一種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等行為。需要注意,法律行為並不是有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而是因法律規定而視為行為的意思表示。 按法學的一般、基礎理論,即法理學觀點,從各部門法學相關研究的概括和抽象所提出之上位概念:法律行為是社會主體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基本特點是社會性與法律性:社會性係指法律行…
單獨行為(;),亦稱為一方行為或單方行為,係指依權利主體一方單獨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 種類 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係指權利主體基於表示意思而為任意形式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動產所有權之「拋棄」。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係指權利主體基於表示意思而向特定對象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解除」契約、「撤回」意思表示等。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的責任以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的原則。中華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係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繼承人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為概括繼承之例外規定,繼承人必須於繼承發生時起之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始生效力。惟現代社會許多繼承人因不知繼承事件發生,或因不知法律規定等情況,而未於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繼承人繼承龐大債務,造成不公,且悖於個人主義的潮流,廣受各界批評,因此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