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在法律上屬於擬制,對於某種事物的存在與否,依法規認同擬定,使類似事實擴大認定為同一,即使結果與事實相反也不允許舉證推翻。
《》第九版對deem的解釋為:視某物彷彿為他物,或具備本不具備的屬性。當情況需要制定法律擬制,「視為」就是個實用的詞語,它可用於正反兩方面的情況,既可正面地視某物為其實際上不是的事物,亦可反面地視某物不是其實際上是的事物。該詞語應避免用於其它用途,諸如「如果他視為適合」(if he deems fit)、「由於他視為必要」(as he deems necessary)、「本法案的內容不得被視為……」(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be deemed to......)等語句可能會因為偏離常用語言而遭到反對,前兩個例子較適合使用「覺得」(thinks)或「認為」(considers),第三個例子較適合使用「解讀」(construed)或「解釋」(interpreted)。
註釋
參見
- 擬制
- 推定
- De jure
- De facto
外部連結
*[https://plainlaw.me/2018/01/16/presume/ 推定、視為、適用、準用、類推適用,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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