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上債權人利用公權力(法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手段。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所請求的是金錢、可替代物、有價證券等,可以向法院申請發此「支付命令」,用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簡便手段,不必透過訴訟,就可以擁有與執行名義的特殊程序。
意義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上「督促程序」的一環。督促程序顧名思義,即是債權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個法律上的程序。但其債務僅限於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者是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才行。而且債權人在不需經過訴訟上的言詞辯論,僅僅依照債權人的主張,法院向債務人發出附帶條件的「支付命令」。這個附帶條件指的是,如果債務人不在支付命令所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便等同於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這種督促程序適合於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預料到債務人應該不會對債務有所爭執者。便可透過此種簡便的方式,取得執行名義,節省當事人上法院的精力與時間。
申請發支付命令的條件
#須以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但不問是本於何種法律關係所發生的給付請求。
#須聲請發支付命令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或對待給付已經履行(沒有其他債務糾紛){{notetag|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對於支付命令聲請有無理由的審理與裁判
此審查是針對債權人所提出的權利是否存在進行審查,審查通者,法院即可發出支付命令,未通過者,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的異議
#如果支付命令在一定期間內不能送達到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效。因此而產生的訴訟繫屬關係亦隨同消滅。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一定期間內,若是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便可請求強制制行。
#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一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時,若經查明屬實,法院應讓支付命令失效。
註譯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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