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
批准為一國表示其同意接受條約拘束之方式之一。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條約規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經確定談判國協議需要批准;(丙)該國代表已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或 (丁)該國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之意思可見諸其代表所奉之全權證書,或已於談判時有此表示。」至於各國如何踐行批准程序,則依照各國有關規定。 中華民國(台灣)的批准程序為立法院審議,審議完成後由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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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為一國表示其同意接受條約拘束之方式之一。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條約規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經確定談判國協議需要批准;(丙)該國代表已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或 (丁)該國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之意思可見諸其代表所奉之全權證書,或已於談判時有此表示。」至於各國如何踐行批准程序,則依照各國有關規定。 中華民國(台灣)的批准程序為立法院審議,審議完成後由總…
認領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者,被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即因認領取得其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由於生母與子女之間可藉分娩之事實確定真實血緣聯絡,故子女毋須經生母認領即發生法律上母子關係,而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則無法藉由分娩之事實確定真實血緣聯絡,故法律上特設認領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得藉此取得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又認領依是否得依生父之意思為之可分為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二者,如未特別言之,認領一詞一般均指前者而言。 認領之法律性質 關…
親系與親等,是衡量測定當事人間親屬關係親疏遠近的指標,意義不同。親系指親屬關係依不同觀點所建立的系統之別。親等是指依法定的標準,計算親屬間關係遠近的一套規則。 親系 親系的不同分類方式 依各法制及歷史,大約依性別或血源發生情況等標準加以分類而建立。 依性別 依性別所建立的連繫,可分為男系與女系。依男性而連繫的是男系親,而依女性而連繫的為女系親。另尚有父系及母系為基準之區分。但男系親與父系親並非完全相同,例如姑姑屬於父系但為女系,而舅舅為…
準正係指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結婚,法律上將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者,也就是若子女出生時,母親並未與生父締結婚姻關係,但嗣後生母與生父結婚,則子女在法律上即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準正與認領都是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與其生父之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之方法。不過該名子女必須由生父受胎(也就是具有真實血緣連繫),生父與生母所締結之婚姻也須為有效之婚姻,僅僅是形式上有戶籍之登記卻未具備前述要件,仍然不發生實體上準正之效果。 立法上係參考中國過去習慣,正妻過世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