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英格蘭民事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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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佔

逆權侵佔()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敵意佔有 逆權侵佔需要合乎「敵意佔有」()之要素。佔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佔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如果土地佔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佔有意圖便不成立。不完全合乎「敵意佔有」…

國王陛下土地註冊處

國王陛下土地註冊處()是英國政府的一個非內閣部門,成立於1862年,負責登記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土地和財產所有權。它向房屋、社區及地方政府部報告。 現任土地註冊處處長兼行政總監是西蒙·海斯(Simon Hayes)。 參考資料

1845年土地財產法令

《1845年土地財產法令》(;8 & 9 Vict c 106)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規管土地的售賣轉讓。 條文 該法令第3條訂定,「受法律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的租契……除非另有契據,在法律上無效」。 第5條推翻了一項普通法規則,即除非在經蓋印章的的雙聯契(indenture)中指明,任何人不得直接獲得土地權益。 第6條述明,或有權益(contingent interest)是完全可轉讓的。 參見 * 1845年土地財產轉易法令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